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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佩鳳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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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 Carman Y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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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啊、律法

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

信主三十多年,今天才第一次這麼深刻的體會到甚麼是律法…

十月初離家遠遊,一去就是六個星期﹔回家後自然第一時間處理信件,發現回來前的一天竟收到一張「告票」,「罪狀」是自動灑水器在不該灑水的週日灑水﹔自己明明在離家前已把灑水器調較至可以灑水的兩天灑水,為何仍會違例?後來才發現原來今年旱災嚴重,原先市政府規定每週可以澆水兩次,已改為每兩週才可澆水一次,且在跟原先不同的週日,難怪我「中招」了。

當我按照指示到有關當局「報到」,表示我收到這張告票時,我可以選擇罰款二百六十四元,或親身到法院,看法官會否把告票撤消。我想我人不在美國,家是空的,我已遵守規則在允許的日子才澆水,但市政府在我不在的時候改例,我人既不在,沒法收到通知,那該是「情有可原」吧。於是,我把握十足的等到「出庭」的日子,把我的護照和旅遊外地的「證據」一塊帶來,加上懇切的禱告,以為法官定會通情達理,把我的案件撤消。

怎料到了法庭,我首先見的不是法官,乃是代表市政府的撿控官,他的任務主要是讓我明白我有甚麼「選擇」︰一是罰款二百六十四元,這樣也不會有「記錄」﹔二是安排另一個日子讓法官審判,三是由陪審團審判﹔但是後面兩個選擇的後果是,若裁定「有罪」,不但會留記錄,且最高罰款可達二千元。我當時第一反應是要讓法官評審,也許他/她會「同情」我的處境﹔怎料撿控官向我解釋︰法官要知道的只是我家前園是否在不該灑水的日子灑水,其他一切都不是理由,他/她也不會聽任何解釋﹔這就是法律。法律規定,週四不可以用灑水器,而我家前園在週四灑水器開了,這就是違法。句號。

我知道我沒法把彎曲的變為直,我的確不能否認那天我的灑水器是開動了,法律就是法律,沒有半點情面可言。我最終也選擇罰款二百六十四元,也不想繼續承受這精神負擔。但是同時間,我卻第一次這麼深切地體會到何謂「不在律法以下」(羅六14)﹔試想若今天我們仍活在律法以下,我一天要「違法」多少遍?我明明以為自己有理的,有可「原諒」的餘地的,原來用律法的尺一量度,我就馬上成為「有罪」﹔更何況這些「外在」的律例,本來就不會太放在心裡,然若要每時每刻「儆醒」不觸犯律法,那將會是何等膽戰心驚、步步為營的人生?

作為信主的人,我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經過這次「教訓」,雖然罰的錢不少,我卻是前所未有般深刻地體會到活在恩典下是何等大的自由與福份。那二百六十四元,還是「花」得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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