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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怎樣看墮胎

莫世淳

本來墮胎在美國一直都是非法,直到1973年1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在著名的Roe vs. Wade案件中,以七比二多數票裁定原告Roe可以墮胎,說這是美國憲法賦予婦女的權利。這驚人決定改變了美國的墮胎法,據統計,從那時到現在,被殺死的胎兒不少於五千萬。支持墮胎人士說,女人有權利拿掉她們身上不要的東西。他們說,胎兒不是人,沒有生命,只像身上的瘤,可隨意拿掉。反對墮胎者卻說,胎兒是有生命的,也是人,當享有生存的權利。雙方的重點很大部分在於胎兒有沒有生命。

胎兒成長過程

首先,讓我們客觀地看看胎兒在母腹成長的過程:

第一天:精子與卵子結合便成為一個獨立的細胞,胎兒的性別、頭髮與眼睛的顏色,以及高度等複雜的基本基因藍圖已經定了。第3至14天:受精的卵子下到子宮,植入到子宮膜裡開始吸取營養。繼而這個新生命便發展屬於他自己的胎盤與血細胞,肌肉偶爾會跳動,就是以後的心臟。眼睛、神經系統、大腦及脊椎的基本架構漸形成,心臟有規律的跳動,照法律來看,這是生命正式的開始。到40天,心臟產生的活力差不多有成年人的1/5。腦電波也可以被記錄下來,可能這個新生命開始有思想。到56天,八個星期時,胚胎(embryo)改名為胎兒(fetus),是拉丁文後裔(offspring)的意思。胎兒五臟俱全。從這時開始,胎兒便專注於吸收養份使身體長大。

第13個星期,頭上毛髮開始生長,性別也比較清晰可見。到第20個星期,五個月的時候,胎兒大概有12吋長,重一磅左右。母親絕對會感覺到他的活動。到七個月時,嬰兒就有視覺、聽覺、味覺與觸覺。他會認出母親的聲音。第九個月時,嬰兒到期出生。通常新生嬰兒體重在六到九磅之間,他的心跳一天可以抽吸300加侖的血液。

從以上的資料來看,很明顯地,胚胎在母腹中已經有生命,並不是生出來以後才突然有生命的。

聖經如何論到胎兒

我們看聖經如何看待胎兒:

約伯說:「造我在腹中的(神),不也是造他麼?」(伯卅一15)這表示神創造在母腹中的是一個小生命,並不是一團無意識的肉塊。

大衛受感動寫下這詩句:「我的肺腑是袮所造的;我在母腹中,袮已覆庇我。我要稱謝袮,因我受造奇妙可畏;袮的作為奇妙,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向袮隱藏。我未成形的體質,袮的眼早已看見了;袮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袮都寫在袮的冊上了。」(詩一三九13至16)大衛描述得多好!神對我們的關照,在母腹中已經開始。

路加福音一章41至44節記載馬利亞從聖靈懷孕後,去探訪懷孕的伊利沙伯。伊利沙伯一聽到馬利亞問安的聲音就說:「妳在婦女中是有福的……因為妳問安的聲音一入我耳,我腹裡的胎就歡喜跳動。」可見胎兒有感情,對外面的事物也有感受。

還有,很多時候神揀選一個人服事祂是在這個人尚未出生的時候。我們看看先知以賽亞、耶利米,以及使徒保羅的話:

「自我出胎(from the womb),耶和華就選召我;自出母腹(from the body of my mother),祂就提我的名。」(賽四十九1)

耶和華說:「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耶一5)

保羅說:「那把我從母腹裡分別出來的、又施恩召我的神……樂意將祂兒子啟示在我心裡……。」(加一15至16)

可見母腹中的胎兒有生命,因為神呼召的是有生命的人,不是一個肉塊或是瘤塊。

婦女有權墮胎嗎?

婦女有權利墮胎嗎?且看聖經:

「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祂所給的賞賜。」(詩一二七3)

「看哪,世人都是屬我的;為父的怎樣屬我,為子的也照樣屬我;犯罪的,他必死亡。」(結十八4)

「你們雖是自由的,卻不可藉著自由遮蓋惡毒……。」(彼前二16)

希望懷孕的婦女不要濫用自由,要對神負責任。

一個因母親被姦而生下來的人

有人問,如果懷孕是因亂倫或是被強暴而來又如何?可以打掉嗎?

聖經說:「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廿四16),「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羅八28)

是的,生命就是生命,不管他的起點如何,神都看為寶貴,而且神也能使用這個生命去幫助別人。有一個真實的故事:

Rebecca Kiessling的母親因被強姦而懷孕,她想要墮胎;但是她去了兩間後巷墮胎診所(back-alley abortion clinics),發現那裡的衛生設備很差,於是就想把孩子生下讓別人領養。Rebecca19歲時,終於見到生母,聽到這段往事,她覺得最可怕的是:差點她就沒有生存的機會。很多反對墮胎的人因為同情母親,會贊成把強姦成孕的胎兒打掉;而且,他們也擔心嬰兒出生長大後可能會以生父為恥。Rebecca的看法是,這兩種顧慮都不需要。根據調查,只有15%至25%的受害者想要墮胎,比例不高。至於以生父為恥更不需要擔心,因為這個男人很可能不知道受害者受了孕,他與這個小孩毫無關係。Rebecca認識神以後,很得安慰,因為知道她是照神的形像造的,非常有價值;所以她常以親身的經歷去安慰和鼓勵那些同病相憐的人,她參加她們的關愛小組,其中有一個叫Stigma Group。她也有私人的Facebook小組幫助那些受傷的心靈。神使萬事互相效力,連壞事都能為神效力,多麼奇妙呀!

