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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否以基督教立國?

林修榮

今天的美國是一個充滿無神論和世俗主義的社會,所有美國的教科書都致力於將基督教對美國立國的影響遮蓋。其實,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憲法》都充滿基督教的精神,美國的開國先賢中大部分是基督徒(包括清教徒),即使不是基督徒也深受基督教信仰影響,所以美國根植於基督教信仰和聖經的理念,是不可抹煞的事實。

羅納德•威爾遜•雷根(Ronald Wilson Reagan)宣佈1983年為國際聖經年,《新聞週刊》(Newsweek)作出以下評論:數個世紀以來,聖經深深地影響美國的文化、政治和社會生活。現在歷史學家正發現,比起《憲法》,也許聖經才是我們的建國文獻:一個特殊、神聖、為上帝所呼召來建立社會模範的民族、世界燈塔之美國,聖經乃是此強力迷思的來源。

「五月花號」上的清教徒

清教徒運動(Puritanism)在十六世紀的英國興起,發生在馬丁•路德改教之前。當時,羅馬天主教會嚴格控制聖經的詮釋權,古老的拉丁文是教堂做禮拜與誦讀聖經的唯一語言,一般民眾只能仰仗主教和教士的鼻息過宗教生活。1525年威廉•丁道爾(William Tyndale)把新約聖經翻譯成英文,打破了天主教會對聖經的壟斷。丁道爾被認為是英國的第一位清教徒(Puritan),他後來在1536年被處絞刑殉道。

當普通人可以閱讀聖經之後,人們發現教宗和主教對聖經的解釋,與聖經本身的教訓大不相同,亦發覺許多當時繁瑣複雜的宗教儀式和教條沒有聖經根據,於是一批教徒起來倡導教會改革,要求淨化教會。由於他們抱有一種肅清教會的志願,故被稱為「清教徒」。

1553年英國女王瑪麗當權後,極力推動英國回歸天主教,並大肆殺戮宗教改革者,在歷史上留下了「血腥瑪麗」(Bloody Mary)之名。大批宗教改革領袖逃亡至歐洲大陸,因而有機會與加爾文(Calvin)及其他歐洲之宗教改革領袖接觸。

1558年伊莉莎白一世女王登基後,這些具有加爾文思想的流亡者重返英國,開始了清教徒運動。他們主張合乎聖經的敬拜,力求教會的純潔,重視敬虔生活,反對沒有聖經依據的宗教儀式。可是,伊莉莎白女王提出教會統一條例,即英國只能有一個教會——聖公會,清教徒亦只能在此教會內活動。這招致抱有宗教改革願望的清教徒不滿,而伊莉莎白所規定的聖禮儀式及教士袍服等事項,也引起了清教徒的激烈反對。伊莉莎白以高壓手段,禁止脫離聖公會的清教徒進行活動。1593年國會通過法令,信徒不得私自聚集,一經查出,立即驅除出境。大批清教徒再度流亡歐洲大陸,在宗教環境較為寬鬆的荷蘭立足,並且發展迅速。

1603年詹姆斯一世繼位,清教徒向他呈上訴求,希望改革教會。但翌年召開的聖公會與清教徒會議,除了准許新譯聖經外(1611年54位聖經學者完成聖經的英文翻譯,就是今天的欽定本King James Version),其他改革條款全部遭拒絕。清教徒的政治生涯不斷受挫,任何抗議都被否決,被英國歷任的君王迫害約一個世紀之久。

清教徒在長期壓制下,看到改革無望,只得另謀出路。1608年他們首先離開英國,踏上荷蘭阿姆斯特丹(Amsterdam),停留一年後遷往黎登(Leyden)。直到1620年,「五月花號」經過66天航行後,102名清教徒登陸美洲新大陸麻省Plymouth港口。這班人當中的41名男子簽署了一份《五月花號公約》,上面寫道:「為了上帝的榮耀,為了增加基督教的信仰,為了提高我們國王和國家的榮耀,我們飄洋過海,在維珍尼亞北部開發第一個殖民地。我們這些簽署人在上帝面前共同莊嚴立誓簽約,自願結為民眾自治團體。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實施、維護和發展,將來不時依此而制定頒佈,被認為是對這殖民地全體人民都最合適、最方便的法律、法規、條令、憲章和公職,我們都保證遵守和服從。」這是第一份人民簽署的公約,成為民主自治政治系統的先驅。

第一批清教徒抵達新大陸後,許多清教徒陸續抵達,1630年有17艘船離開英國前往新大陸。之後十年被稱為「大移民潮」(The Great Emigration),超過兩百艘船帶來二萬移民。1675至1725年間,開始了另一群稱為Quaker的基督徒大量移居美洲。1715至1775年間,大量蘇格蘭、愛爾蘭和其他歐洲移民抵達,其中不少是基督徒。

1881年美國參議員Henry Cabot Lodge如此形容這班清教徒:「他們貧苦,同時舉目無親,與英國國教分離,也因此而被逐出英國。他們懷著一個偉大國家和一個偉大政府的種子……是偉大軍隊的先鋒,懷有某一種和發展於南方遠處維珍尼亞上流的社會體系迥異之文化和政府組織。這種文化和政府組織在為期將近兩個半世紀的衝突裡,必然地征服了這個大陸的每一個角落。」

