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未聽福音者的命運在哪裡?

A.神的審判絕對公平

要回答此問題,先要定准數件重要事項:

  1. 神是公義的神,祂不以有罪為無罪(出34:7);但祂也是公平的神,祂的審判也按人對祂的認識酌量施行(路12:47、48)。
  2. 神審判世人是絕對公平的,祂從不弄錯;必定多罪多罰,少罪少罰,無罪不罰。
  3. 神在不同時代給世人不同的亮光,使人靠之可認識神,神不會要求人做一些他本能所不能做的事。
  4. 神給不同的人不同的啟示,祂只要求人對那些啟示作適當的響應,而不會要求人對一些神沒給他的啟示負責;就如公平的老師若只教完學生第一課,絕不會對學生作第二課的知識測驗。

B. 神審判人的五大準則

神審判的準則有五項:按真理、按行為、按 律法、按良心、按福音(羅2:2、6、12、15、16)。

  1. 「真理」等於對神認識的「道理」。對這個「道理」的認識,人人不同,可是人人都有機會認識神;透過大自然的存在,人便曉得有創造主,亦即是從被造物知有創物主,如有房子就有建築商、有手錶就有表匠,這是淺顯的道理(參羅1:19)。所以只要人對神有真誠的信心,他們雖未聽過福音,但仍在神有限的亮光之下,對神負責。
  2. 行為非指功德善行,而是按人對真神行出的生活表現。行為是人對神那種信心所產生出來的行為方式。羅馬書2:6;使徒行傳10:31;啟示錄20:13 等經文皆指出,神必按人對祂的認識而有的行為來審判他。
  3. 「律法」是針對猶太人而言,因為律法指出他們有罪,惟有靠獻祭贖去他們因罪而來的刑罰;他們憑信心獻祭,也憑信心等候神赦免他們因罪而有的審判。
  4. 「良心」是指外邦人而言(固然亦可包括猶太人),因為他們雖然沒有律法,但若憑著良心行「律法的功用」,那就如同守神的律法,對神有信靠求赦免的心了。
  5. 「福音」是指耶穌成就的救贖工作,人聽了福音,相信福音,接受福音,便是得救的人,可免去審判;反之便要受更大的審判(參彼後2: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