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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7日
靠行為稱義?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17)

雅各在這處經文裡表達的意思,與「因信稱義」的真理並沒有衝突。雅各不是反對因信稱義,乃是反對鬼魔式的信心,因為那不是得救的信心(參14節);鬼魔清楚知道神的存在,不能不相信,但這種理性上的同意,不同於引致悔改的相信(參徒2:38),是不能叫人得救的。

雅各引用創世記第十五章6節指出,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不過,雅各把信心引發的行動,與信心一起並論(參17, 18, 20, 22, 26節),繼而作出結論說,亞伯拉罕之被算為義,是藉獻以撒得以確立。

也許有人仍會問:究竟雅各是否倡議「信心」再加上「行為」才得「算為義」呢?我們可藉著第18節的假設而知──從該處能推演出,行為是一定源於信心;但信心卻不是源於行為。

故此,不是信心加上行為使人稱義;乃是人本著神的恩典、藉著信心,因此稱義(參弗2:8-9)。若然有真實的信心,也就必有行為作為證據了。

~陳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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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轉貼請註明「原載《傳》雙月刊2020年1-2月(中國信徒佈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