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物公用的真義
那許多信的人都是一心一意的,沒有一人說他的東西有一樣是自己的,都是大家公用。(徒四32)
我是曉得,讀經要分別「事例」與「教訓」的。例如彼此相愛是要遵守的教訓;但凡物公用則是極美的事例,不一定非這樣做不可,初期教會也似乎是行了不久就停止了。我自己則一直想學習他們的心態。最近讀到一篇有關中古時代修士的文章,給我在這方面,有深一點的領會。
該文提到一位修士,原是富家子弟,在受感動後奉獻所有給修道院,然後自己搬進修道院居住,他這舉動不是出於厭世思想,而是受了初期教會凡物公用的事例的感染。如何可以看出呢?作者就提到,他在修道院中僅有的產業是一本聖經,上面有他的名字,但寫的不是「某某擁有的」(the property of so and so),乃是「為某某所用」(for the use of so and so)。
讀到這裡,我恍然明瞭「凡物公用」的真義。
~陳明斌(作者是本會前總幹事,現任教會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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