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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
不可妄稱神的名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20:7)

我們用怎樣的態度稱神的名,反映了我們怎樣面對神、處理與神的關係。奧古斯丁指出:聖經中所有稱為神的名的,其實是神個人屬性的印記。誡命不僅禁止我們以輕忽的態度隨意稱神的名,也禁止人利用神的名起假誓,以致在稱呼神的事上褻瀆神。

主耶穌曾警告我們不要指天起誓,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參太5:33-37)。許多以色列人只有敬虔的外表,每每利用神的名起誓,騙取別人對自己謊言的信任,這其實是學習鄰邦拜異教假神的心態。外邦人拜假神偶像多是基於利用。

藉這第三誡,神表明祂不願選民以輕慢、虛偽的態度與神建立一種利用的關係,而是要選民本於敬畏的態度與神建立愛的關係。這心意已在第二條誡命的附加語中表明出來。

其實,藉著這十誡,耶和華把自己與所有假神偶像分別開來。祂主動教導和警戒祂所造的人,如何在真理中與神建立愛的關係,在當時的世代實在不可思議,今日也如是!

~陳明斌牧師(本會前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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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轉貼請註明「原載《傳》雙月刊2024年9-10月(中國信徒佈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