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罪與饒恕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
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
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民五5至10)
「人所常犯的罪」很多,可能是言語上對人的傷害,或偶爾因疏忽讓別人受虧損。這些罪,一方面會得罪神;另一方
面,也可能真導致別人具體的損失,律法便規定以色列人必須對受傷害者加以賠償。哪怕當事人已經不在,也要賠給他的親屬,親屬不在,也要賠給祭司。可見律法
很清楚地告訴我們,對於罪惡、錯失,必須付代價償還;彌補對神、對人造成的損失。
在教會生活中,人與人相處也不免有磨擦、紛爭。傷害人者,不論有心或無意,都應盡量向受傷者認錯或賠不是。不
過,在新約中,基督已為人死,赦免我們的罪,向神償還了人犯罪的最終贖價。因此受傷害者亦不可以此為理由,不斷向人追討;別人肯認錯和解,就不能終日追究
種種舊冤新仇,加深裂痕。因為基督已赦免了我們的罪。人若不願饒恕別人的罪,往往自己也終日不安,經歷不到天父的饒恕!
~徐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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