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西阿書背景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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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西阿是北國的先知,事奉約五十年之久760-710BC。當時的南國由烏西雅王(790-739BC)直至希西家王(729-686BC);北國則由耶羅波安一世(793-753BC)至其餘六王(這些北國六王何西阿隻字不提,可能他認為只有南國的大衛王朝才是合法君王)【註1】

家庭方面,神吩咐何西阿娶淫婦為妻(指性情方面),先知之妻,婚後不久不忠於婚約。神以此作為選民背棄與神立約的借喻,要先知宣告選民若不悔改,將會大禍臨頭。神亦藉先知宣告,神仍以真摯的愛對待他們,雖會「責打」,也必為他們纏裹傷口(喻向他們施恩)(11:4、8)。因有這樣的愛,就必有拯救與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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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神吩咐先知娶淫婦為妻,豈不大逆倫常,神的道德觀是否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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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何1:2
耶和華初次與何西阿說話,對他說:你去娶淫婦為妻,也收那從淫亂所生的兒女,因為這地大行淫亂,離棄耶和華。

何西阿蒙神吩咐娶淫婦為妻一事(1:2),引起一個難以解釋的神學倫理問題,學者解釋有五:

(1)神祇是在異象中吩咐何西阿去行,在實際生活裡,此事從未發生過。

(2)此事只是個譬喻或寓言,富警世作用,非真正歷史(如M. Luther; E. J. Young)。

(3)何西阿之妻是當時的一個廟妓,神要先知如此行,只是帶出一個屬靈教訓,與倫理無關(如H. W. Wolff; J. L. Mays)。

(4)何西阿之妻起初良善,但婚後受外界影響,轉向拜假神巴力,她的罪非肉身行徑,而是宗教的罪行。

(5)「淫婦」為複數字,在希伯來文學上稱作「性格的眾數」(plurality of personality)(如創1:1的「神」也是眾數字)。這是指先知之妻本為貞潔,但在性情上卻有水性揚花的傾向,以至於作出不貞的行為(如L.J.W ood),這是最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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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這些經文是否已應驗,在何時?若無,將在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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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何2:16~23
耶和華說:那日你必稱呼我伊施(就是我夫的意思),不再稱呼我巴力(就是我主的意思);因為我必從我民的口中除掉諸巴力的名號,這名號不再提起。當那日,我必為我的民,與田野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並地上的昆蟲立約;又必在國中折斷弓刀,止息爭戰,使他們安然躺臥。我必聘你永遠歸我為妻,以仁義、公平、慈愛、憐憫,聘你歸我;也以誠實聘你歸我,你就必認識我耶和華。

耶和華說:那日我必應允,我必應允天,天必應允地;地必應允五穀、新酒,和油,這些必應允耶斯列民(耶斯列就是神栽種的意思),我必將他種在這地。素不蒙憐憫的,我必憐憫;本非我民的,我必對他說:你是我的民;他必說:你是我的神。

此段經文預告選民復原的日子,他們將稱神為「我夫」(ishi,伊施)(2:16),神亦再聘他們為妻(2:19);他們本是不受憐憫的,必再蒙憐憫(2:23);他們不再敬拜巴力諸偶像(2:17),神將在地上設立太平國度(2:18);這是一個繁榮豐盛,喜樂充滿人間的時代(2:21~22)。

一些學者卻把此段經文「靈解法」,將其中寶貴的應許除去,謂這是一幅人心蒙神改變的屬靈景象,在耶穌基督降世後便開始應驗,換言之,這段經文已應驗在教會時期(如T. Laetsch;唐佑之)。如此釋經抹殺了以色列將來的榮耀:如沒有爭戰、安枕無憂,也不再受自然界、動物界威脅等。

另一些學者視本段經文所描述的是末世的情形,如「那日」、「當那日」(2:14,18,21)及「折斷弓刀、止息爭戰」(2:18)等。用這些辭語和其它大小先知書中類同之經段同列,可見是發生在末世之時(如賽2:4;亞9:10),以色列會重回神的懷抱【註2】

附:敬虔猶太人也將何2:19~20此經文,佩戴額上或繡在身上繸子,可見他們日夕盼望此日的來臨【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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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這淫婦是否為別人,而非先知的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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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何3:1
耶和華對我說:你再去愛一個淫婦,就是他情人所愛的,好像以色列人,雖然偏向別神,喜愛葡萄餅,耶和華還是愛他們。

