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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不是人權

譚克成

自從美國於1973年實行墮胎合法後,至今已經有六千多萬胎兒被殺,比較現在英國的人口只有五千多萬人,我們失去了這麼多的無辜生命,不可惜嗎?他們的母親奪取了他們的生命權,也奪取了上帝設計這些生命的權利。

胎兒本是獨立的生命個體

在美國,有很多贊成墮胎的女士都說胎兒是婦女身體的一部分,所以她們有權決定要不要這孩子;但是現代科學證實,胎兒並不是母體的一部分,只是寄居在母體裡,有其生命的全部特徵。從某種意義上講,墮胎就是在殺掉一個生命。

當精子與卵子結合時,父親的基因與母親的基因聯合成一個新的細胞,繼而分解成為多個細胞,漸漸形成了胎兒。他(她)擁有足夠的基因去生長成一個新造的人,而絕對不是母體的一部分。胎盤也是從胎兒生長出來附在母親子宮壁上,胎兒的血管隨著臍帶伸展到胎盤中,通過浸透的方法吸取母親子宮壁血液中的氧氣和養料來維持生命。所以胎兒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有自己的血液,和母親的血是分開的,而血型也可以與母親的不同,這再次證明胎兒不是母體的一部分。進一步說,假若胎兒是母體的一部分,所有生產後的媽媽豈不是都殘廢了嗎?

因為胎兒有異於母親的基因和血液,他(她)就是獨立的生命,所以也應該有生命權,墮胎的母親不願意懷胎生子和養育孩子,就否決了孩子的生命權,而美其名曰:「這是我的生育選擇權。」

墮胎的理由都不成立

我們應當絕對尊重每一個受造於上帝的生命,不能夠以任何形式的藉口墮胎(除非繼續懷孕會立即危及母親的生命安全)。墮胎就是殺人,人類不應該用盡辦法為墮胎做合理化的辯護。

有些人會問:假若被強姦懷孕怎麼辦?這雖然是母親的悲傷,但也不是胎兒自己的錯誤。無論如何胎兒是無罪的,有權生在世上,而且以後可能是多人的祝福。

事實上,只有1%的懷孕來自強姦,其他99%的懷孕來自母親自願的性行為。根據美國CDC(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的報導,在2019年,57%的墮胎母親是20多歲,而很少墮胎是來自15歲以下的少女,就是說大部分墮胎母親都不是不懂事的小女孩,而是她們不願意為自己的性行為後果負責。為了能開放地過性生活,卻犧牲了胎兒的生命,她們要擁有生育權,這些胎兒為甚麼沒有權利出生呢?

筆者小時候在香港看到一個例子,A君在他母親懷了他時,因家境十分貧窮,他的父親害怕多一個孩子養不起,於是要他母親墮胎。他母親喝了些中藥,便不斷流血進了醫院,醫生幫她輸血後,流血仍持續了一個星期。後來醫生也束手無策,眼看她性命不保,可是第八天奇蹟般地血止住了,胎兒保住了,他母親也慢慢恢復健康,嬰兒終於健康地生下來。這孩子長大後是兄弟中最乖的,讀書最出色,並且第一個信了耶穌。後來他到美國唸大學,獲得數學博士學位,在大學任教。更神奇的是,他回香港帶了當年要打掉他的父親信了主耶穌,也把福音傳給了我。他現在在亞洲一所有名的大學當教授,桃李滿門。上帝將他從母親要墮掉他的命運中拯救出來,原來在他的生命中有很多美好的計劃、安排和帶領,讓他的一生不僅榮耀了上帝,也成為很多人的祝福,這是何等的美事!故此,家境貧寒和父母關係惡劣也都不應是墮胎的理由,因為胎兒的生命上帝會負責,往往出乎人的意料。

每個生命都是上帝的禮物

胎兒的形成難道不是上帝奇妙的設計?胎兒出生後的一生難道沒有上帝的計劃?即使他們將來不認識上帝,不順從上帝的帶領,他們的生命本身就是上帝的恩賜。在創造萬有時,「上帝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祂的形像造男造女。」(創世記1:27)「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祂所給的賞賜。」(詩篇127:3)懷孕是上帝賜給人類新生命的設計,正如詩人所感歎的:「我的肺腑是祢所造的;我在母腹中,祢已覆庇我。我要稱謝祢,因我受造,奇妙可畏;祢的作為奇妙,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未成形的體質,祢的眼早已看見了;祢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祢都寫在祢的冊上了。」(詩篇139:13-16)所以墮胎明顯地犯了上帝十誡中的「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這一誡。

可喜的是,美國有一些州法院反對墮胎,但是反墮胎的聲音並不佔上風,很多地方墮胎仍然合法。如果能改寫墮胎法律,便能使千千萬萬胎兒的生命被拯救,為此我們當要迫切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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