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神的律法
神以律法唤醒人对罪的敏锐(罗3:20;5:20;7:13;约壹3:4),叫人倚靠神恩得救赎(加3:19、22、24)。
A. 律法引人致死
罗马书3: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神给人律法之目的,旨在叫人知罪,人本不晓得他活在罪恶过犯当中;律法之颁给,便使人觉察到罪的存在。
罗马书5:20 指出:“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律法是加插进去的,旨在叫过犯更显明。过犯本来已有,只是人不太觉察它的存在。如罗马书7:7所言,在有律法之前,人已有贪心,只是人不觉察贪心的可恶,在良心上没有罪的感觉,所以靠着律法,人便知罪的存在。因为律法是加插进去的,表示律法不是永远存在的,等律法的目的达到,便可废除。
罗马书7: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律法叫人知罪,却不能救人脱离罪,神给人律法的目的不是要救人,而是叫人知道自己需要被救。正如X 光只使病人知道病情,却不能医治人的病。又正如律法像一把尺,量度人的高矮,却不能使人变高变矮。律法又如一面镜子,能照出人的本相,却不能叫人变美变丑。
B. 律法引人得生
加拉太书3: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指出,律法的积极作用是使人蒙恩。原来律法如同“训蒙师傅”(paidagogos,意“小童之老师”),引导人(如小学生般)到基督面前,意说人不知道需要求神的恩典而使罪获得赦免,于是以律法之“难以遵守”,使人明白人需神的代劳(恩典),才能接近神。这样,律法便如同一位“启蒙老师”,教导人认识在基督那里才有赦罪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