先知何西阿之妻與情人私奔,不久就被情人拋棄,淪為奴隸在市場「拍賣」。神預知此後果,吩咐何西阿將她贖回來。以此借喻以色列背棄神的愛,神愛以色列超乎常理。

不少學者(如C. H. Gordon; C. H. Toy; H. L. Ginsburg)視3:1的淫婦是另一個女人,一因「淫婦」(ishah)這字無冠詞,二因3:2之價數是當時婦人出嫁的妝奩。但──

(1)有時希伯來名詞不用冠詞,是為了強調該名詞的本質,並加強那名詞的重要性【註4】,故不用補字「一個」,而補「那」字。因為「一個」並未指定是那一個,也不會是任何一個,但這裡表示指定的【註5】

(2)若這淫婦是別人,那麼神用先知之妻離家出走及將她贖回之比喻,便完全沒有意義。

(3)再且,這淫婦若是別人,神吩咐先知娶她為妻,豈不「一錯再錯」。

(4)3:2的價數指妝奩,是後來猶太傳統M ishnah 才釐定的,故不足為據。

那價數是當時的奴隸身價。因此,這淫婦應是先知的前妻,蒙先知再娶她為妻,表示神對以色列的愛是何等的不計「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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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先知為何要其妻為他獨居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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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何:3:3
我對他說:你當多日為我獨居,不可行淫,不可歸別人為妻,我向你也必這樣。

先知將前妻買贖回來後(3:1~2)便要她多日為他獨居。獨居是個「道德性的約束」(moral discipline),免得她:

(1)重回舊情夫那裡,或另覓新情人。

(2)重回她往日的糜腐生活(用語參賽30:7;耶8:14)。

此處重點是使她悔改,日後先知能與她再續前緣。故此先知要她答應兩項要求──不可行淫,不可另嫁別人。先知亦向她承諾自己「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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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色列如何多日獨居,又如何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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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何3:4~5
以色列人也必多日獨居,無君王,無首領,無祭祀,無柱像,無以弗得,無家中的神像。後來以色列人必歸回(或作回心轉意),尋求他們的神耶和華,和他們的王大衛;在末後的日子,必以敬畏的心歸向耶和華,領受他的恩惠。

先知與妻各自「獨居多日」成為下文(3:4~5)的一個預表,表徵以色列將來被擄,在被擄期間他們學習了不再拜偶像的陋習(3:4)。他們經歷神這樣的煉淨後,便產生三個期待的果效:

(1)他們必從「獨居的日子」(喻國亡及被擄),歸回故土。

(2)他們必尋求他們的神,如在歸回時代重建聖殿。

(3)他們必尋求他們的王大衛。這位王是他們一直敬奉之理想君王,固然時不我予,但他們心目中仍盼望大衛復臨他們當中,統治他們。這心願要在將來「第二大衛」的身上實現。這願望也是耶利米及以西結兩先知所表達的(參耶30:9;結34:23~24,37:24~25),彌迦亦有此願(參彌5:2)。何西阿在聖靈的默示下,寫出那應驗的時期是在「末後的日子裡」(指大衛的後裔彌賽亞在地上掌國權之時)(參賽11:1~10),人便以敬畏的心歸向神,領受他的恩惠(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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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這裡是否指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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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何6:2
過兩天他必使我們甦醒,第三天他必使我們興起,我們就在他面前得以存活。

6:1~3是懺悔詩,亦是頌讚詩。接續5:15的心願,先知向神表示,雖然神撕裂、打傷,也必醫治、纏裹(6:1),更會使他的百姓甦醒及復興,這樣選民必在他面前存活(6:2)。這裡一連串七個動詞,完全是神的動作,神的方法,若不破壞、管教,就沒有復原及創新。神的破壞工作似乎很嚴重,幾乎將其百姓置於死地,可是過兩天(喻短暫之時),神將「救活」(甦醒之意)所管教的選民,第三天(仍喻短暫之時)便使他們興起,不會在痛苦中長眠不起,這是神的恩典。

「兩天」、「三天」是希伯來文的一種特殊文體,稱同語反覆法(taulological use),或一個加一個數字法(numerical collocation),如阿摩司的「三番四次」(摩1:3,箴30:15、18、21),王下9:32;摩4:8及賽17:6的「兩三個」及以利沙擊打「五次六次」,伯5:19喻遭難「六次七次」,箴6:16「六樣」「七樣」之事。

有不少學者根據古異教傳說,人死後三天靈魂才離開軀體,所以三日後若不起來,便認為永遠死亡之意。早期教父及改革家亦以此語(第三天興起、存活),為基督復活的預言(如特土良、馬丁路德、加爾文等)。但此種解釋只是靈意,沒有新約的依據,不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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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神是否曾與亞當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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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何6:7
他們卻如亞當背約,在境內向我行事詭詐。

