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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聖經看同性戀的問題

伍約翰

兩種錯誤的認知

從起初,聖經第一次提到人被造時,就清清楚楚地說:「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祂的形像造男造女。」(創1:27)神造人只造出男女兩個性別,沒有其他!我們的常識也如此回應。但今天,LGBTQ不僅成為一種「政治正確」,竟然在教會裡,也有兩種聲音為其辯護。

一種聲音是:「有些人的性取向是天然的,生來就如此。我們要愛人,就不要去觸碰他們的敏感痛點。」何等冠冕堂皇!但其實,所謂「天然性取向」從來就沒有科學證據,不過是悖逆之人的信口謊言。如果你真的愛這些同性戀的人,就要將聖經真理發表出來,救他們靈魂不下地獄。因為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13:6)試想,如果法律取悅人的天然取向,法律就無權規範任何性犯罪行為。對重婚、多妻,甚至是戀童性行為,只要人聲稱,這是我的「天然性取向」,法律就失去道德問責權了。如此,整個社會倫理不就徹底崩潰?難道不是嗎?

另一種聲音是:「你們為甚麼總是糾結同性戀這一種罪?它不過是眾多罪的一種而已。」這是教會裡另一種非常流行的說辭,乍聽似乎有點道理。他們甚至認為某些基督徒太偏激,就是要在教會搞政治,所以,總要以LGBTQ說事。其實,他們沒有看見,聖經對性別混亂的罪儼然比其他的罪嚴厲得多。聖經第一次提到同性罪是創世記第十九章,神親自降火毀滅了所多瑪和蛾摩拉兩個城市。第二次記載在士師記第十九章,因為便雅憫人有同性犯罪的傾向(參士19:22),幾乎遭滅族(參士20章)。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唯獨這節經文特別加上「可憎惡的」(abomination)這麼重的字,說明神對同性的性行為非常震怒。同樣,新約裡對同性之間逆性的性行為也多次嚴正指責(參羅1:26-27;林前6:9;提前1:10;猶7)。

錯得離譜的重罪

罪有輕重之分,刑罰也有輕重之分,忽略罪的輕重,是出於人內心的詭詐,結果一定是大罪化小,小罪化無。主耶穌曾指責那些假教師避重就輕的行為,指出他們是「蠓蟲你們就濾出來,駱駝你們倒吞下去。」(太23:24b)這就是美國教會的現狀!

《威斯敏斯特小教理問答》的第83問:一切違反神律法的罪都是同等可憎的嗎?回答是:在神眼中,有些罪因其本身,或因諸般加重情節,比別的罪更是可憎。

教會領袖認為「同性戀」不過是眾罪之一,錯了嗎?是的,錯了,錯得離譜!

「同性戀」和「性別認同」表面看似乎只是個人的選擇,但卻從根本上混亂了社會人倫的根基,是公然褻瀆挑戰神所設立的最根本的秩序。由此必將導致社會國家的道德全方位加速下滑,正如我們在美國現在所看到的。如上所述,「同性戀」是重要的道德議題,是聖經始終如一所指責的大罪。只是因為現今兩黨中的一個黨(民主黨),為了其政治目的,狂熱推崇LGBTQ運動,如此,這個議題才變成了所謂敏感的政治議題。不要自欺,不是要不要在教會搞政治,而是教會應不應該講全備的聖經真理!

我需要特別指出的一點是,當今的LGBTQ運動遠不只是個人性別的選擇而已,也不是止於個別人的私人生活。人犯其他的罪,還有羞恥感。而偏執於LGBTQ的人,竟毫無羞恥。他們不僅自己以醜為美,以惡為善,還要轄制周圍其他人,必須認同其荒唐思想和自定的假性別(參羅1:32)。否則,輕則謾罵,重則起訴。毫無疑問,這是來自地獄魔鬼的運動!

喚醒教會同發聲

為甚麼那麼多教會領袖為「同性戀」和「性別認同」運動袒護呢?我的回答是:

第一,一些所謂「牧人」是瞎子,是主所說的「瞎眼領路」(參太23:16, 17, 19, 24, 26)的假牧人。

第二,很多牧人起初是真誠的,但後來離棄了「起初的愛。」(參啟2:4)因此沒有敢於反抗「政治正確」的勇氣。人在系統,身不由己。既是雇工,自然害怕人去樓空,懼怕人勝過懼怕神。

第三,也有一些教會領袖,認同我上面所總結的真理,只是還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本文期望的,就是喚醒這樣的教會領袖和弟兄姊妹。

時候不多了,教會放棄作為國家的良心、放棄文化話語權已經太久了!在神聖的講台上,我們必須大聲向信徒並世人宣講全備的真理,奉主耶穌的名斥責撒但的權勢。甚至應該走出去,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square),宣告聖經真理。如果我們今天不敢發聲,不久的將來,撒但軍團一定會衝入教會裡面來,要求基督教會的牧師們必須認同他們自定的性別和婚姻,甚至強制你停止教導聖經。試問,到那天,你能站立得住嗎?願主賜恩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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