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斯拉記》
1. 是誰帶領歸回,設巴薩或所羅巴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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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拉1:11
金銀器皿,共有五千四百件;被擄的人從巴比倫上耶路撒冷的時候,設巴薩將這一切都帶上來。

拉2:2
他們是同著所羅巴伯、耶書亞、尼希米、西萊雅、利來雅、末底改、必珊、米斯拔、比革瓦伊、利宏、巴拿回來的。

關於第一次歸回領袖是誰?是設巴薩或所羅巴伯,學者意見有三:

(1)一人二名說──設巴薩即是所羅巴伯,設巴薩是個人名字,所羅巴伯則是官方名字(如TOTC)。

(2)兩段浪潮說──如一波浪般,有時有二陣潮湧,第一陣的領袖是設巴薩(在古列諭令下,538BC);第二陣是所羅巴伯(在大利烏一世〔Darius Hystaspis,參拉6:1〕諭令下,522-486BC)。

(3)官職不同說──設巴薩是官方指定的領袖,所羅巴伯是民間公選的領袖(如NIC)。第三說與波斯歷史吻合,設巴薩是波斯史記中被提名建造聖殿的人【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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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歸回總人數的記錄先後不符,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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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拉2:3~69
以色列人民的數目記在下面(餘下經文從略)。

以斯拉記錄首次歸回的人數及其它細節,與尼希米的記錄大不相同,對聖經記錄的準確性產生誤解,當如何處理?

據拉2:3~69及尼7:8~72所記,前者(以斯拉)的總人數為49,897人(拉2:64~65),後者(尼希米)則為49,942人(尼7:66~67),兩者間差異雖不大,卻存在。連同其它對象的差異,可作下表比較:

人物與對像以斯拉記尼希米記
公眾42,360人42,360人
僕婢7,337人7,337人
歌唱男女200人245人
馬匹736匹736匹
騾子245匹245匹
駱駝435只435只
馬戶6,720匹6,720匹
金子61,000達利克41,000達利克
銀子5,000彌拉4,200彌拉
祭司袍100件67件

從上表可見些微的差異,如200對245、100對67,可能是「大約數(200人,100件)與「確實數」(245人,67件)計算法不同而造成。而61,000達利克與41,000達利克、5,000彌拉與4,200彌拉的差異,是後者抄前者所產生的錯漏。以斯拉與尼希米雖是同時代的人物,但著書年代大不相同。以斯拉記最後年代為457BC(拉10:17),尼希米記最後年代為407BC(尼13:28的「參巴拉的女婿」在猶太史中有傳說述及他,參約瑟夫,《古史》,11:7~8),兩者著書年代相隔有五十年,故尼希米是選用以斯拉的的資料。尼希米原著在聖靈引導下完成,是無誤的,但後來文士再抄寫時,因疏忽而造成錯誤,則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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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斯拉在此所用的律法有何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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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拉10:3
現在當與我們的神立約,休這一切的妻,離絕他們所生的,照著我主和那因神命令戰兢之人所議定的,按律法而行。

以斯拉麵對甚多歸回猶民與外邦人結為姻親,他大表不滿,力斥他們犯了律法。然而以斯拉所指的是什麼律法,學者意見有二:

(1)有說是指申24:1~4所提及的律法(但申24:1~4指同種族人的婚約在某情況下可廢除,而此指是猶太人與外邦人的通婚)。

(2)有說是指申17:1~4。此處是指當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時,摩西吩咐他們不可與迦南外族通婚,因為如此行會受影響,從對神的敬拜而轉去敬拜外邦人的神(如J. C. La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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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斯拉的吩咐與保羅的不同,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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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拉10:10~11
祭司以斯拉站起來,對他們說:你們有罪了,因你們娶了外邦的女子為妻,增添以色列人的罪惡。現在當向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認罪,遵行他的旨意,離絕這些國的民,和外邦的女子。

林前7:14
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在歸回時代,以色列人在婚姻這事大大違反律法,那時有許多以色列人娶外邦女子為妻,包括了領袖階層(祭司)、服侍階層(利未、歌唱)和普通百姓等。作者在拉10:18~44將那些娶外邦女子的名單一一列出,包括祭司在內,以防有遺漏或不認罪者。

