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人權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男造女。(創1:26-27)
美國開國時非常重視人權,目的是維護人有自由選擇其信仰,不受恐懼、壓迫與剝削。聯合國也在1948年通過了「人權宣言」,維護人類三方面的基本權利:安全權、自由權、社會經濟文化權。然而,今日美國社會卻出現越來越多的道德亂象,是藉人權之名而行,例如墮胎、同性婚姻等……。
聖經早已告訴我們,人按神的形像與樣式而被造,故此,真正的「人權」,應當是維護人可以正常地反映出神的形像與樣式,包括活出屬神心意的道德生活,並保護自己與他人這方面的權利不受侵犯。
舊約的十誡正是源於這種屬神的人權觀,而在新約,主耶穌將之總結成愛神及愛人兩點。除非我們回到神眼中的人觀,回到人權的本位,否則所倡導、所維護的,只不過是一些以自我為本位,沒有終極標準,鼓勵人自私、放縱的權利罷了。
~劉耀光(作者是美國一教會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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