舊約多處指出以色列民對神背約,但先知在此處說他們的背約如同亞當背約一般。是否指神曾與亞當締結聖約?學者對此有四種不同的解釋:

(1)有說亞當是指「人」之意,指全人類背棄神,意全人類皆墮落在罪惡之中(參詩82:7同字譯「世人」,如ICC; KJV )。

(2)有說亞當按字源指「地土」,意以色列人將「約」丟棄,踐踏在地上(如M. L. Dahood)。

(3)有說亞當是指地名,稱「亞當城」(參書3:16),意以色列背棄神,早在過了約但河進迦南時便開始了(如N.Glueck; R. B. Chisholm; RSV;新國際本)。

(4)有說亞當是指始祖,因他背棄神與人在伊甸園時所立的約,而被趕逐離開。意以色列人犯罪背叛神,如始祖悖逆神(如NIV;和合本)。

最後一說是最合理,創2:15~17表示神確與人立約,只是「約」字未在創2章內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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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為何以色列因伯亞文的牛犢驚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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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何10:5
撒瑪利亞的居民,必因伯亞文的牛犢驚恐;崇拜牛犢的民,和喜愛牛犢的祭司,都必因榮耀離開他,為他悲哀。

以色列本已開始欣欣向榮(10:1上),但他們身在福中不知福,逐漸離開神(10:1下)對神不忠,屬靈的景況日漸式微(10:2上);神不以有罪為無罪(10:2下),必使他們滅亡。他們沒有君王統治他們,乃因不敬畏神之故,有王如同沒有王一般(10:3)。他們所受的災禍,全因他們對王失卻效忠(10: 4此節的誓言是指對王登基時的宣誓,非指對外邦王的誓言,如ICC)【註6】,故國家敗亡是可預見的。

因此,首都的百姓必因伯亞文的牛犢而驚恐(10:5上)。原來「伯亞文」乃「伯特利」諷刺之名。伯特利字意「神的家」,伯亞文意「罪惡之家」。伯(beth)=家,亞文(aven)=罪惡(evil)。以色列人在伯特利及但兩城設立拜牛犢的祭壇,導致全國陷入拜牛犢的迷信生活裡(參10:5下),將來神藉著亞述國審判以色列時,其中一個主要原因乃是他們以牛犢代替神,故此他們必因伯亞文的牛犢(迷信生活)而驚恐。伯亞文的祭司因看見亞述人帶走他們的金牛犢(他們的榮耀)而悲哀,他們並不是悲痛國家的敗亡,而是財寶的一去不返,他們的心完全瞎了(參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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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為何在審判宣言中插入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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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何13:14
我必救贖他們脫離陰間,救贖他們脫離死亡;死亡啊,你的災害在哪裡呢;陰間哪,你的毀滅在哪裡呢;在我眼前絕無後悔之事。

從13:9始,作者不斷的宣佈以色列的審判(13:9~13),在下文(13:15~16)亦是審判之言,何以竟在一大段的審判宣言中有(13:14)這節寶貴的話語?保羅亦在林前15:55引用此節來說明基督復活的道理。

原來13:9~1 4是一段審判宣言,在審判中,神卻有13:1 4此言,學者對此意見有三:

(1)將13:1 4作一願望式的宣言,意「我願救贖他們脫離陰間死亡,只要他們不再成為無智慧之子」。

(2)將之作問句,意「我會救贖他們脫離陰間與死亡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他們不肯悔改,以致救贖他們是不可能的事(如H. Wolff)。

(3)將之作應許的宣告,是個有條件性的假設。意以色列如同產難臨到的婦人,若不悔改,終必母子全亡(如C. L. Feinberg)。

三意見中以最後之說較為合理,故13:1 4是審判宣言中那一道有條件性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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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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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E. B. Pusey, The Minor Prophets, I, Baker, 1967r, p.19.
【註2】R. B. Chisholm, Interpreting the Minor Prophets, Zondervan, 1990, p.27.
【註3】J. F. MacArthur, The MacArthur Study Bible, Word, 1997, p.1255.
【註4】F. H. W. Gesenius, Hebrew Grammar, O U P, 1910, p.142g.
【註5】唐佑之,何西阿書註釋,天道,1984,92頁。
【註6】W. R. Harper, "Amos and Hosea," International Critcal Commentary, T & T Clark, 1973, p.345. [I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