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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灵修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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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9日
慎言

……不 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二十16)

作假见证不限於在法庭上,多少时候在生活中也常犯这罪。例如对於某人某事未经证实的负面资料,或我们对人的主 观负面评价,一不谨慎,便会从口中溜出来,影响别人,不知不觉变成了诽谤。

神在十诫中的第九诫吩咐我们,说话必须诚实,不真的话丶道听途说的话丶未经证实的事,都不该从我们口中说出 来。是的,我们应当敬畏神,小心我们的口,不能妄称耶和华神的名。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人,因为人是按神的样式受造的。而「不可杀人」和「不可奸 淫」两条诫命,是要我们尊重别人的性命,并珍惜自己身体的圣洁;「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这一条是要我们尊重别人的名声。这不单是「口德」的问题,更是爱 神丶顺服神和爱人如己的问题。弟兄姊妹,在言语上要毫无过错确实不易,我也得承认自己并非完全人。但神既然命令我们要如此行,我们便要靠着圣灵的帮助,小 心谨慎地运用神给我们的嘴巴,作个诚实的见证人。

~岑美霞
本文链结:http://ccmusa.org/devotion/devotion.aspx?id=sm20080129
网上转贴请注明"原载《传》双月刊2008年1-2月(中国信徒布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