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信心稱義與行為稱義孰是孰非?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2:23~24)。
A. 稱義之意義
關鍵在「稱義」(dikaioutai)一字的用法,此處是「證明真實」的意思。此字可指內心對神的態度,亦可指行為對人的表現。
信心稱義:表示以信心證明你對神的心是對的。
行為稱義:表示以行為證明你對神的心是對的。
一個人在神面前的生活行為是對的,那就表示他對神的心是對的,因為好行為的背後需要有好信心,行為是用來證明、顯明信心的真實。
所以有人說得好,因信稱義是入門的信,行為稱義是走天路的信。
B. 聖經的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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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的舉例
加拉太書5:6 說:「原來在基督耶穌裡,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生發仁愛的信心」這句話,就如同「有好行為的信心」、「有生命的信心」,所以就稱為「行為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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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耶穌的舉例
主耶穌常用樹和果子的關係來表明信心與行為間的密切相連效應。好樹結好果、壞樹結壞果是「生命的問題」(太7:17),我們絕不能「強迫」好樹生壞果這種不合邏輯的事發生(太7:18)。若人真有信心(即有真信心),必然產生好果。再且,這是聖靈內住信徒生命的職事,一人真信主,聖靈即入住其中,引導他認識主更多(約16:13)。聖靈不會罷工的,可是當信徒故意銷滅聖靈的感動時(帖前5:19),聖靈的工作便受到限制,可是那人的救恩仍在,不會被神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