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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當為主作見證

方向東

為甚麼要作見證?

傳福音是基督徒基本上都熟知的大使命,教會裡常有教導。「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28:19)

在主的差遣面前,無論是否牧師,恩賜多少,只在乎你肯不肯。在主的差遣面前,千萬不要與神討價還價,不要推三擋四,也不要心存疑問地反覆問主:「主啊,祢差遣的真的是我嗎?」對,就是你!你不必辭掉你的職業去作全職傳道人,只需要將你所看見所聽見的,向你的家人、親戚朋友和你一切所認識的人見證出來,並且把人帶到主面前,讓主感動他們。

基督徒不一定都要全時間奉獻,都作專職的傳道人,但應該作一個「傳道的人」,要把傳福音的事兒放在心上。耶穌在上十字架以前,把跟隨祂的門徒叫在一起,對他們做了很多臨別囑咐,安慰門徒,為門徒洗腳,並且告訴他們:「但我要從父那裡差保惠師來,就是從父出來真理的聖靈;祂來了,就要為我作見證。」(約15:26)除了聖靈為聖子作見證,門徒們都當作見證:「你們也要作見證。」(約15:27)總之,主耶穌非常重視我們為祂作見證。

甚麼是作見證?

甚麼叫作見證呢?主曾差派亞拿尼亞對掃羅說:「你要將所看見的,所聽見的,對著萬人為祂作見證。」(徒22:15)作見證的基本原則,是以你在主裡的親身經歷作依據,將「看見的」和「聽見的」告訴他人。

保羅「親眼看見」甚麼?「忽然從天上發光,四面照著他。」他就照實說出來(參徒9:3、22:6、26:13);保羅親耳聽到甚麼?「掃羅!掃羅!你為甚麼逼迫我?」「我就是你所逼迫的耶穌。」保羅就照實見證出來(參徒9:4、22:7、26:14)。保羅的親身經歷是甚麼?是「仆倒在地」,眼睛失明,他也照實見證出來。作見證的目的,是宣揚耶穌是神的兒子,宣揚死而復活的救主耶穌。保羅成為基督徒後,他不僅不逃跑,反而回到猶太人的會堂,他不怕被抓捕,不怕被下監,用自己的見證去與那些祭司、文士、法利賽人正面交鋒,為主作見證。

作見證不一定要大有學問,不一定有很多恩賜。只要抓住重點:1)真實:分享自己真實的經歷和感受,而不是虛構或誇大的故事。2)簡明:抓住重點,避免冗長和繁瑣,這樣更容易讓聽眾理解和記住。3)具體:描述自己在某個時刻或事件中,如何經歷到神的幫助、引導或拯救,而不是籠統地談論信仰。4)目的明確:宣揚基督,榮耀基督,將神的愛和救恩帶給其他人,把人領到神的面前。

有位嗜賭的梁先生,賭馬,賭球,賭牌,能賭的都賭。一次被人領去教會,聽過講道,被聖靈感動,立刻悔改,從此戒了賭,賭癮從身體裡、思想意念裡全被趕出。他的改變給全家很大的震動,他在家人面前把這一切都歸榮耀給主耶穌,結果他太太女兒四人一起感動,決志受洗。他和他全家都在眾人面前為神作了十分美好的見證。這完全是神奇妙的作為。

何時作見證?

聖經中有很多立刻行動起來的例子:撒馬利亞婦人「立刻」放下水罐告訴人:「莫非是基督」;被鬼附著的人,「馬上」回到家鄉,向家人和朋友宣傳「耶穌為他行了何等大的事」;安得烈「立刻」告訴哥哥,他「看見彌賽亞了」,馬上領他到耶穌那裡;腓力「立刻」告訴好朋友拿但業,遇見了「眾先知所記的那一位(彌賽亞、基督)」,並邀請拿但業:「你來看!」基督徒一定要為基督作見證,並且要「立刻」「馬上」去作!有許多人甚至直到離世都沒有聽見福音,是因為沒有人向他們作見證。所以,信主後,向家人、親人傳福音,一直是主的心意。千萬不要錯過任何作見證的機會,不要讓你最親近的人與福音失之交臂。

向幾個人見證?

作見證,不一定要多人場合,即使只在一個人面前,也當作見證,一個一個把人領到基督的面前。

大約在一百年以前,有一個人名叫哈里•佩吉(Harry Peggie),她蒙主的恩典,開她的眼睛,看見她自己雖然沒有甚麼特別的恩賜,不會帶領許多人,但是她立志抓到一個人就不放棄,她只會反覆對那個人說:「我得救了,你也要得救。」她堅持為他(她)禱告,堅持和他(她)講話,不得救就不放過。就這樣,到哈里•佩吉去世時,她總共實實在在帶領了一百多人信主。

倪柝聲說:「神的兒子來到地上,祂點了第一支蠟燭,然後再一支支地接著往下點。教會兩千多年來,是一支支的蠟燭從頭燒到末了,再有一支支的蠟燭又是從頭燒到末了;一支一支地往下點,一直到今天,教會還繼續在地上,救恩也還繼續在地上。有的人點十支,有的人點百支,一支支地點,光就一直不斷地接著下去!」耶穌基督「是人的光」,「那光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約1:4, 9)我們為主作見證,就是把那點亮我們的生命之光傳遞下去,去點亮更多更多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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