一個出色的殘障胎兒

那麼,殘障的與智能不足的又如何?聖經上說:

「耶和華對他說:誰造人的口呢?誰使人口啞、耳聾、目明、眼瞎呢?豈不是我耶和華麼?」(出四11)

「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袮為甚麼這樣造我呢?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裡拿一塊做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做成卑賤的器皿麼?」(羅九20至21)

「神卻揀選了世上愚拙的,叫有智慧的羞愧;又揀選了世上軟弱的,叫那強壯的羞愧。神也揀選了世上卑賤的,被人厭惡的,以及那無有的,為要廢掉那有的,使一切有血氣的,在神面前一個也不能自誇。」(林前一27至29)

生命是神賜的,殘障不殘障,智弱不智弱也是神所定,都有祂的美意,我們不能代替神,自作主張。有一個很感人的故事:

Nick Vujicic1982年12月4日出生在澳洲Brisbane一位牧師家庭。他是家中頭生的孩子;但他一出生卻使所有的人都悲痛失望,因為他是個沒有四肢的怪胎。本來家人以為他活不長;但身體檢查卻顯示他除了沒有四肢,其他一切正常。因為母親的力爭,他成了第一位入讀普通學校的殘障學童。他小時受盡同學的排斥與欺負,他深感孤單及自卑,八歲時想過要自殺,幸好蒙神保守,慢慢明白聖經的教導,如:「耶和華說:我知道我向你們所懷的意念是賜平安的意念,不是降災禍的意念,要叫你們末後有指望。」(耶廿九11)「我們這至暫至輕的苦楚,要為我們成就極重無比、永遠的榮耀。」(林後四17)還有他看到約翰福音九章2至3節主對一個生來瞎眼的人的評語。門徒都在猜是誰犯了罪使他瞎眼,主耶穌卻說:「也不是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顯出上帝的作為來。」他心靈得到很大的安慰,從中領悟到人生的真諦:「不應當為自己活,應當為救贖我們的基督而活;不應當追求今生短暫無常的快樂,而應當追求天國永不消逝的福氣。」於是,他把自己奉獻給神,那時他大概15歲。他使用特別設計的工具,盡量使自己能生活獨立。他17歲時開始參加教會工作,21歲大學畢業,主修經濟計劃和會計,希望自給自足,不需要別人施恩。他相信依靠神,神能賜福他。尚未25歲已經是一個成功的勵志(Motivational)講師,被聘到各處演講;他也到世界各地去傳福音,見證神的大能與大愛。同時他又寫書:No Arms, No Legs, No Worries(無手,無腳,無憂慮)。

如果不是神的大能,誰能使這個嚴重殘障的人有如此超人的成就與喜樂?有人問他是否希望自己有四肢像正常的人,他會說:「不管如何,神的旨意最美。」從他身上我們看見,最可怕的殘障不在於身體,而在於心靈。有神的人,任何的殘障都可以克服;沒有神的人,再健全的身體都會有心靈的殘缺。讓我們好好思想。

不可殺人

在神的眼光中,墮胎就是殺害生命,是神所憎惡的。

神所賜的十誡中,第六條便是不可殺人,可見它的重要性。

耶穌說:「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就是把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丟在海裡,還強如他把這小子裡的一個絆倒了。」(路十七1至2)請想想,絆倒一個小子的罪已經那麼重,何況是殺害一個小生命呢?

Jane Roe悔改記

1973年告到美國最高法院要求墮胎合法化的原告Jane Roe,她的真名是Norma McCorvey,年青時,生活是一團糟:她的生父很早就遺棄妻兒走了,她的母親是凶暴的酒鬼。16歲時她與Woody McCorvey結婚,婚姻只維持了兩年多。她前後生了三個小孩:第一個小孩她母親取得監護權,第二個小孩讓別人領養,到第三次懷孕,她想要墮胎。有人介紹她認識了兩個很有野心的律師,她們以她為原告,來推翻墮胎違法的法案。花了三年的時間,終於在1973年1月22日她們贏了。從此,千千萬萬的嬰孩無辜地被殺死。後來Norma很後悔在她最困苦無助之時,被那兩個律師利用了。還好,神有恩惠有憐憫,1994年她悔改信主,1995年8月受洗歸入主的名下。從此,她的人生有了180° 的改變,從墮胎中心轉到救胎機構工作。她開始積極地參與所有反墮胎的活動。1995年2月,她向美國最高法院申請推翻1973年墮胎合法化的判決,因為很多新的證據證明墮胎會對婦女有很大的傷害。很可惜,法院沒有接受她的申請。1997年夏天,她開始了愛惜生命機構(pro-life袮ministry),要從兩個不同的層面幫助人。第一、她曾參加過墮胎合法化的運動,也曾在墮胎中心工作過很長的時間,她對其中的黑暗看得一清二楚,因此她可以用過來人的身分,很有力的勸告別人不要墮胎,要珍惜生命。第二、她很認同緊急懷孕中心(Crisis Pregnancy Center)所做的救胎工作。她要用超聲波掃描器(Ultrasound)看胎兒的方法來改變懷孕婦女墮胎的念頭。

從Norma的改變,我們看到神的大能與恩典。一個使墮胎合法化的人,今天居然成了最有力的反墮胎的聲音。她對神的拯救與憐憫充滿了感恩。正如保羅所說:「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祂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祂得永生的人作榜樣。」(提前一15至16)

如果你從來不關心墮胎的爭論,也從不在意胎兒有沒有生命,希望你認真地思考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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