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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9日
主權的移交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祂是愛我,為我捨己。(加二20)

基督徒的生命是耶穌基督用在十字架的寶血所買贖的。因為神已經讓祂至愛的兒子耶穌基督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付出了昂貴的代價,故此我們的生命已經全然屬於神,不再擁有對「己」的主權。

我們從自我生命的擁有者變成了管家,故此「撇下一切」跟從主,是一種「主權的移交」,而且不單主權,還包括「治權」也需要移交。

記得1997年之前,中英雙方談判時,英方曾嘗試提出讓香港的主權回歸中國,而治權仍歸英國的方案。結果當然沒有被接受,因香港回歸後,主權、治權都應當是屬於中國的。作為主的門徒,我們也不能單把主權歸神,治權卻歸自己;因我們的主權、治權都是屬於神的。

~張慕皚(作者曾任香港建道神學院院長。本文摘自他的《從耶穌基督的比喻看豐盛生命之旅》第二冊,蒙明道社允許使用,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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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轉貼請註明「原載《傳》雙月刊2013年11-12月(中國信徒佈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