建國之初深受基督教影響

毫無置疑,所有起草美國重要建國文獻——《獨立宣言》、《聯邦條款》、《憲法和人權法案》的先賢,都接受過牢固和完整的基督教教育,他們大部分是敬虔的基督徒。美國憲法的基礎:自由、民主、法治、人人平等、人權不容剝奪、分權等都是來自基督教聖經的概念。

前達拉斯大學布瑞福德博士(Dr. M. E. Bradford)在《一個傑出的公司》(A Worthy Company)一書中,記載了56名簽署《獨立宣言》的先賢當中,有52名是基督徒。在研究55名簽署《憲法》的人當中,他再次發現為數50到52名公開承認自己是純正的基督徒。布瑞福德博士亦引述《美國的上帝和國家》(America's God and Country)一書的編輯費德拉(William Federer)對撰寫《憲法》的人做出的統計:「屬於聖公會的人有29名,屬於加爾文派約有16到18名,兩名是循道會,兩名是路德派,兩名羅馬天主教徒,一名遊走在貴格會和聖公會之間,一名是公開的自然神論派——這位是福蘭克林(Franklin)博士,他參加各式各樣的基督徒崇拜,當眾公開禱告,並對所有的教派做出許多貢獻。」這裡有許多人進入當時第一流的大學——事實上,當時第一流學府都是基督教大學。

十九世紀偉大的參議員韋伯斯特(Daniel Webster)說:「我們不要把我們國家起源的宗教特質給忘了。他們那一份對基督教超高的崇敬將他們帶到了這個地方,他們受著她如同明燈的指引而航行,並在她的盼望之中登陸。他們尋求在社會裡實現她的原理,想要將之嵌入到每一個學校、公共事務、政治和文學之中。讓我們珍惜這一份情感,並且擴展這一份影響;讓我們深深地相信,最快樂的社會將是那種身上帶有基督教溫柔、和平精神的社會。」

1774年在賓夕法尼亞殖民地所召開的第一屆立法會議中,清楚地宣佈基督教和公民自由的關係:全能上帝的榮耀和人類的美善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和目的。因此,政府是上帝所設定令人尊敬的組織,基於政府乃建立在所有人、總督以及賓夕法尼亞自由人、土地以至於財產之上,而引入最佳保護基督徒和公民自由的律法,以防止所有非基督徒的、放縱的和不公義的作為,使得上帝有上帝的權利,政府有政府的權利,人民有人民的權利。

189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研究了十年後,全體七名大法官一致宣佈了「三一裁示」(Trinity decision),申明美國是基督教國家:美國是一個宗教民族,歷史上這是千真萬確的。從發現這塊新大陸以來,直到現在這個時刻,只有一種肯定的聲音……我們發現對這個事實的認定四面八方皆然……即,這是一個基督教國家。

1954年《時代》雜誌報導,華盛頓一個早餐禱告會上,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沃倫(Earl Warren)的講話中提到:「我相信沒有人能夠讀到我國歷史時,不看到聖經和救主的靈從起初已經在帶領著我們。」

1986年一位芝加哥聯邦法官暨美國地方法院法官麥卡爾(Frank McGarr)在一項裁決裡說道:「真正的情況是,美國的起源是一群基督徒,我們建國之父在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裡,意圖並真的達到讓國家所有的國民享有完全之宗教自由。這是我們所採納的,不是我們改寫的。」

從1801年到1835年擔任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說:「在人生漫長的歲月裡,我相信沒有人會對宗教使人快樂這個重要性提出辯駁。事實上對於這樣的一群人,如果政府機關從未以基督教為前提行事,並經常引用基督教,且展現出他們和基督教之間關係的話,那才是一件怪事。」

因此,我們可以肯定地說,美國是以基督教立國的國家,而聖經毋庸置疑地對美國帶來重要的影響。美國建國之父(不管他們相不相信基督具備神性與否)所具有的人生觀和政治理念,都是從聖經而來的,並且也是從信奉主耶穌基督的宗教而來,難怪美國人傳統的座右銘是「我們信靠上帝。」(In God we trust.)我相信,過去美國充滿敬虔的基督徒,並以聖經教導治國,是上帝賜福美國的最主要原因;其次,美國長期支持、幫助和維護以色列,根據創世記十二章3節的應許:「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美國過去蒙上帝賜福是可預期的。

願上帝之靈重新光照

可是,當今美國社會已經越來越遠離當初立國的基督教信仰,充滿著無神論和世俗主義,很多上帝賜的福氣都在漏失。

曾經有人寫信給大法官歐康納(Sandra Day O'Connor), 問她最高法院是否曾宣佈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歐康納便以1892年美國最高法院七名大法官宣佈的「三一裁示」作為回答時,引來各家報紙媒體大肆攻訐。如今,「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已成為一項政治立場不夠正確(politically incorrect)的看法。

願上帝之靈光照政策制定者以及社會各界,讓我們能認識自己的罪而悔改,聖潔度日,作這時代的明亮燈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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