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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6日
不可殺人

不可殺人。(出20:13)

舊約聖經用不同的希伯來字表達「殺人」。在第廿一章12到14節宣告的刑罰,叫我們知道第六誡是指謀殺,與「誤殺」、律法上的「刑殺」及戰爭中的廝殺有別。第六誡正顯示神極看重人的生命,更要那些刻意奪去他人性命的人全然承擔責任。死刑的宣判正顯出謀殺這罪行的嚴重性(參民35:16)。

雖然謀殺是大罪,卻不是不能被赦免;赦免最重要的意思是被神赦免。就如十架上悔改的強盜,他被羅馬的法律判處死刑,當他在十架上悔改信主耶穌後,得到了神完全的赦免,當天就得進樂園與主同在。但這蒙神赦免的強盜仍接受了地上的刑罰,就是按羅馬的法律接受他當受的死刑。

第六誡的頒佈,是要叫人看重人的生命。「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9:6)人當知道殺人罪行的嚴重性,與這罪行相應的刑罰,一則體現公義,二則可以嚇阻;還有一個作用,就是希望喚醒那心硬如十架上的強盜一樣的罪人,能以悔改,叫他們的靈魂得救。

~陳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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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轉貼請註明「原載《傳》雙月刊2024年9-10月(中國信徒佈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