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神的律法
神以律法喚醒人對罪的敏銳(羅3:20;5:20;7:13;約壹3:4),叫人倚靠神恩得救贖(加3:19、22、24)。
A. 律法引人致死
羅馬書3: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神給人律法之目的,旨在叫人知罪,人本不曉得他活在罪惡過犯當中;律法之頒給,便使人覺察到罪的存在。
羅馬書5:20 指出:「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律法是加插進去的,旨在叫過犯更顯明。過犯本來已有,只是人不太覺察它的存在。如羅馬書7:7所言,在有律法之前,人已有貪心,只是人不覺察貪心的可惡,在良心上沒有罪的感覺,所以靠著律法,人便知罪的存在。因為律法是加插進去的,表示律法不是永遠存在的,等律法的目的達到,便可廢除。
羅馬書7: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律法叫人知罪,卻不能救人脫離罪,神給人律法的目的不是要救人,而是叫人知道自己需要被救。正如X 光只使病人知道病情,卻不能醫治人的病。又正如律法像一把尺,量度人的高矮,卻不能使人變高變矮。律法又如一面鏡子,能照出人的本相,卻不能叫人變美變醜。
B. 律法引人得生
加拉太書3: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指出,律法的積極作用是使人蒙恩。原來律法如同「訓蒙師傅」(paidagogos,意「小童之老師」),引導人(如小學生般)到基督面前,意說人不知道需要求神的恩典而使罪獲得赦免,於是以律法之「難以遵守」,使人明白人需神的代勞(恩典),才能接近神。這樣,律法便如同一位「啟蒙老師」,教導人認識在基督那裡才有赦罪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