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上帝的福氣(續上期#397)

張宇理

遊戲規則

有一件事,我們常搞不清的,就是「人有自由意志」這一句話,我們認同這一句話。因為確實體驗到自由的滋味。可是,過猶不及,我們偏激了,居然自稱:「人是絕對自由的!」彷佛從來沒有蛛絲馬蹟揭示,人的自由僅限於選擇自己的方向和路線;至於終點,是已經包含在前一個抉擇中了。

其實人生許多情況,就如我們在聖誕節時玩的一個交換禮物的遊戲,各人按照抽籤號碼,站在禮物堆前,可任意選擇一個包裹,我們只看到禮物的包裝,挑了一個最喜歡的包裝,猜想內容大概也不錯,便選定了它。一經選定,我們便是連它的內容也挑選了。這是遊戲規則,不得撒賴。可是,好多人竟以為複雜的人生全無規則可言!他們認為,若是自由,就應絕對自由。那就是說:第一,有自由選擇自己的方向和路線;第二,再有自由選擇終點──即無論向南,向北,向東,向西走,結果總能依時到達目的地,如此方為之真自由,不然哪裡算得甚麼自由?就是說,人應有種瓜或種豆的自由,然而即使在選擇了種瓜以後,仍應有選擇得豆或得瓜的自由,如此方為之真自由。哀哉!我們活了這麼久,竟不知道人生是有規律的哩!

人負不起責任

人不知彼,也不知己,因為誤會,就常毫無忌憚地胡亂抉擇,以為後果必可以自己承當。結果發現,後果往往非自己所能承擔,也不是自己願意承當。於是,不負責任,拋棄妻子;找脫身計,墮胎殺嬰。又在隨便性交中染上了愛滋病後,埋怨政府預防治療不力,彷佛自己全無責任,責任都在旁人。把爛攤子一推,就丟給家人、朋友。今天的政府,再不能「無為而治」了,因為要忙於收拾殘局。

人常常估計錯誤,當初始祖就這麼一念之差,選擇了背棄神,結果「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一失足成千古恨,後果非人類所能承當。但是,且勿太快怨天尤人,因為犯罪的,絕不僅是始祖一人,我們都犯了罪,按照神的律,「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世人都犯了罪。」「罪的工價乃是死。」神看到我們因錯誤所造成的災難,心生憐憫,便為情為義,捨身代罪,正像一個父親,看見兒子掉到水裡,立刻奮不顧身跳進水裡救人。這是忘我的愛,非我們配得。「人為朋友捨命,人的愛心沒有比這個大的了。」不要誤會了,「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我們並沒有先付出甚麼,是神先付出了,如果我們從不知道不計算利害的愛,這就是了。(羅馬書三章21節,六章23節;約翰福音十五章13節;約翰一書四章10節)

我們不明白

誠然,我們很難明白,神救了我們,豈不救完了就應了事嗎?施恩莫望報啊!幹嗎還要沒完沒了的要我們做這個不做那個?真好象別有用心似的。尤其是許多的命令,都與祂自己有關,甚麼要敬畏祂,崇拜祂,服從祂,愛祂,讚美祂,莫非祂真為這個,才救我們?可是,反躬自問,我們不明白的事又太多了,社會上流行著的一個看法是:縱情色欲就是享樂。那麼,荒淫就是尋樂自愛囉!結果這些「自愛」的人,害死自己,讓自己染上性病、愛滋病;或把原來美好的家庭砸碎,傷害自己和愛自己的人,令自己也瞧不起自己。

我們又以為,不要神,自作主張,就是無上至尊、人性尊嚴、地位提高,卻不知道,這就是無法無天、人人自封為神、天下大亂的開始。而我們怎樣抬舉自己呢?卻原來是把自己貶為猴子的後裔,是個沒有靈魂,常受情欲和本能支配的獸類!