從新約聖經保羅的看法:因為不信的丈夫因妻子就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因著丈夫也成了聖潔(林前7:14)。

無論如何,保羅不贊成離婚,除非有一方是犯了姦淫。以斯拉當時為他們開了個祈禱大會、讀經大會,眾人在神面前得到很大的復興。從拉10:1~2看見他們被聖靈充滿,為罪而痛哭,就有人問以斯拉說:「我們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干犯了我們的神,我們還有指望嗎?」復興的火使許多人看見自己所犯的罪,要求以斯拉幫助他們,拉10:3~4:「現在當與我們的神立約,休這一切的妻,離絕她們所生的,照著我主和那因神命令戰兢之人所議定的,按律法而行。你起來,這是你當辦的事,我們必幫助你,你當奮勉而行」。他們甚至要求以斯拉幫助他們舉行集體離婚,這是件空前大事。那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1)舊約時代的律法是嚴峻且必定執行的,罪如同癌症,一定要割除。

(2)新約是恩典時代,比較強調第二里路的原則,讓人有機會回頭。

(3)那些外邦女子多數是拜偶像的,如果這種事繼續下去,以色列人拜偶像的風氣就難以根除了。

以斯拉是舊約的人物,就以律法來處理,保羅是新約的人物,就以恩典來處理。我們是活在新約的恩典中,就當以新約的做法去處理。新約是不許離婚的,只有在淫亂、離棄時才可離婚,這是啟示漸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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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記》
1. 到底有沒有守過住棚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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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尼8:17
從擄到之地歸回的全會眾就搭棚,住在棚裡;從嫩的兒子約書亞的時候,直到這日,以色列人沒有這樣行;於是眾人大大喜樂。

拉3:4
又照律法書上所寫的,守住棚節;按數照例,獻每日所當獻的燔祭。

尼希米記(444-443BC)8:17記載,以色列人自約書亞以來都沒有守過住棚節;然而以斯拉(537-536BC)3:4卻說在他的時代已有守住棚節,究竟有或沒有?

解答的關鍵在「這樣行」這三個字。原來之前他們曾舉行一個研經大會(尼8:1~8),百姓聽到神話語的講解均大受感動,決心遵守摩西的律法,並守當守的節日。適時住棚節日期臨近,他們在復興之火燃燒下,舉行盛大的記念節日,這是一次「空前」的盛會,極為偉大,感人至深,他們天天召開讀經大會(參申31:11),真是前所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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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尼希米是否違反摩西律法,少收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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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尼10:32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捨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神殿的使用,

按律法規定,每人需納繳半捨客勒支持聖殿(會幕)經費(出30:11~16),如今尼希米卻吩咐只收三分之一捨客勒,是否違反律法?解答有三:

(1)這三分之一捨客勒是在半捨客勒以外的額外捐獻(如Soncino Bible)。

(2)三分之一捨客勒在波斯的幣值下,相當於猶太人的半捨客勒(如NIC)。

(3)尼希米顧念歸回選民經歷經濟惡劣的時代(參尼5:1~5),遂減收殿稅,是暫時性的權宜之計(如啟導本、J. C. La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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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尼希米趕走大祭司的孫子,是否為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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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尼13:28
大祭司以利亞實的孫子耶何耶大的一個兒子,是和倫人參巴拉的女婿,我就從我這裡把他趕出去。

此段記載歸回時代之一項罪,非普通百姓所犯,而是歸回領袖階層所犯。大祭司以利亞實的孫子本是祭司的繼承人,他將承受大祭司一職,可是娶了外邦人參巴拉的女兒為妻。此參巴拉是反對尼希米修築城牆的數大領袖之一(參尼4:7~8),他們甚至可能動用暴力拆毀城牆,而致尼希米要用刀、槍、弓等為「弟兄、兒女、妻子、家產爭戰」(尼7:13~14)。故以利亞實孫子所行,實在後果堪虞。尼希米當時為省長,他有權把大祭司的孫子「趕走」(指驅逐出外),他所做的實屬明智之舉。

