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這些數字是按字面解釋或另有含義?

<->

經文:民1:46
凡以色列人中被數的,照著宗族從二十歲以外,能出去打仗被數的,共有六十萬三千五百五十名。

民26:51
以色列人中被數的,共有六十萬零一千七百三十名。

民數記共有兩次數點以色列人的數目,首次是為作戰而作的准備工夫(民1:46);另一次是為分地而作之准備工夫(民26:2)。兩次數點民眾皆從二十歲以上計起,人數皆在600000以上,若加上婦孺,人數應多達超過2000000。因此經評家認為這數字必定不能按字面意義作解釋,因超過2000000人豈能在曠野漂流四十年之久?故此:

⑴他們便將數字的「千」字(eleph)解作部落單位(tribalunits)。希伯來文上千的數字,是用「千」字作起點,他們沒有「萬」字;如流便的總數46500人(民1:21)便是46千及500人,即46個部落單位及500人。這樣的計算方法顯然問題眾多,因為民2:32的603550人,即等於603個部落單位另550人,這少撮人怎可以打仗?

⑵另有說這些數字是誇大數字,旨在顯出神給亞伯拉罕後裔的應許果然成就,正如撒上18:7也用誇大數字彰顯神的偉大【註1】。但此說與出38:25~26所得之舍客勒而計算出來的人口總數共603550人大大相違,此處(出38:26)的總數與民2:32的總數相若,表示是按字面計算出來的人口,非誇大的語言【註2】

⑶民數記的人口數字,該按字面意義作解釋。神是萬軍之耶和華,祂有能力供養選民在曠野四十年之久生活上的需要,因祂是行神跡的神。

<-->

2. 祭司任職年是二十歲、二十五歲或三十歲?

<->

經文:民4:3
從三十歲直到五十歲,凡前來任職在會幕裡辦事的,全都計算。

民8:24
利未人是這樣;從二十五歲以外,他們要前來任職,辦會幕的事。

拉3:8
百姓到了耶路撒冷神殿的地方,第二年二月,撒拉鐵的兒子

所羅巴伯、約薩達的兒子耶書亞,和其余的弟兄,就是祭司、

利未人,並一切被擄歸回耶路撒冷的人,都興工建造;又派

利未人,從二十歲以外的,督理建造耶和華殿的工作。

民4:3的「辦事」(melakah)與民8:24的「辦事」(baabodath)是兩件不同「辦事」的性質。前者(民4:3)是指宗教範圍的事奉;後者(民8:24)是概括性的字詞,強調庶務性,但包括宗教性的事務,故此需要年輕力壯者服勤,於是便提早五年開始任職(二十五歲)。這五年算是一種「見習性質」(apprenticeship)。又因在曠野時代,以色列人抬著會幕器具四處漂流,這種「重擔」非靠年輕人不可,故此民8:24的安排是有理由的。

至於拉3:8所說的二十歲以外的乃是關於「督建」神殿的工作,與協助獻祭無關,所以年齡不屬三十歲的要求。此外,據拉2:40及7:43的統計,在歸回時代能擔任聖工的利未人只得74人,故需要提早招募年輕人投入聖工服務的行列,這是因時代不同及人手短缺之故。又據代上23:26及代下31:17記,戴維及希西家時代,辦理聖殿庶務的人乃從二十歲開始,因為年輕小伙子有力氣扛抬各樣重物,那是一種「見習服務期」了。

<-->

3. 為何神賜給選民鵪鶉,卻又擊殺他們?

<->

經文:民11:31~34
有風從耶和華那裡刮起,把鵪鶉由海面刮來,飛散在營邊和營的四圍,這邊約有一天的路程,那邊約有一天的路程,離地面約有二肘。百姓起來,終日終夜,並次日一整天,捕取鵪鶉,至少的也取了十賀梅珥,為自己擺列在營的四圍。肉在他們牙齒之間,尚未嚼爛,耶和華的怒氣就向他們發作,用最重的災殃擊殺了他們。那地方便叫作基博羅哈他瓦(就是貪欲之人的墳墓),因為他們在那裡葬埋那起貪欲之心的人。

在出埃及往迦南地前進路上,神的選民常因某些事故向神發怨言。此次他們又因吃膩嗎哪,而「大起貪欲之心」埋怨「沒有肉吃」(民11:4),導致摩西苦不堪言,向神投訴,有欲死之念頭(民11:15)。神於是給他們甚多鵪鶉,百姓從早到晚捕捉,至少的也取了10賀梅珥(約60簍,民11:32),但肉在他們牙齒之間尚未嚼爛,神已用最重的災殃擊殺他們(民11:33)。

聖經沒說這「最重的災殃」是什麼,但按「災殃」(原文makka,意「打擊」,在出3:20同字譯「攻擊」)在申28~29章內指致命的疾病;故在這裡可能是指「食物中毒」(food poisoning),因這群是不知神恩浩瀚,只顧口腹之欲的忘恩之徒,他們大大輕看神。在此情況下,神若不伸出公義的手懲罰他們,他們的犯罪細胞必如癌細胞般擴散至全民族。

<-->

4. 摩西在這裡似乎太自負?

