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
方滔
最近一位刚五十岁的女病人病逝。我行医多年,记得只有几次病人的死令我感到这么辛酸。她跟病魔争战了八个月,受尽了苦头!她患的是一种特别的肺癌,多发生在中年中国妇女身上。这种肺癌恶化甚快,不到三个月已蔓延到肝脏、脊骨、颈项的淋巴腺,最后癌细胞侵入脑部。化疗没有给她带来半点起色,反令她呕吐、口腔溃疡、不能下咽,每周体重下跌五磅,全身乏力。每次转身都大声叫痛,丈夫及两个女儿一听到她哭叫便流泪不止,心如刀割。贴的、口服的、注射的吗啡止痛药都无效。
她的丈夫哭着求我给她安排安乐死,使痛苦永远消失。我含泪对他说:“我不能答应你。”首先这是不合法的。根据美国法律,为病人安排安乐死(即主动带来死亡),跟谋杀是同罪。四年前南加州一位医生,因不忍心一个癌症末期病人受尽折磨,给他在静脉血管打了一针分量极高的钾,病人立刻死亡。两天以后,警察把他拘捕。这位医生被控有预谋的一级谋杀罪,在法律上,他的罪行跟一个杀人放火的囚犯无异。
圣经告诉我们:人没有权力掌管自己的生命,也无能力将生命留住;没有人有权力掌管死期,这一场战争,无人幸免(参传道书8:8)。无论是否出于良好动机,我们也没有权力和资格取去别人或自己的性命,我们不能把自己当作上帝。北欧有几个国家,早在十多年前已经越了位,不尊重生命的可贵,竟然把安乐死合法化。其实一般来说,安乐死的争议往往离不开以下几点:
1.这是对一个受着极度痛苦的人最仁慈的解决办法;
2.家人在精神和肉体的苦也可解决;
3.病人无限期地拖下去,往往耗尽一生的积蓄,甚至要借贷来偿还医药费。你们是否知道加州湾区的疗养院,每月收费高达7,500至11,000美元呢?
4.这些挣扎在垂死边缘的人,成为社会及国家的重担,这些钱可花在更有意义的事情上。
讨论至此,我们必须要问,作为医生应如何面对垂死及受尽苦楚的病人呢?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个合法及合乎圣经原则的方法,称它为“被动安乐死”。“安乐死”是主动“制造死亡”;“被动安乐死”是“容许死亡”,是依照上帝的时间表。我身为耆英科医生(老人专科医生),曾经用过不少次。我与这位女病人的家人商讨后,也决定用这个办法。这种“被动安乐死”不能随便执行,而我作医生的,要严谨要求四个条件齐全:
1.病人自己的选择。倘若病人昏迷不醒或失去判断的理性,这责任便落在病人预先指定的执行人身上。
2.家庭医生及多位专科医生一致认为病情已恶劣到无法扭转的地步。在医学上,再没有什么疗法可以把病人的生命挽回。
3.不再使用“特殊及不自然”的方法来勉强延续生命。例如换血机、呼吸机、插喉管、人造心脏等;但要继续使用“不特殊及自然”的方法:如食物、水和空气等。倘若这些日常支持生命的方法也不容许,那便是变相的“主动安乐死”了。
4.倘若我开给病人的镇定剂或止痛药,可能会引起他提早一点死亡,我也不会因为这原因而停止提供镇定剂和止痛药。在病人未离开世界之前,我唯一的责任是不让病人在精神和肉体上受无必要的痛苦。作为医生,仁慈和怜悯人的心不能放下。
这个合法和合乎圣经原则的“被动安乐死”,每天在医院里都有发生,我们会在以上四个条件容许下,让病人在最少的痛苦中,按着上帝的时间表,走完祂为之预备的这条人生路。
(此文摘自《医者心》,作者:方滔,中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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