愛神的益處

神愛我們,不限於捨身代罪,不是救完了,就撇下我們不管,任由我們自生自滅。神愛我們到底,所以祂繼續教導,指引,希望我們走上平安、光明、快樂、永生的正途,有美好的品格,做個榮神益人、而至終令自己受益的人。

不錯,我們該問:「敬畏神,愛神,甚至愛祂過於愛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姐妹,有甚麼好處?」

大有好處,下面只舉幾個例子:

一、敬畏神,人方有是非準則,現在社會大亂,都是無神思想惹的禍。無神主義者以為,不要神,人成了至尊,就可推翻一切是非標準,為所欲為。有權的要殺就殺,無權的要離婚、通姦、縱欲、墮胎、變性,一樣可以。總之「兩個人同意,快樂便行了。」這是私人的事,是自由、人權。真沒想到百密一疏,實行起來並不是那麼簡單。原來不僅當權者可以濫殺,連平民百姓中的青少年年人,也可以濫殺取樂。而且殺了完全無內疚,因為「根本沒有所謂對與錯,所謂是非標準,都是人定出來的。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也不應把自己的是非標準強加在別人身上。」無神的可怕是:沒有邪惡是不可為的。

二、人若愛神,必遵守神的命令(約翰福音十四章21節)。愛神的人不會胡作妄為。他會孝敬父母,愛他的家人,不會拋妻棄子,搞婚外情。

三、愛神過於人,就能免於因感情用事,而同流合污。人誰無過,我們所愛的人也會失迷走錯。基於當局者迷,近朱者赤的道理,我們很容易認同並接納親愛的人的過錯,以至一同滅亡。結果幫不了忙,又害了自己。假如我們愛神,愛真理,我們就有清醒的機會。看到他們跌倒,就扶起他們,作個良師益友。

四、愛神過於愛人,可減少愁苦。人間有許多痛苦,人會背棄我們,會令我們失望,而最終,免不了生離死別。環境會改變,世上的幸福非我們長久擁有。惟有神永遠不變。愛神的人,雖還如常人,會因人的離去和環境變動而悲哀,但他可免於陷入徹底絕望的深淵,因他還有永生盼望,還有神。「以別神代替耶和華的」人,就不一樣,「他們的愁苦必加增。」(詩篇十六篇4節)因為他們的世界將整個破滅。

五、上帝祝福愛祂的人,使「萬事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羅馬書八章28節)愛神的人,即使遇見苦難挫折,神必能使苦難變成祝福。

人是否有罪

至於人有罪嗎?為甚麼思想上的也算罪?最簡單的解釋是上帝跟我們的眼光標準都不同。人看人是看外貌,神看人是看內心。上帝是個靈,祂不受肉眼限制,故不被蒙蔽,甚麼面善心惡、陰謀毒計、包藏禍心、笑裡藏刀、心懷叵測、欺世盜名、心術不正、居心不良,深藏不露等,在祂面前通通袒裎赤露。其實我們對自己並不很瞭解,我們常看不到自己的過錯,捕捉不到自己的潛意識,所以才自欺欺人。並且常常發現,別人對我們的評語跟我們對自己的看法不同。以色列王大衛說:「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但神卻「將我們的罪孽擺在祢面前,將我們的隱惡擺在祢面光之中。」所以,上帝看出人人有罪,原不稀奇,是意料中事。這是否很可怕呢,甚麼都給祂看穿了?是的,神「若究察罪孽,誰能站立得住呢」,幸而在祂「有赦罪之恩」。神是知,也是諒。祂瞭解我們,當我們被人誤會時,祂也知道。(詩篇十九篇12節,九十篇8節,一三○篇3~4節;撒母耳記上十六章7節)

其實「世上無完人」,我們大家都心裡有數,所以才「論績不論心」,「論心不論績」,按情形而定;「論心自古無節婦」,「論績家貧無孝子」,不過分苛求。我們不同意的,只是用詞問題,我們習慣把「罪」這詞,用在被繩諸于法的犯人身上,一旦被人稱為罪人,與盜匪兇手同類,怎不認為奇恥大辱?我們稱我們的過失是「錯誤」、「毛病」、「缺點」。這是用詞之爭。不是有過或無過之爭。再說,對於人人都有的這些「小毛病」,我們早已「司空見慣渾閒事」,「如入芝蘭之室,久而不聞其香;如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聞其臭」。神給我們有適應的能力,久而久之,當然習以為常了,否則怎麼活下去呢?現在我們看離婚,未婚媽媽、婚外情與同性戀,已與從前的看法大為不同,對於日常見慣的「缺點」、「過失」,當然更覺得沒有甚麼大不了,絕不會認為是招致滅亡、需要拯救的事。除非有一天,我們抽身離開熟悉的環境,去認識一下神,瞭解祂的聖潔、公義,和祂所定的律,我們才有新的知識和眼光,才有得比較。那麼,到時我們的看法,自然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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