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關新約神學
A. 新約神學研究簡史
自中古時代至改革時期前夕,很少有人從事神學研究。因為天主教壟斷信徒的宗教思想,教會傳統的地位比聖經還高,聖經只是用來支持傳統的解釋。信徒不可私下解釋聖經經文,教會傳統從不許人加以批判。這情況在天特會議的「教廷宣言」上,奠定不可動搖的根基。但改革家堅持信仰必須以聖經為憑據,他們的口號是「回到聖經」(Sola Scriptura)。自此,聖經神學的研究便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聖經本身的權威再次受到重視。
在當時,聖經研究還未成為有系統的探索,也沒有所謂舊約神學或新約神學,聖經偏重主觀的解釋。尤其是聖經預表學,完全忽視經文的前後脈理。直至近代,經學家強調經文上下文脈的重要、歷史與文化的影響、聖經文學的性質等,前人過度主觀的解釋才有客觀的檢討,他們的謬誤才得以糾正過來。
1787年,J. P. Gaber這位學者首先提倡將系統神學及聖經神學分開探討;另一位步其後塵的乃是W. Wrede,他認為系統神學太著重理性的判斷及分析,不及聖經神學依重歷史那麼準確。不過,不少學者,尤其是德國的F. C. Baur和H. J. Holtzmann(1897)卻不以為然。他們認為聖經神學只是宗教神學,是研究宗教的學問,聖經歷史只是宗教史,而非真歷史(religion geschichteliche),這步驟方法產生了後來著名的杜平根學派(Tubingen School)。但亦有甚多德國學人,如J. C. K. Hofmann(1841)、Tholuck、B. Weiss(1868)、W. Wrede(1897)、T. Zahn(1932)、P. Feine(1910)、E. W. Hengstenberg等人,卻從歷史方面入手,力證聖經乃真人真事的紀錄,尤其是神在耶穌基督的死和復活上顯明它的實在。
進入二十世紀,德國神學家如R. Bultmann(1956),此人認為耶穌的言詞只有40句是真歷史)【註2】、Hans Conzelmann(1969)、Ossar Cullmann(1950)、W. Kummel(1969)、G. Boonkamm(1960)、J. Jeremia(1964)等的寫作,影響整個神學界;他們有些認為耶穌生平被甚多猶太傳統遮蓋了,因此必須拆除這些傳統的外殼,才能得知耶穌生平事跡的意義。有些認為只有保羅和約翰福音的神學,才是純正的新約神學。有些認為新約歷史毫無歷史價值(尤其是神蹟部份),只是顯示神的救恩心意(heilsgeschichte),這心意是神的宣告(keregma)。有些只接受耶穌、保羅及約翰的神學為真理,把新約其他作者都視如敝屣。有些說耶穌生平的意義要在新約書信裡才找得到,書信不是神的啟示,而是人對神啟示的詮釋;此等人士稱為新約神學「宣告學派」(kerygmatic school)中的佼佼者。他們的思想廣受英國、美國學人的依循,如C. H. Dodd(1935);F. V. Filson(1943;A. M.Hunter(1944);A. N. Wilder(1947);Otto Piper(1956);A. Richardson(1958);F. C. Grant(1958);J. Robinson(1959);F. Stagg(1962);R. Knodsen(1964);W. D. Davies(1966)等。時至今日,這研究新約神學的法門已根深柢固在英美各神學院裡。
可是也有不少英美學者認定新約歷史乃是真史,他們認為新約神學的研究不能脫離歷史的研究,也不能忽略神在歷史裡所作所為的意義。他們強調新約各作者多面性的神學重點;他們的模式是以探討新約神學該有的竅門方法,其中以D. Guthrie(1981)、L. Morris(1986)、G. E. Ladd(1947)、C. C. Ryrie(1959)等的新約神學詮釋廣被採納為標準課本;只是Guthrie及Morris是以主題式(topical/thematic)來表達,而Ladd及Ryrie的方法似更接近聖經神學應有的模式,不像系統神學的表達方式。
B. 新約神學的特徵
每種神學研究都有它的特徵,而新約神學因為是舊約神學的延續,因此有四個顯著的特徵:
1. 承受舊約神學思想
新約神學乃舊約神學的延續,因此甚多舊約神學的思想在新約裡重現。例如:舊約強調以色列是神的選民,新約亦然;舊約宣告神是救贖的神,新約亦同;舊約以神國為主題,新約依舊如此;舊約以選民為中保,新約也以屬神的人為中保。
2. 延伸舊約神學思想
舊約如樹的根,新約如樹之果。舊約所強調的,在新約繼續強調,只是舊約所期待的,到了新約時代有更豐富的啟示。
3. 補充舊約神學思想
舊約中甚多預言,到了新約便有更清楚的交代。例如創3:1的蛇,原來就是撒但(啟12:8)。舊約逾越節的羔羊,原來就是預表新約的耶穌(參創3:15及12:7的「後裔」至終應驗在耶穌身上;加3:16)。舊約不少模糊不清的地方,到了新約便豁然開朗,這是因為新約神學是舊約神學的補充,這補充是輔助性而非反對性,因此能加深很多舊約所沒有的真理(如千禧年即彌賽亞國度、教會是基督的身體等)。
4. 協調舊約神學思想
新約神學思想從不會和舊約神學思想產生對立關係,反而新約神學常協調舊約的內容;舊約有甚多的宣告、強調,在新約也有同樣的宣告和強調。因此,舊新兩約的真理便能協調起來。非如有些學者,擅自以新約套用舊約,便將舊約重新解釋(re-interpret);例如以新約取代以色列,將神給以色列的應許轉讓給教會(如G. E. Ladd)【註3】。
C. 新約神學的範疇
新約神學的範疇雖然沒有舊約神學那樣博大廣闊,浩瀚無垠,然而著實有其獨特重點,可分為四大類:
1. 耶穌基督
新約神學極為強調耶穌的身分、工作、使命和期待。
2. 敬虔的團體
正如舊約所記載,以色列是神所選召的敬虔團體,承接神的應許,並受命將神的榮耀傳揚萬邦;這個事實,到新約也毫無改變。在新約時代,神的教會是新的敬虔團體,這團體稱為基督的新婦、基督的身體,是預備要完成神使命的一群。
3. 聖靈的工作
在舊約,聖靈的工作記載不多,遠不及新約。在新約中,聖靈的工作異常明顯,如內居信徒心中,感動、督導、責備信徒,使信徒行在神的旨意中,故此新約時代亦稱為聖靈時代。
4. 末世的計畫
有關神在末世的計畫,新約裡有最後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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