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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1日
自我責備

祂既來了,就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約十六8)

人有犯罪的習性,在世上總是為名為利做一些神不喜悅的事。對自己的罪心、罪行,人的態度有兩大表現:一是麻木,習以為常,司空見慣,甚至是罪中取樂;二是推卸,以自己的利益、喜好、經驗為要,而對別人的言行則用放大鏡找不足,挑剔指責,自己變成了「總有理」。

但當我們信了主,情形該有改變,因為聖靈已內駐人心,成就那成聖之工。約翰福音十四章至十六章,介紹了聖靈住到信徒心中後的七樣工作:「指教我們」,「叫我們想起主耶穌對我所說的話」,「為主作見證」,「叫世人自責」,「引導我們明白(或進入)真理」,「預告將來的事」,「要將受於主的告訴我們」。這些工作目的都是叫人達到悔改的果效,行在正確的路中。

我們一生中,總少不了被家長、兄長、老師、領導、朋友、同事責備,別人的責備有時是必要的,但即使是對的,我們未必聽得進去,可能無動於衷,甚至會反感、記仇;只有自己從心裡意識到錯處,才會扎心(參徒二38),才會願意改錯。

~錢志群(作者是本刊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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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轉貼請註明「原載《傳》雙月刊2011年7-8月(中國信徒佈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