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安祭牲的血是灑在壇上,或倒在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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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利3:2
他要按手在供物的頭上,宰於會幕門口;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要把血灑在壇的周圍。

申12:27
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要獻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

對此表面矛盾,解說有二:

⑴平安祭牲的血,有部份是「灑」在壇上,其余的則是用「倒」的方法(如中古猶太學者Maimonides)。

⑵「灑」字與「倒」字意義相同。「倒」是「灑」的強烈用詞,如「小雨如灑水,大雨如倒水」(如N. L. Geis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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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麼是「凡火」,亞倫兩子獻之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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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利10:1~2
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44解開發光的話——舊約困語詮釋香,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

利10:1下之「凡火」,意「不規矩之火」、「不正途點著之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的,故獻上有錯。「凡火」(zarah)表示不按正統(律法)規定獻上,此風不可長,否則後果堪虞,究竟他們錯在哪裡?學者解釋有三:

⑴方法錯誤論——明顯指出,這「火」是點香爐之火,必須從祭壇取火種而點著(參利16:12)。亞倫二子是大祭司之後,不應不知情知法(如J. R. Kohlenberger; G. J. Wenham)(參利8:1~2 上)。

⑵時間錯誤論——香爐點著時間是每日早、晚二次,他們在錯誤時間點火(如Keil & Delitzsch)。

⑶方法及人皆有錯論——除第一論外,可能再加上亞倫二子沒正視其聖潔之身分,很可能醉酒行事,故招禍尤,如10:9便乘機提及此事。此外,燃點香爐是大祭司之專職,他人不可擅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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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古代的食物律,今日仍需遵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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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利11章

神給以色列人的食物律,有雙重作用:

⑴神學意義——利11章所列出各種的動物及海產有潔淨與

不潔淨之分,旨在提醒以色列人是「聖潔之民」、「分別為聖」之民、歸神的選民,有與眾不同之別,這是以色列人的「使命」。

⑵衛生意義——從衛生角度下看,凡被列為潔淨的動物或海產食物均比較衛生;反之,不潔淨之動物或海產則多以廢物為食物,他們體內藏有大量病菌,人吃了易導致疾病。

就這雙重意義,神禁止食用不潔淨的動物或海產,旨在提醒選民的身分及使命,並保障他們生命的健康,使能成就他們的使命。而今日信徒在恩典時代,並不需要遵守律法的食物律,如彼得在異像裡所獲得的啟示(參徒10:11~16;可7:19);可是在衛生角度下看,一切仍需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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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沙番與兔子倒嚼不分蹄,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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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利11:5~6
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沙番(俗稱「石兔」,參詩104:18;箴30:26)與兔子在此處說是倒嚼不分蹄的動物,在現代科學下看,他們雖不分蹄,卻是不倒嚼的,便與聖經產生矛盾。

學者對此的解答有二:

⑴在現代科學下看,他們雖不是反芻動物,但他們在吃食物時,嘴部的移動使人一看便視之如牛、羊倒嚼的動物。連偉大的瑞士動物學分類學者林奈(C. Linnaeus, 1707-1778)也誤將他們分類為倒嚼動物,因他們吃食物時,嘴部的運動表面看來太像倒嚼動物。因他們仍是不分蹄的,故算為不潔淨的動物(如N. L. Geisler)。

⑵他們是屬古代的兔系動物,今已絕種,故不能以現代的石兔或兔子來作批判標准(如H. M. Mo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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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何生男生女潔淨的日子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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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利12: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婦人懷孕生男孩,他就不潔淨七天,像在月經污穢的日子不潔淨一樣。

利12:5
若生女孩,就不潔淨兩個七天,像污穢的時候一樣;要在產血不潔之中,家居六十六天。

律法指出,婦人生男孩便不潔淨7天,需家居33天。若生女孩便不潔淨14天,需家居66天(雙倍日子)。何解?

學者解釋意見有二:

⑴整件事是與潔淨禮儀(ceremonial rite)有關,與生男生女絕無關系(physical)。如主耶穌之母生下祂後,滿了潔淨的日子便帶祂到耶路撒冷獻給神(路2:22)【註1】。潔淨的日子是33日(利12:4)。

⑵古代中東傳統文化認為,婦人生男孩失血量較少,故計算不潔淨日子較少,家居復元時間也短少些;而生女孩因一般失血較多,故不潔淨日子較長,家居復元時間也要雙倍計算。因女孩身體較男孩柔弱,需更多時間照顧,這是神給予生女兒的母親「額外」的恩典。且女子在成長過程中需多加體貼照顧。生產後,因體恤而給予更多的家居時間,更合今日醫學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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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是否遵守律法便可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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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利18:5
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本節經文在舊約結20:11、新約路10:28、羅10:5及加3:12 均有出現,似乎除因信稱義外,提供給世人另一個得永生之途徑。但這是誤讀及誤解了本節經文的意義。

嚴格說來,本節並非提倡遵守律法便可獲得永生,因這樣的神學理論與整本聖經所強調「因信稱義」大大相違。此處強調以色列人進入應許地後,必須全心全意遵守神的律法。「守律法」是他們在應許地的「生活准則」(live by them),這是對那些已信神的選民而說的,因他們已信神(不信者根本與守律法無關),已是得永生之人。但是得永生的人要如何彰顯他們「永生生活的樣式」,那就是遵守律法了(尤在律法時代言)。故本節是論及得永生者的「聖潔生活」(sanctification),非「稱義的要求」(justification)【註2】。是以出埃及(喻得救)的選民,對神所要求的回應是:「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出19:6)。

至於羅10:5及加3:12 的經文,由上下文思路來看,是指在律法時代靠律法活著的人,在律法的指導之下,如何過一個「奉公守法」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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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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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G. Bush, Notes on Leviticus, James & Klock, 1976, p.115.
【註2】W. C. Kaiser, Hard Sayings of the Old Testament, IVP, 1988, p.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