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利米勒因饑荒而遷居外邦,是否違反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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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得1:1~2
當士師秉政的時候,國中遭遇饑荒,在猶大的伯利恆,有一個人帶著妻子和兩個兒子往摩押地去寄居;這人名叫以利米勒,他的妻名叫內奧米,他兩個兒子,一個名叫瑪倫,一個名叫基連,都是猶大伯利恆的以法他人,他們到了摩押地就住在那裡。

以利米勒因饑荒而遷居外邦,並未違背律法,因為律法沒有明文禁止人去外邦地居住,但是卻違背了律法的精神,因為律法裡多處表示應許地是神賜給他們的,神也告訴他們應許地是流奶與蜜之地,如果他們很誠懇遵守神的心意,應許之地的生活應該是豐豐盛盛、一無所缺的;饑荒的出現與他們離開神的心意有關。在士師時代,許多人離開了神的心意,神就透過天然的災禍,來考驗這對夫婦的信心。如果他們堅守下去,神必然會幫助他們度過難關的,但他們卻去了外邦地居住,所以後來內奧米回來,就說:「不要再叫我拿俄米了,要叫我瑪拉」。瑪拉就是苦的意思。

據巴勒斯坦約(申29:26~27)「去事奉敬拜素不認識的別神,是耶和華所未曾給他們安排的,所以耶和華的怒氣向這地發作,將這書上所寫的一切咒詛都降在這地上」。這是說到士師時代,許多人去拜偶像而惹起神的怒氣,咒詛(不降雨、旱災、饑荒)就降在他們身上。

流奶與蜜之地不應該有饑荒出現,如果有,乃是人離開了神的心意。

神說了很多次「我不會將這些疾病加在你們身上」,這是一句很重要的話,神用祂奇異的大能說了這句很冒險的應許,如果謹守遵行我⋯⋯的吩咐,我就不將這些疾病(在埃及地所染過的疾病)加在你們身上(出15:26)。神的應許是不會錯的,他們之所以遭遇饑荒,是因為有人離開神。他們搬去摩押地並沒有違反律法,只是離開神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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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掀開被襟」是否不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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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得3:4
到他睡的時候,你看準他睡的地方,就進去掀開他腳上的被,躺臥在那裡,他必告訴你所當做的事。

路得的婆婆教她,三更半夜上波阿斯的床,掀開他的被來蓋。看起來這像是不道德的行為,其實是當時普遍的習俗,但還是要大膽的人才敢做的(這個婆婆相當開明)。必須有「近親」的親屬關係,否則就不能這樣做。以當時的風俗,這樣做就是向他求婚,求他保護你;掀開他的被,蓋在自己身上,意思說要他的保護臨到你身上。女子這樣做,意味著請求他在婚姻上的保護。

路得這樣做,是要求波阿斯履行一個「至近親屬將她娶為妻」的表現,絕不是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

據近東文化,「掀開被襟」是要對方執行保護行為之意(參申27:20;結16:8)。傳說穆罕默德正用此法向一猶太女子Safiya 求婚。亞拉伯人古代在結婚時,便將自己的衣襟覆蓋在新娘子身上。據說這也是蘇俄正統教會(Russian Orthodox Church)的結婚儀式【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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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波阿斯所言是真的或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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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得4:4~6
我想當贖那塊地的是你,其次是我,以外再沒有別人了。你可以在這裡的人面前,和我本國的長老面前說明,你若肯贖就贖,若不肯贖就告訴我。那人回答說:我肯贖。波阿斯說:你從內奧米手中買這地的時候,也當娶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使死人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那人說:這樣我就不能贖了,恐怕於我的產業有礙,你可以贖我所當贖的,我不能贖了。

依當時文化,「至近親屬」有責任和義務去協助他的親人。贖回他在經濟困難時所賣掉的祖地,還給這位親人,但「至近親屬」也有排序。所以波阿斯就叫這位「至近親屬」,為內奧米兒子去贖那塊地,同時也要娶那死人的妻子,好叫那個家庭可以留後,繼承前夫的名字。現在我們來看波阿斯在這件事情上有無取巧。

在當時,作為他人的至親,有幾個責任要盡上,但並非每樣都要做到,而是在幾樣當盡的責任中,能盡上一樣,就104解開發光的話——舊約困語詮釋算盡上責任,如:

(1)報仇:如果有人被殺,至近親屬要為他復仇(這是近東文化習俗,申19:22)。

(2)贖地:如果因經濟之故失去祖地,他的至近親屬有責任為他贖回那地(利25:25)。

(3)留名:有人去世了,沒有留下兒女,沒有後裔,那他的名就無法存留下去,而他的至近親屬,就可娶寡婦為妻,為他生子留後。

當她生下第一個男嬰時,就要以前夫的名為名(申25:5~6),並且要將名下產業的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二分給這個兒子,總之他的產業就去了一大截。

以上三件事,死者的至近親屬可以選擇做任何一件。

現在波阿斯卻將兩件事情混在一起:如果要贖地,就要贖這個女人,否則這地也不能贖。其實只要三取其一,就是盡上至近親屬的本分。但波阿斯卻將兩個要求並成一個,他說「也當」,其實應是「或者」,是二選一,這是他取巧的地方,而那個近親不知道是任選其一,以為律法就是這樣的了,所以他說:你可以贖我當贖的,我不能贖了。所以波阿斯就將「至近親屬的責任」,從那個至近親屬的手中取了過來,用取巧的方法娶了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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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路得進入神的家族,與申23:3相違,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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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得4:22
俄備得生耶西;耶西生大衛。

申23:3
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們的子孫直過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摩押受咒詛,永不能進入神的會裡,是因他們在「巴蘭事件」上(參民22~24章)意圖咒詛神的選民,但如今摩押女子路得終成為以色列家族一份子,甚至是彌賽亞家族的祖先,顯然與申23:3所嚴禁之律法相違。解釋乃是,神給選民律法,旨在使他們不要與抵擋神的人交往,然而歸附以色列神者永遠是例外。在此,路得早向內奧米表態,她的信仰對象與婆婆相同,如後來保羅所言:「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加3:7),因為「神不只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羅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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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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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T. H. Gaster, Myth, Legend, and Custom in the Old Testament, Harper, 1969, p.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