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罪受苦
你們中間卻不可有人因為殺人、偷竊、作惡、好管閒事而受苦。(彼前4:15)
不是所有的苦都叫做為主受苦。基督徒若是做了不該做的事,犯了嚴重的罪行,觸犯法律而受苦,這不叫為主受苦,而叫做為罪受苦,罪有應得。
若是基督徒為罪受苦,首先要求神赦免;得罪人的要清清楚楚求人寬恕,牽涉到錢財的要賠償損失;然後承受法律制裁,謙卑受罰,改過自新。
幾十年前香港一個黑社會人物無意中闖進我們的教會,聽佈道會信了耶穌,信主的時候非常真誠要悔改。後來他離開教會,又回到他以前的生活中,在持槍打劫過程中槍殺一個女老闆。他逃走之後受到良心責備,打電話問教會他該怎麼做。教會告訴他應該立刻自首,他就去警察局自首,判刑後在監獄裡向神悔改,也向人悔改,坐牢承受刑罰。
基督徒不要犯罪受苦,使基督的名受辱。為罪受苦是罪有應得。當我們成為神的兒女之後,若是觸犯法律、做了不該做的事情而遭受打擊,神容許我們經歷苦難,要我們學習功課,以後不要再犯罪。
~林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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