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徒佈道會─靈修小品─2011年12月17日
領袖須立榜樣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利廿一4至7)
大祭司……他要娶處女為妻。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利廿一10至14)
神在舊約利未記中,為作祭司和大祭司的定下娶妻規條。祭司在一切行動上都要作眾人榜樣;因此他不可娶妓女、被污的女人,或被休的婦人為妻,他結婚的對象必須是貞潔的處女,也可以娶丈夫已死的寡婦。而大祭司的婚姻,則有更嚴格的條例,因他特殊聖潔的身份,他不可娶寡婦、被休的婦人,或被污為妓的女人,只可娶本族中的處女為妻。
在新約,保羅則規定作長老或監督的資格,必須是「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背後的原則也是必須持守婚姻關係的聖潔。
今天我們在教會中作領袖的,可曾思想過,在婚姻方面也需要作眾人的榜樣?這並非過時落伍,而是看重神的話語和祂所訂屬靈的原則;因為領袖若在這方面失去見證,便很難讓會眾服從聖經的教導。而更重要的是,有一日,我們必須在這件事上向主負責,因為審判必從神的家起首。
~光中(作者是加拿大的傳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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