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怎麼看待和處理未婚先孕的姊妹
文文
多年前,在中國家庭教會有一位漂亮又熱心聚會的姊妹,在家人的安排下交上了不信主的男朋友。可憐的女孩,面對人生中第一個男朋友,甚至還沒有明白到底甚麼是戀愛和婚姻,就稀里糊塗懷孕了。懷孕的跡象還沒有看出來,姊妹就體會到非基督徒男朋友不是理想的人生伴侶。她極其痛苦地要求和男朋友分手,但教會卻竭力反對並促成其結婚。十多年後,我再次遇到姊妹,她已經離婚了,人生淒然。
多年後,神帶領我到美國人中間建立家庭教會,一姊妹未婚先孕,是另一位姊妹告訴了我。我很驚訝,對傳話的小姊妹說,任何婚姻以外的性行為都是罪的時候,小姊妹大吃一驚。
主耶穌基督回來的日子近了,世界越來越走向黑暗。數十年前眾人以為是「羞恥」的事情,現在已經習以為常。而現在,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年輕的基督徒姊妹越來越多的「未婚先孕」。教會也面對這個挑戰,必須認真看待和處理未婚先孕的姊妹。
婚前性行為是罪
昨日,今日,耶穌基督都是一樣。今日的神與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的神完全一樣。十誡的第七誡是「不可姦淫」。這條誡命禁止婚姻以外的性行為。
顯然,未婚而性是姦淫的罪。不管男女雙方有多麼的相愛,甚至在教會裡舉行了結婚儀式,沒有政府授予的婚姻證書,他們的關係就不在婚姻之內。聖經沒有將男女雙方有了性行為就視為實際的婚姻,相反聖經稱婚前性行為是「淫亂」。「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林前6:18-20)既然唯一合法的性行為是在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的婚姻中(參創2:24;太19:5),婚姻之外的一切,無論是通姦、婚前性行為、同性戀,還是其他任何事情,都是不合法的,換句話說,就是罪。婚前同居絕對屬於淫亂的範疇——性罪。
希伯來書第十三章4節描述了婚姻的可敬狀態:「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茍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這段經文明確區分了純潔可敬的婚姻以及性不道德——婚姻之外的任何東西。任何合法婚姻之外同居都是罪,都會招致神的不喜悅和審判。
罪,可以赦免
無論世界墮落到何等程度,任何人跑不掉罪的後果。特別是基督徒姊妹,一旦婚前懷孕,她們的內心一定會內疚,羞愧,後悔,最嚴重的是:使得聖靈擔憂(參弗4:30)。她們的罪成了靈性長進的障礙,甚至終日被撒但控告,苦不堪言。神設計的性,是為了夫妻雙方表達最親密的愛和承諾。神禁止婚姻外的性行為,實實在在是為了人的好處。
基督徒姊妹犯下了性的罪,而且懷了孕,自然比一般的罪更嚴重,但是我們的神仍然賜予恩典與憐憫。「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1:9)任何姊妹若認罪,求神饒恕,神仍然垂聽禱告。我們認罪並不意味著罪行的後果就自然消除了,而是我們可以通過認罪和悔改,在靈性上得到赦免,恢復和神的交通。靈性長進之後,回頭去堅固「姊妹們」。「耶和華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的慈愛。」(詩103:8)我們的神是我們的天父,「主—耶和華啊,祢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祢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祢。」(詩130:3-4)我們的天父監察人心肺腑,體諒人的軟弱,祂知道「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沒有彼此相愛的婚姻將有多麼的痛苦。祂的恩典永遠大過我們的罪孽。
有孕,一定要結婚嗎?
那位漂亮小姊妹所在的中國家庭教會根據申命記第廿二章28至29節的經文,當時社會的習俗是:男孩子不願意接受為其他男性懷孕過的女子為妻。我們來看舊約到底怎麼說:「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申22:28-29)很顯然,這裡談到女子必須和有了性行為的男子結婚,但那女孩子是被迫的。而且,在出埃及記提到,「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出22:16-17)沒有錯,即或女孩子有了身孕,但是,她仍然有權利拒絕和男方結婚。
教會的懲治
姊妹們,「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加6:7a)神也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參出34:7),神有恩典與憐憫,犯了性罪的姊妹更要體現出自己認罪悔改的決心。至於現在許多的教會都不教導甚麼是罪,有些基督徒姊妹犯下了性的罪,根本不認罪悔改。那麼,她們將一直承擔罪的後果。
罪中的姊妹必須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治,她們必須立刻和戀愛的對象停止性行為;同時,她們必須停止領聖餐,一直到結婚或者孩子的事情有了處理的結果;她們不能參與服事神的一切聖工。生活不聖潔,怎樣能服事聖潔的神?凡火獻祭,招惹神的憤怒。有的教會以不允許未婚先孕或者婚前性行為的姊妹在教堂結婚,以作為懲治,也是可取的。
不管姊妹戀愛的對象是基督徒還是非基督徒,教會都沒有權利強迫姊妹嫁給男方。選擇的權利在於姊妹自己。「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羅14:12b)
教會的恩典
如果姊妹願意接受教會的懲治,那麼,在教會中的任何人再對姊妹羞辱,不尊重,藐視孩子的誕生,都是傷害人,得罪神的。那位漂亮的小姊妹懷孕到結婚後,教會一直對她另眼相看,讓她懼怕,自卑又不知所措,幾乎要離開教會。有些基督徒的自義對姊妹的傷害是深刻而長遠的。主警戒過我們:「你們要記念被捆綁的人,好像與他們同受捆綁;也要記念遭苦害的人,想到自己也在肉身之內。」(來13:3)既然未婚先孕不是該死的罪,姊妹也真的認真悔改,聖潔的神都饒恕,我們有甚麼資格抓住人的罪不放?倒不如加倍地接納,照顧,關懷吧!我們要學會憐憫。
有人說,這不是「縱容」讓人更加肆無忌憚犯罪嗎?我不這樣認為。正如先前所言,任何一個罪都有後果。一個未婚先孕的女子,婚內懷孕的喜悅享受不到,內心滿了害怕,掙扎,羞愧,不知所措,都是懲治。這些都已經是神的「審判」。為甚麼我們不能慈悲為懷?一個自甘墮落不思悔改的人,再懲治也不能挽回;一個知錯能改的姊妹,為甚麼就不能讓她體會到教會——神的家帶來的恩典呢?恩典,不就是不配得而得到了嗎?
如果姊妹已經懷孕也與男朋友相愛,就當盡快結婚。教會應該做好雙方家長的各項協調工作,給予祝福。如果有姊妹與男朋友實在無法相愛,極其痛苦,尤其男方是不信基督的,那麼姊妹要承擔養育孩子的責任,不可墮胎。教會也要盡力照顧姊妹。姊妹可以靠著神的恩典接受管教仍然敬虔度日,仰望神的帶領和憐憫。對於真正悔改的姊妹,神的恩典永遠大過管教。
單親的母親照樣可以養育出色且榮耀神的孩子。至於婚姻,神也不會忘記,當妳虔誠愛主,妳怎麼知道,有一天神不會賜予妳一位敬畏神又心疼妳的丈夫呢?
教會,主基督的身體,是基督徒的家,讓神的家中充滿愛,是我們每個基督徒的福分。讓未婚先孕又認罪悔改的姊妹得到家人的溫暖,就是神榮耀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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