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遵守律法便可得永生?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利18:5)。

A. 神给人的吩咐

本节经文在以西结书20:11、路加福音10:28、罗马书10:5 及加拉太书3:12 皆有出现,似乎除因信称义外,还提供世人一项使人得永生之途径。但这是误读、误解本节经文的意义。

严格说来,本节不是倡导遵守律法便可获得永生,这种神学理论与全本圣经所强调“因信称义”大大相违。此处乃强调以色列人进入应许地后,必须全心全意遵守神的律法。“守律法”是他们在应许地的“生活准则”(live by them),是对那些信神的选民而说的,因他们是已信神(不信者根本与守律法无关),已有永生的人。但得永生之人如何彰显他们“永生的生活样式”?那就是遵守律法(在律法时代言)。故此,本节是论及得永生者的“圣洁生活”(sanctification),而非“称义的要求”(justification)【注4】。故出了埃及后(得救)的选民,对神的回应是在出埃及记19:5:“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

B. 主要经文辨释

“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马书10:5)。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拉太书3:12)。

罗马书10:5 及加拉太书3:12 这两段经文皆指出,律法本来不是叫人称义的,而是叫人以之为生活的准则,是指出凡信神的人应该是“奉公守法”的人。

在保罗书信中,守律法不能叫人得救(称义)之经文到处都是。并且有一次保罗带提多上耶路撒冷作活见证,为的是说明守律法不可叫人称义(参加2:3),此点彼得也认同(参徒11:17;15:11),巴拿巴亦作见证(徒15:12)。

【注4】W. C. Kaiser, Hard Sayings of the Old Testament, IVP, 1988, p.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