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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日
贖愆祭

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行了詭詐……。(利5:15, 17、6:2)

贖愆祭與贖罪祭不同,除了獻祭,還要繳罰款。

1. 干犯聖物:隨便觸摸聖所物件以致損壞,要加繳罰款,使人覺心痛與覺其嚴重性。我們常對神隨便,對神家的東西更是如此,沒有好好愛惜,弄污弄壞,沒放回原處,以致別人找不到。這種輕忽表示我們不夠尊重神,沒有把神家看為重要。我們要向神認罪,並賠償表示知錯。

2. 干犯律法:在律法上犯錯,也要獻祭賠償。我們對神的話常當耳邊風,聽不進去,難怪我們有許多表現常和聖經的教訓脫節,不一致,被外人批評,讓神的名受到羞辱。利未記告訴我們應認罪並加以處罰。

3. 干犯別人:騙人、搶奪、欺壓、在受託付的物上不忠,都是侵犯別人利益,不但要如數歸還,還要加上罰款,並向神認罪獻祭。神要我們向祂認錯,也要人向人認錯。因為神看得罪人就是得罪祂。這樣公開認錯、賠罪,可以減少損人利己的敗行,並防止它再發生。

~劉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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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轉貼請註明「原載《傳》雙月刊2019年1-2月(中國信徒佈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