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稱義(justification)
從宣判至釋放
「稱義」是一個宣告,尤是個法庭的術語,指法官宣告罪犯獲赦得釋放。在救贖的神學下言,稱義乃說人本是待罰的罪犯,但因基督挺身而出,代人受罰,故人就白白稱義(羅3:24)。富勒神學院教授G. E. Ladd博士謂:「稱義是公義的一個宣告,這宣告是根據人接受基督的代死而來。神與人之間本是法官與罪犯的關係,當稱義之宣告發出後,神人之間關係就改變了」【注2】。
【注2】G. E. Ladd,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Eerdmans, 1974, p. 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