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遵守律法便可得永生?

「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利18:5)。

A. 神給人的吩咐

本節經文在以西結書20:11、路加福音10:28、羅馬書10:5 及加拉太書3:12 皆有出現,似乎除因信稱義外,還提供世人一項使人得永生之途徑。但這是誤讀、誤解本節經文的意義。

嚴格說來,本節不是倡導遵守律法便可獲得永生,這種神學理論與全本聖經所強調「因信稱義」大大相違。此處乃強調以色列人進入應許地後,必須全心全意遵守神的律法。「守律法」是他們在應許地的「生活準則」(live by them),是對那些信神的選民而說的,因他們是已信神(不信者根本與守律法無關),已有永生的人。但得永生之人如何彰顯他們「永生的生活樣式」?那就是遵守律法(在律法時代言)。故此,本節是論及得永生者的「聖潔生活」(sanctification),而非「稱義的要求」(justification)【注4】。故出了埃及後(得救)的選民,對神的回應是在出埃及記19:5:「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

B. 主要經文辨釋

「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羅馬書10:5)。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拉太書3:12)。

羅馬書10:5 及加拉太書3:12 這兩段經文皆指出,律法本來不是叫人稱義的,而是叫人以之為生活的準則,是指出凡信神的人應該是「奉公守法」的人。

在保羅書信中,守律法不能叫人得救(稱義)之經文到處都是。並且有一次保羅帶提多上耶路撒冷作活見證,為的是說明守律法不可叫人稱義(參加2:3),此點彼得也認同(參徒11:17;15:11),巴拿巴亦作見證(徒15:12)。

【注4】W. C. Kaiser, Hard Sayings of the Old Testament, IVP, 1988, p.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