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判断的守则
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雅四12)
雅各说:“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祂是律法的设立者,祂是掌管救赎(救人)与审判(灭人)的神。因此,只有神才有判断的权柄,受造者根本没有资格。“诽谤弟兄”就如同批评神设立的律法不妥善,更是将自己与神列为同等,不明白“只有一位能判断人”的真理,因此陷自己在罪中。
当然,这并非说基督徒不可做任何判决,教会的领袖在选择同工参与事奉时,也会衡量他们的优点与缺点,这也涉及对人的判断。而且神也授权给教会的领袖合宜地裁判犯罪的人,并做出对全教会有益的惩治(参太十八15至18;林前五1至5)。
然而,无论对个人或教会的判断,必须注意下列四项守则:1.要找出事实的真相,不要只凭感受或喜好做出推断。2.须省察自己的动机,到底是为了真理,还是为了个人恩怨。3.在判决时,必须在真理(公义)与恩典(慈爱)之间取得平衡。4.用在別人身上的标準,同时也要用在自己身上。
~赖若瀚(作者为“圣言资源中心”创办人及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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