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屬於主
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羅十二1)
你有甚麼不是領受的呢?若是領受的,為何自誇,彷彿不是領受的呢?(林前四7)
少時的團契有位弟兄說,他要把每天2.4小時奉獻給神。既然金錢要「什一奉獻」,那麼時間也要「什一奉獻」。這話看似很屬靈和有道理;然而,可曾想過,這是否意味著一日其餘的20多個小時就是屬於我們自己的,就可以「任意而行」呢?
舊約時,神吩咐以色列人按不同律例及節期獻上牲畜為祭物;到了新約,基督為我們獻上自己作挽回祭,從此神的子民不再需要獻上祭牲,卻要把整個身體(意指全人)獻上,當作活祭。因此,新約的標準不再是「什一奉獻」,而是「全然奉獻」!我們「無論做甚麼,都要從心裡做,像是給主做的,不是給人做的。」(西三23)「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羅十四8)
其實我們所擁有的本來就是承受得來的,都是恩典,全然獻上給主亦是理所當然。
~邱佩鳳(作者是本會Challenger季刊主編,在本會網頁也有專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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