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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法更可怕

錢志群

世上有各式各樣的規章法律,即便是原始部落,也會有家規族法。你設想過嗎?假如世上沒有法,那會是甚麼樣子?吃喝嫖賭,燒殺搶掠,無惡不作,何處能安寧,誰人能自保?「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孟子》)沒有規範性約束,人的本性就會因罪放蕩,本來就貧血的道德還能做幾分努力?

但仔細一想,這些法律的制定和執行畢竟由人操作,人無完人,誰沒有自私等各樣不良不善的本性?如此,法律的公正性也就只有相對的意義,法律漏洞及徇私枉法的現象也就不是甚麼稀奇的事了。就公正性而言,世上的法至少有兩大尷尬:

其一,同樣的事不同的法

來到美國之初,友人提醒,美國的法律很細。以往我們認為不是大不了的事,在美國可能就是違法的事了。曾住在同一個小區的一位留學生,有一天與太太爭吵並動起手來。太太一怒,撥通911,很快警車閃爍在門口,將他帶走。雖然最終被擔保出來,但他還是在社會工作者那裡扎實上了幾堂課,而且留下了不好的人生紀錄。他太太也很後悔,本想嚇唬一下,結果卻鬧得進了警局。這種發生在家裡的打罵雖然不好,但在一些國家卻並不是法律上的事。

同樣,男歡女愛在美國是一種自由,但到了中東一些國家甚至成為石刑處死的對象。賣淫在很多國家違法,但在有些國家又不成問題。就是同一個美國,賣淫在拉斯維加斯成了敞門入場的合法商業。種植和吸食大麻在美國很多州被法律所禁止,但目前至少在六個州是合法的。殺人在美國有些州會判死刑,在有些州罪犯卻在牢裡過著一生有吃有喝的日子。

一句話,法律看誰制定。因為群體的利益及文化、宗教、制度等因素,以致你有你的規,我有我的法。合情是否合法、合張家的法是否就能合李家的法?法在人間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其二,同樣的法不同的事

有了法,當然要嚴格執行。最近,我聽說兒子所在的私立學校也有一事讓人感慨。中學部的一位女生,因為在網上發佈要殺死某某同學的氣話而被學校開除,而這個中學部正是這位女生的父親捐建的。

遺憾的是,並非執法者都如這個學校。同樣的地方同樣的法,因人為因素,會有不一樣的判決。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徇私枉法等帶來的冤假錯案,使不少違法者逍遙法外。

我雖在美國,但中國國內的親朋好友,因為打聽到我舊有的關係,偶爾也會為他們遇到的官司問題聯繫上我。我基本上是婉言回絕,一來我對這類事總想離得越遠越好,二是我已久離官場朋友圈,沒那麼大影響力;但確有一些人被傷害,對簿公堂也有理有據,卻因對方行賄送禮而備受冤屈。

世上的法律,永遠阻止不了壞人當道的事。有時看新聞或是聽熟人轉告的嚴重不公之事,甚至義憤填膺。那時,聖經上就有話安慰自己:「不要為作惡的心懷不平,也不要嫉妒惡人;因為,惡人終不得善報;惡人的燈也必熄滅。」(箴言24:19-20)用老百姓的話說:有些事「天理」不容。「天理」是甚麼?真正的天理就是上帝的律法。祂統管萬有,審判人類。「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希伯來書9:27)

上帝的律法是以祂聖潔的本性為標準制定的,絕對公正,而且執法不只是從人的行為,更是根據人心。祂能「察看人肺腑心腸」(耶利米書20:12;啟示錄2:23), 所以不會冤枉任何人。問題是,以此審判,誰人無罪?誰沒有自私、貪婪、嫉妒、仇恨、欺騙、詭詐、謊言等悖逆上帝的本性?在祂聖潔的眼中,「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利米書17:9)「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馬書3:23)即便那些在世人眼裡的良善人、一輩子在世上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也都是罪人。「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馬書3:10)上帝因著祂的公義性,反覆告誡我們,祂「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埃及記34:7;民數記14:18;那鴻書1:3)

那世人不都是死路一條?的確是,但「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或作背負)世人罪孽的」(約翰福音1:29)主耶穌成為人的樣式,進入罪人中間,擔當了我們的罪,走向十字架,成為代罪的羔羊,流血獻身,同時滿足了上帝公義與慈愛的本性。

如果我們仍然不願意悔改,求主耶穌代贖我們的罪,等有一天面臨上帝的審判而被判下地獄時,我們還有任何理由在祂面前喊冤嗎?你還能向祂行賄嗎?公正的法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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