附:猶太史家約瑟夫記此名孫子,名叫瑪拿西、是押杜亞的兄弟(尼12:11)他被逐後,岳丈為他在基利心山上建廟,成立新崇拜中心,與耶路撒冷聖殿對峙;而參巴拉也成為撒瑪利亞的省長,此事發生在407BC【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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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帖記》
1. 以斯帖記全書沒有神的名字,何以能列入正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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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書卷能否成為正典,在於作者的受托權威,以及書中是否提及神的作為。另一本書卷,雅歌,亦沒有提及神的名字(歌8:6「耶和華的烈焰」的「耶和華」一字是形容詞,非名詞)。以斯帖記雖沒有提及神的名字(name of God),卻有神的作為(hand of God)在其中。

猶太人傳統,謂以斯帖記作者為末底改,他是敬畏神的人。在撰述本書時,他必定故意不提神的名字,因為他的書是歷史文件,可能在皇宮中傳閱,一來為防對波斯國的宗教政策不恭,故沒提神的名字;二來為防文件被波斯人後代閱讀時,以為是他們的神明之一,卻拯救了猶太人,會對猶太人產生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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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末底改怎可列在擄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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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斯2:5~6
書珊城有一個猶大人,名叫末底改,是便雅憫人基士的曾孫、示每的孫子、睚珥的兒子。從前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將猶大王耶哥尼雅(又名約雅斤)和百姓從耶路撒冷擄去,末底改也在其內。

耶哥尼雅又名約雅斤,於597BC被巴比倫人擄去巴比倫國為奴,據斯2:6,擄民中之一有末底改。而斯2:6發生的時間約在479BC(亞哈隨魯在位第七年,斯2章),已是一百一十八年以後的事了,就算末底改被擄走的那年是抱在手中的嬰孩,那麼他也應是118歲的高齡。斯3:7所記是在474BC,末底改應是123歲。斯10:2,末底改被抬舉是在亞哈隨魯王在位之時。亞哈隨魯王於465BC被人暗殺,而在465BC,末底改已是132歲(若他不是在嬰孩時期被帶走,他的年齡就更大!)。故此,斯2:6的譯文是錯的。

其實斯2:6的「末底改也在其內」這譯文,全基於「關係代名詞」esher(relative pronoun)這字的用途而產生。全句譯文可改成這樣:「書珊城有一個猶大人,名叫末底改。他是睚珥的兒子,示每的兒子(孫),基士的兒子(曾孫),基士(esher)是便雅憫人。他(指基士)與其它被擄的人從耶路撒冷被擄走,他與猶大王耶哥尼雅同被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帶走」【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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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猶太人殺戮了七萬五千人,是否太殘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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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斯9:16
在王各省其餘的猶大人也都聚集保護性命,殺了恨他們的人七萬五千;卻沒有下手奪取財物;這樣,就脫離仇敵,得享平安。

哈曼意欲殺害猶太選民,怎知作繭自縛,反遭殺身之禍。可是國王已將「殺令」發出,不能收回,幸而皇后以斯帖冒死進諫皇上,立下諭旨,准許全國猶太人自衛殺敵(斯8:11~12),結果共有75000人波斯人被殺(七十士譯本作15000),此事是否太殘忍?

此問題需從五方面看:

(1)斯8:9的諭令是給全國猶太人為自衛而作戰。

(2)斯9:1、5的「恨」字是攻擊性、殺害性,並非一般在心中的惱恨。

(3)斯1:1;8:9記載波斯國分127省,每省均有猶太僑民在其中,亦有「恨」他們的人(斯9:2),所以被殺者的總數是分佈於127省。

(4)斯9:2記「那要害他們的人」反應當時反猶運動異常激烈,若不自衛,全家大小性命恐怕難保。

(5)哈曼的毒計是要殺害猶太人及奪取他們的財物(斯8:12),猶太人的「自衛戰爭」是成功的,他們「沒有下手奪取財物」(9:10,16),可見那不是隨意的殺害。若波斯人不下手攻擊猶太人,猶太人也不會傷害他們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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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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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H. H. Grosheide, "Ezra-Nehemia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Kampen, 1963, p.79.
【註2】R. K. Harrison,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Eerdmans, 1969, p.222.
【註3】與R. K. Harrison 不約而同,參上引書10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