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斯拉记》
1. 是谁带领归回,设巴萨或所罗巴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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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拉1:11
金银器皿,共有五千四百件;被掳的人从巴比伦上耶路撒冷的时候,设巴萨将这一切都带上来。

拉2:2
他们是同着所罗巴伯、耶书亚、尼希米、西莱雅、利来雅、末底改、必珊、米斯拔、比革瓦伊、利宏、巴拿回来的。

关于第一次归回领袖是谁?是设巴萨或所罗巴伯,学者意见有三:

⑴一人二名说──设巴萨即是所罗巴伯,设巴萨是个人名字,所罗巴伯则是官方名字(如TOTC)。

⑵两段浪潮说──如一波浪般,有时有二阵潮涌,第一阵的领袖是设巴萨(在古列谕令下,538BC);第二阵是所罗巴伯(在大利乌一世〔Darius Hystaspis,参拉6:1〕谕令下,522-486BC)。

⑶官职不同说──设巴萨是官方指定的领袖,所罗巴伯是民间公选的领袖(如NIC)。第三说与波斯历史吻合,设巴萨是波斯史记中被提名建造圣殿的人【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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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归回总人数的记录先后不符,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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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拉2:3~69
以色列人民的数目记在下面(余下经文从略)。

以斯拉记录首次归回的人数及其它细节,与尼希米的记录大不相同,对圣经记录的准确性产生误解,当如何处理?

据拉2:3~69及尼7:8~72所记,前者(以斯拉)的总人数为49,897人(拉2:64~65),后者(尼希米)则为49,942人(尼7:66~67),两者间差异虽不大,却存在。连同其它对象的差异,可作下表比较:

人物与对象以斯拉记尼希米记
公众42,360人42,360人
仆婢7,337人7,337人
歌唱男女200人245人
马匹736匹736匹
骡子245匹245匹
骆驼435只435只
马户6,720匹6,720匹
金子61,000达利克41,000达利克
银子5,000弥拉4,200弥拉
祭司袍100件67件

从上表可见些微的差异,如200对245、100对67,可能是“大约数(200人,100件)与“确实数”(245人,67件)计算法不同而造成。而61,000达利克与41,000达利克、5,000弥拉与4,200弥拉的差异,是后者抄前者所产生的错漏。以斯拉与尼希米虽是同时代的人物,但着书年代大不相同。以斯拉记最后年代为457BC(拉10:17),尼希米记最后年代为407BC(尼13:28的“参巴拉的女婿”在犹太史中有传说述及他,参约瑟夫,《古史》,11:7~8),两者着书年代相隔有五十年,故尼希米是选用以斯拉的的资料。尼希米原著在圣灵引导下完成,是无误的,但后来文士再抄写时,因疏忽而造成错误,则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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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斯拉在此所用的律法有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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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拉10:3
现在当与我们的神立约,休这一切的妻,离绝他们所生的,照着我主和那因神命令战兢之人所议定的,按律法而行。

以斯拉面对甚多归回犹民与外邦人结为姻亲,他大表不满,力斥他们犯了律法。然而以斯拉所指的是什么律法,学者意见有二:

⑴有说是指申24:1~4所提及的律法(但申24:1~4指同种族人的婚约在某情况下可废除,而此指是犹太人与外邦人的通婚)。

⑵有说是指申17:1~4。此处是指当以色列人进入迦南地时,摩西吩咐他们不可与迦南外族通婚,因为如此行会受影响,从对神的敬拜而转去敬拜外邦人的神(如J. C. La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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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斯拉的吩咐与保罗的不同,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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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拉10:10~11
祭司以斯拉站起来,对他们说:你们有罪了,因你们娶了外邦的女子为妻,增添以色列人的罪恶。现在当向耶和华你们列祖的神认罪,遵行他的旨意,离绝这些国的民,和外邦的女子。

林前7:14
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

在归回时代,以色列人在婚姻这事大大违反律法,那时有许多以色列人娶外邦女子为妻,包括了领袖阶层(祭司)、服侍阶层(利未、歌唱)和普通百姓等。作者在拉10:18~44将那些娶外邦女子的名单一一列出,包括祭司在内,以防有遗漏或不认罪者。

从新约圣经保罗的看法:因为不信的丈夫因妻子就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因着丈夫也成了圣洁(林前7:14)。

