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贖罪祭之例
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這是至聖的……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利6:25-30)
「聖」是這段經文常出現的字,因為為人贖罪是一件至聖的事。
一. 宰祭牲是至聖(25節):只可以在指定的地方宰祭牲。神要人知道,救恩不是甚麼地方都有,除了耶穌以外,別無拯救(參徒4:12)。今天,我們看耶穌基督的救恩是否這樣絕對,獨一無二?
二. 祭牲是至聖(26-30節):1. 祭牲的肉至聖。祭司吃祭肉只可在會幕院裡,不可帶到外面或隨處吃,因為赦罪之恩只在主裡面。凡碰到這肉的都要成為聖。人摸了這肉就成為聖,赦罪的功效在這人身上發生。以後這人該謹慎生活。2. 祭牲的血至聖。祭牲的血若曾帶到聖所,這肉就要完全放在壇上焚燒,獻上給神。這吩咐也許反映出人容易輕看了這救贖,將之視作等閒。我們有沒有輕忽或沒有認真看待主的救恩,以致在信主之後仍然隨便犯罪呢?
~劉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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