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慕神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二十17)
究竟有多少錢才算夠?一位富豪的答案是:「只要再多一點就行了!」
「貪戀」這個詞的意思是「喜愛」。以色列士兵亞干寧願違背神的命令,選擇所喜愛的金銀和美衣,結果賠上了他和36位同胞的性命(參書七1至5)。大衛王在詩篇卻表示他極喜愛神的話,認為耶和華的律法、教訓、命令……比極多的精金更美好(參詩十九7至0)。雅歌中的佳偶喜愛她的良人,享受他愛的保護與供應(參歌二3)。你喜愛甚麼?回想過去一年你努力要得著的又是甚麼?
十誡中「不可貪心」提醒我們不可嫉妒別人所擁有的。然而這誡命也是惟一針對我們內心,而非行為的誡命。神看重我們的心態、思想、慾望,比外表的行為更甚。
創造又救贖我們的主耶和華,既是你我的牧者,總不撇下我們(參希十三5),我們還有何缺乏呢?十誡中首二誡說:「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及「不可拜偶像」,歌羅西書三章5節又指出「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似乎暗示十誡的命令是循環指向以神為中心的誡命。
有主不比一切更好嗎?求神幫助我們在未來的日子能除祂以外,別無愛慕!
~岑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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