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神在哪裡頒布律法,何烈山或西乃山?
<->經文:申1:2
從何烈山經過西珥山,到加低斯巴尼亞,有十一天的路程。
申4:10
你在何烈山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那日;耶和華對我說:你為我招聚百姓,我要叫他們聽見我的話,使他們存活在世的日子,可以學習敬畏我,又可以教訓兒女這樣行。
出19:11
到第三天要豫備好了,因為第三天耶和華要在眾百姓眼前降臨在西乃山上。
出19:11記載摩西於西乃山(Mt. Sinai)接受律法,申命記卻說在何烈山(Mt. Horeb),解說這分歧有四:
⑴有說西乃山是舊名,何烈山是新名;出埃及記與申命記兩書著作相隔四十年(曠野漂流時代),故名稱不同。
⑵西乃山是整個山脈的總名,
⑶何烈山是一個山峰之名。
⑷何烈山是整個山脈的總名,西乃山是其中一個山峰。兩名可互相通用(此說是最恰當的解釋)。
<-->2. 神究竟有沒有將亞捫人之地賜給以色列人?
<->經文:申2:19
走近亞捫人之地,不可擾害他們,也不可與他們爭戰。亞捫人的地,我不賜給你們為業,因我已將那地賜給羅得的子孫為業。
書13:25
他們的境界,是雅謝和基列的各城,並亞捫人的一半地,直到拉巴前的亞羅珥。
申2:19明說亞捫人之地應許給羅得的子孫,但書13:25卻記載有一半亞捫人之地,給了選民迦得支派。原來按申2:19的應許亞捫人之地處在河東,是不可奪取的。但在約書亞分地給各支派時,亞捫人的勢力已伸張到約旦河西,但被約書亞征服,便歸了約書亞。待他分地時,便將這被亞捫人奪去又重回選民的應許之地(稱「亞捫人的一半地」),分給了選民支派(迦得)(書13:24),故表面看來似是分了亞捫人的土地。
<-->3. 什麼是「散送冥」?
<->經文:申2:20
那地也算為利乏音人之地,先前,利乏音人住在那裡,亞捫人稱他們為散送冥。
在申2:10~12裡,摩西(或後來的編者所加入的解釋插段)應許摩押城亞珥(Ar,有說Ar 是摩押的別名,參申2:18)賜給羅得子孫為業。這地先有身材巨大的以米人、亞衲人、利乏音人、何利人居住。此地先前有利乏音人住在那裡,因為利乏音人身材高大,亞捫人便謔之為「散送冥」(Zamzummim)。「散送冥」(即創14:5的「蘇西人」Zuzim)字意「語音不清」,傳說是因為他們「邊吃邊講」,故「言語冥頑」。正如保羅稱之的「化外人」(Barbarians,語音不清的人,參西3:21)。
<-->4. 安息日是記念神的創造,或神的救贖?
<->經文:創2:3
神賜福給第七日,定為聖日,因為在這日神歇了他一切創造的工,就安息了。
申5:15
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神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因此,耶和華你的神吩咐你守安息日。
創2:3及出20:11皆稱安息日是為記念神創造之偉工而設立的;但申5:15卻說是為記念神的救贖(指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兩者間並無矛盾,因為安息日有雙重意義:一是記念神創造天地萬物後的安息;二是記念神救贖選民離開埃及的安息。前者是起初原因,後者是補加原因,故此凡有氣息的世人都需守安息日。
<-->5. 不許與迦南人結親卻又許?
<->經文:申7:3
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申21:10~13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他便要剃頭發、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他同房。你作他的丈夫,他作你的妻子。
申7:3明說以色列人進迦南後,不許與迦南人結親(申7:3),否則便會將他們的宗教文化帶進來(如後來所羅門娶了外邦女子),況且在迦南人罪惡滿盈時(創15:16),神要將他們滅盡(申7:2)。
但在申21:10~13,律法又吩咐可以。原來申21:10~13與申20:13~15同論及與遠方仇敵爭戰之事。申20:13~15是指較近處的仇敵爭戰,而申21:10~13是指與遠處的仇敵;與申7:3的對像不同,遂有「不許」與「許」之區別。
<-->6. 是叫他們「漸漸」滅亡,或「速速」滅亡?
<->經文:申7:22
耶和華你神必將這些國的民,從你面前漸漸趕出,你不可把他們速速滅盡,恐怕野地的獸多起來害你。
申9:3
你今日當知道,耶和華你的神在你前面過去,如同烈火,要滅絕他們,將他們制伏在你面前,這樣,你就要照耶和華所說的趕出他們,使他們速速滅亡。
申7:22記神借著選民將迦南人「漸漸趕出」,卻不可將對方「速速滅盡」;旋又在9:3吩咐他們要使迦南人「速速滅亡」。兩者間似前後矛盾,解說有二:
⑴「漸漸」二字是指趕出迦南人的過程是大而漫長的,不能一踀而蹴。
⑵「速速」是指以色列人在很快及很短的時間內征服迦南(conquered),但若在迦南長久居住(occupied),則需假以時日才能將敵人趕出。亦即說主要的戰役(battles)很快便完成,其它小摩擦(skirmishes)則需時間處理。
<-->7. 亞倫死在摩西拉或何珥山?