<->

經文:民12:3
摩西為人極其謙和,勝過世上的眾人。

有人說本節是全本民數記最難解的經文【註3】,摩西是民數記的作者,他沒理由稱自己是世上最謙和的人,學者解說有四:

⑴將「謙和」譯成「辛苦」,這樣便解釋摩西確有甚辛苦的使命,正如不久前他說:「管理這百姓的責任太重了,我獨自擔當不起」(民11:14)。

⑵本節是後人附加上去,如申34:5~8有關摩西逝世的記載是約書亞加上的(參書24:26)。一些英譯本(如NIV)將本節放在括號內,以示是後加進去的(如W. C. Kaiser)。

⑶摩西如此宣稱是「被逼」而作的,如保羅為了要應付假師傅的批評,迫不得已為自己爭辯,而說出不少自詡的話(參林後11:5,12:11~12)。

⑷摩西因娶古實女子為妻,成為米利暗及亞倫毀謗他的導火線,是關乎摩西領導權柄的問題(參民11:29)。整個事件突發的主因,在民12:2,非民12:1。於此摩西不與他們爭辯,只願神為他伸冤,故有此言「為人極其謙和,勝於萬人」【註4】

<-->

5. 贖罪祭究竟是獻一只牲畜,或是二只?

<->

經文:民15:24
若有誤行,是會眾所不知道的,後來全會眾就要將一只公牛犢作燔祭,並照典章把素祭和奠祭,一同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又獻一只公山羊作贖罪祭。

利4:14
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只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民15:24謂若有誤行之罪,可獻一只公牛犢為燔祭(即贖愆祭,參利5:6),一只公山羊為贖罪祭;但利4:14謂只獻一只公牛犢,兩者前後矛盾。原來利未記所記,誤行之罪,是要獻一只公牛犢為贖罪祭(利4:14)。利未記是在漂流曠野前的作品,四十年曠野漂流後(民數記寫作時),神的律法有所增補。此謂若有誤行之罪,該獻的祭有三:

⑴一只公牛犢作燔祭。

⑵同時獻上素祭和奠祭。

⑶一只公山羊為贖罪祭。先前的律例在後來常有修訂(如出13:2比較民3:12;利7:34比較申18:3;利11:39比較申14:21)。

另有學者(如Keil)則稱利4:14指「隱而未現」的罪,民15:24指「誤行之罪」,是兩種不同的罪。或有說利4:14是「籠統之說」,而民15:24是「細列之說」。不管緣由如何,這兩段經文是沒有矛盾的。

<-->

6. 巴蘭按神吩咐去行竟受責,似是無辜?

<->

經文:民22:12
神對巴蘭說:你不可同他們去,也不可咒詛那民,因為那民是蒙福的。

民22:20
當夜神臨到巴蘭那裡說:這些人若來召你,你就起來同他們去,你只要遵行我對你所說的話。

民22:22
神因他去就發了怒;耶和華的使者站在路上敵擋他。他騎著驢,有兩個僕人跟隨他。

巴蘭稱為「貪愛不義之工價的先知」(彼後2:15),受摩押王重金禮聘去咒詛以色列(22:7)。但神不許他這樣做(22:12),摩押王再加重禮,要巴蘭回心轉意(22:15~18)。這時巴蘭虛假地要求神啟示才肯答應(22:19),是時神吩咐他可行之(22:20),但卻使他的咒詛變成祝福(23:8、11)。

整個過程,可見神在控制不容許巴蘭咒詛選民。但問題為何似「出爾反爾」(22:12「不可去」,22:20「可去」)?

原來摩押王巴勒第二次來求巴蘭改變初衷時(22:15~18),巴蘭理應清楚拒絕,他反而請巴勒使者留下過夜,希望神改變心意,可見他是利欲熏心之人。於是神允許巴蘭去,在路上以一頭牲畜的怪異動作提醒他,只是他假意認罪(22:34),致有後來在什亭引誘選民犯罪之事件(25:1~9,31:16)。

<-->

7. 究竟死去是二萬四千人或二萬三千人?

<->

經文:民25:9
那時遭瘟疫死的,有二萬四千人。

林前10:8
我們也不要行奸淫,像他們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斃了二萬三千人。

在約旦河之東、死海之北約6哩的什亭(民25:3),以色列人與摩押女子行淫,遭神用瘟疫懲罰他們,死去有24000人;而林前10:8卻記有23000人,究竟孰是孰非?解答有三:

⑴民數記的是整件事件全體死亡之人數,林前所說是「一日之內」(如W. H. Mare)。神不久前剛拯救以色列人脫離巴蘭的咒詛,可惜他們卻不能救自己離開拜偶像與行淫的罪行,遂招致神的「重刑」。

⑵兩個數目都是約數,民數記是記前面的約數(24000),林前是記後面的約數(23000);故此,其實數便處在此兩數字之中(如23500)(如H. Lindsell)。

⑶這是二件不同的事,林前所記的是拜金牛犢事件(參出32章),因林前10:7所引用的經文出自舊約出32:6。G. L. Archer 解釋謂,出32:28節只記當天被刀殺死的有3000人,但是沒有記載多少人遭瘟疫而斃命,此點保羅在林前10:8節在聖靈的默示下加上補充,說死去的人共23000人,包括被刀殺死的那3000人,因林前10:7節提及出32:6的歷史,故林前10:8必定是與出32:28有關【註5】,故此,林前10:8透露是23000人。而民25:9所記的是另外一件事,是以色列人在什亭所遭的天譴(如G. L. Archer, G. Fee)。

<-->

書目注明

<->

【註1】R. B. Allen, "Numbers," Exposirtor's Bible Commentary, Zondervan, 1990, pp.688-691.
【註2】J. C. Laney, Answers to Tough Questions, Kregel, 1997, p.43.
【註3】W. C. Kaiser, More Hard Sayings of the Old Testament, IVP, 1992, p.98.
【註4】與N. L. Geisler, When Crities Ask, Victor, 1992, p.103表同感。
【註5】G. L. Archer, Encyclopedia of Bible Difficulties, Zondervan, 1982, p.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