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未聽福音者的命運在哪裡?
A.神的審判絕對公平
要回答此問題,先要定准數件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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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是公義的神,祂不以有罪為無罪(出34:7);但祂也是公平的神,祂的審判也按人對祂的認識酌量施行(路12: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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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審判世人是絕對公平的,祂從不弄錯;必定多罪多罰,少罪少罰,無罪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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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在不同時代給世人不同的亮光,使人靠之可認識神,神不會要求人做一些他本能所不能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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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給不同的人不同的啟示,祂只要求人對那些啟示作適當的響應,而不會要求人對一些神沒給他的啟示負責;就如公平的老師若只教完學生第一課,絕不會對學生作第二課的知識測驗。
B. 神審判人的五大準則
神審判的準則有五項:按真理、按行為、按
律法、按良心、按福音(羅2:2、6、1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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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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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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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羅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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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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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羅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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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等於對神認識的「道理」。對這個「道理」的認識,人人不同,可是人人都有機會認識神;透過大自然的存在,人便曉得有創造主,亦即是從被造物知有創物主,如有房子就有建築商、有手錶就有表匠,這是淺顯的道理(參羅1:19)。所以只要人對神有真誠的信心,他們雖未聽過福音,但仍在神有限的亮光之下,對神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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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非指功德善行,而是按人對真神行出的生活表現。行為是人對神那種信心所產生出來的行為方式。羅馬書2:6;使徒行傳10:31;啟示錄20:13 等經文皆指出,神必按人對祂的認識而有的行為來審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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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是針對猶太人而言,因為律法指出他們有罪,惟有靠獻祭贖去他們因罪而來的刑罰;他們憑信心獻祭,也憑信心等候神赦免他們因罪而有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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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是指外邦人而言(固然亦可包括猶太人),因為他們雖然沒有律法,但若憑著良心行「律法的功用」,那就如同守神的律法,對神有信靠求赦免的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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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音」是指耶穌成就的救贖工作,人聽了福音,相信福音,接受福音,便是得救的人,可免去審判;反之便要受更大的審判(參彼後2: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