<->經文:申10:6
以色列人從比羅比尼亞干(或作:亞干井)起行,到了摩西拉。亞倫死在那裡,就葬在那裡。他兒子以利亞撒,接續他供祭司的職分。
民20:27~28
摩西就照耶和華所吩咐的行;三人當著會眾的眼前上了何珥山。摩西把亞倫的聖衣脫下來,給他的兒子以利亞撒穿上;亞倫就死在山頂那裡;於是摩西和以利亞撒下了山。
摩西拉(Moserah)是靠近以東境地的平原,何珥山(Mt. Hor)是此平原的小高峰。正如何烈山(Mt. Horeb)是指山嶺,西乃山(Mt. Sinai)是指一個山峰。
<-->8. 為何男性不可穿女性衣服,及反之?
<->經文:申22:5
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本節不是關乎「潮流衣著」的事,解說有四:
⑴禁止一種畸形的變態行為,稱transvestism,即男性喜穿女性衣服(尤是內衣),或女性穿男性衣服(是一種變態性幻想)。但這是心理問題,此解釋甚難接受。
⑵在古代世界裡,一些異教徒在膜拜神祗時,便穿上異性衣服。
⑶表示應對自己性別的尊重。神造男造女,人該對神表順服神造他(她)這性別,不用仿效異性(如G. L. Archer)。
⑷古代歹徒向人行騙多女扮男裝或男扮女裝,尤在近東文化裡,如女性受嫌行騙,也多半不會被搜身,甚至連強盜也不搜查女性,故此不法之徒便男扮女裝。因此申22:5是防盜妙計,非其它緣故【註1】。
<-->9. 婚姻觀似乎太兒戲?
<->經文:申24:1~4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他,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或是娶他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他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他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神的婚姻觀絕對不兒戲,婚姻是神訂立的,是神聖的(來13:4)。在第十誡,祂已宣告婚姻的聖潔(出20:17,申5:21),故不會輕看婚姻。雖然申24:1~4有休妻之律,卻不等於是神喜悅的,只是在家庭亮起紅燈時,神給一條出路。於此,摩西並不聲明休妻是必行的(mandatory),而是禁止一些丈夫無緣無故休棄發妻;也不許在發妻改嫁,她的丈夫死後再娶回她玩「兒戲婚姻」【註2】。在申24:1~4這段休妻之律,關鍵在「不合理」這字。「不合理」不是指隨便找個理由稱之「不合理」,便終止了婚約。查「不合理」(erewath davar)原意「赤露的事」(naked thing),同字形容挪亞醉酒露體失儀(創9:22;另參出20:26;哀1:8;結16:36~37)。
耶穌時代之希路派(Hillel)謂婚姻有任何「不合式」(incom-patibility),皆可仳離,包括燒焦飯食、打扮不漂亮等芝麻蒜皮等事。神清楚立例,惟有妻子在婚後有「露體的行為」(暗示婚外情),才構成丈夫寫休書的理由,這也是耶穌的教訓(太5:31;19:7;可10:4)。妻子有婚外情(淫亂)本是死罪(利20:10;申22:22),但休書可保妻子之性命(參約瑟與馬利亞的情況,太1:19)【註3】。
在舊約時代,婚姻是男方作主,故以女性不合條例為舉例,男的寫休書。但在現代社會,原則可應用在女性方面,女性亦可「寫休書」。
<-->10. 摩西怎會預寫自己的訃文?
<->經文:申34:5~8
於是耶和華的僕人摩西死在摩押地,正如耶和華所說的。耶和華將他埋葬在摩押地,伯毘珥對面的谷中,只是到今日沒有人知道他的墳墓。摩西死的時候年一百二十歲;眼目沒有昏花,精神沒有衰敗。以色列人在摩押平原為摩西哀哭了三十日,為摩西居喪哀哭的日子就滿了。
摩西完成整本律法書(申31:24),即統稱「摩西五經」。他不可能預寫自己的訃文,故申34:1~12是後來之人填補,構成一份完整的「摩西生平軼事」(摩西言行錄)。近東文化是以記錄書內之主要人物為書名,而申34:1~12應該是他的接棒人約書亞續寫的。而「約書亞生平軼事」於書24:28節終止,24:29~33也是後人續寫的(猶太傳統記是塞繆爾,因約書亞也不能預寫自己的訃文)。
<-->書目注明
<->
【註1】G. Lamsa, Old Testament Light, Harper, 1964, p.254.
【註2】W. C. Kaiser, More Hard Sayings of the Old Testament, IVP, 1992, p109.
【註3】W. C. Kaiser, Toward Old Testament Ethics, Zondervan, 1983, pp.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