无论如何,保罗不赞成离婚,除非有一方是犯了奸淫。以斯拉当时为他们开了个祈祷大会、读经大会,众人在神面前得到很大的复兴。从拉10:1~2看见他们被圣灵充满,为罪而痛哭,就有人问以斯拉说:“我们娶了外邦女子为妻,干犯了我们的神,我们还有指望吗?”复兴的火使许多人看见自己所犯的罪,要求以斯拉帮助他们,拉10:3~4:“现在当与我们的神立约,休这一切的妻,离绝她们所生的,照着我主和那因神命令战兢之人所议定的,按律法而行。你起来,这是你当办的事,我们必帮助你,你当奋勉而行”。他们甚至要求以斯拉帮助他们举行集体离婚,这是件空前大事。那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⑴旧约时代的律法是严峻且必定执行的,罪如同癌症,一定要割除。

⑵新约是恩典时代,比较强调第二里路的原则,让人有机会回头。

⑶那些外邦女子多数是拜偶像的,如果这种事继续下去,以色列人拜偶像的风气就难以根除了。

以斯拉是旧约的人物,就以律法来处理,保罗是新约的人物,就以恩典来处理。我们是活在新约的恩典中,就当以新约的做法去处理。新约是不许离婚的,只有在淫乱、离弃时才可离婚,这是启示渐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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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记》
1. 到底有没有守过住棚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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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尼8:17
从掳到之地归回的全会众就搭棚,住在棚里;从嫩的儿子约书亚的时候,直到这日,以色列人没有这样行;于是众人大大喜乐。

拉3:4
又照律法书上所写的,守住棚节;按数照例,献每日所当献的燔祭。

尼希米记(444-443BC)8:17记载,以色列人自约书亚以来都没有守过住棚节;然而以斯拉(537-536BC)3:4却说在他的时代已有守住棚节,究竟有或没有?

解答的关键在“这样行”这三个字。原来之前他们曾举行一个研经大会(尼8:1~8),百姓听到神话语的讲解均大受感动,决心遵守摩西的律法,并守当守的节日。适时住棚节日期临近,他们在复兴之火燃烧下,举行盛大的记念节日,这是一次“空前”的盛会,极为伟大,感人至深,他们天天召开读经大会(参申31:11),真是前所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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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尼希米是否违反摩西律法,少收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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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尼10:32
我们又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银一舍客勒三分之一,为我们神殿的使用,

按律法规定,每人需纳缴半舍客勒支持圣殿(会幕)经费(出30:11~16),如今尼希米却吩咐只收三分之一舍客勒,是否违反律法?解答有三:

⑴这三分之一舍客勒是在半舍客勒以外的额外捐献(如Soncino Bible)。

⑵三分之一舍客勒在波斯的币值下,相当于犹太人的半舍客勒(如NIC)。

⑶尼希米顾念归回选民经历经济恶劣的时代(参尼5:1~5),遂减收殿税,是暂时性的权宜之计(如启导本、J. C. La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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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尼希米赶走大祭司的孙子,是否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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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尼13:28
大祭司以利亚实的孙子耶何耶大的一个儿子,是和伦人参巴拉的女婿,我就从我这里把他赶出去。

此段记载归回时代之一项罪,非普通百姓所犯,而是归回领袖阶层所犯。大祭司以利亚实的孙子本是祭司的继承人,他将承受大祭司一职,可是娶了外邦人参巴拉的女儿为妻。此参巴拉是反对尼希米修筑城墙的数大领袖之一(参尼4:7~8),他们甚至可能动用暴力拆毁城墙,而致尼希米要用刀、枪、弓等为“弟兄、儿女、妻子、家产争战”(尼7:13~14)。故以利亚实孙子所行,实在后果堪虞。尼希米当时为省长,他有权把大祭司的孙子“赶走”(指驱逐出外),他所做的实属明智之举。

附:犹太史家约瑟夫记此名孙子,名叫玛拿西、是押杜亚的兄弟(尼12:11)他被逐后,岳丈为他在基利心山上建庙,成立新崇拜中心,与耶路撒冷圣殿对峙;而参巴拉也成为撒玛利亚的省长,此事发生在407BC【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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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帖记》
1. 以斯帖记全书没有神的名字,何以能列入正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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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卷能否成为正典,在于作者的受托权威,以及书中是否提及神的作为。另一本书卷,雅歌,亦没有提及神的名字(歌8:6“耶和华的烈焰”的“耶和华”一字是形容词,非名词)。以斯帖记虽没有提及神的名字(name of God),却有神的作为(hand of God)在其中。

犹太人传统,谓以斯帖记作者为末底改,他是敬畏神的人。在撰述本书时,他必定故意不提神的名字,因为他的书是历史文件,可能在皇宫中传阅,一来为防对波斯国的宗教政策不恭,故没提神的名字;二来为防文件被波斯人后代阅读时,以为是他们的神明之一,却拯救了犹太人,会对犹太人产生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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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末底改怎可列在掳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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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斯2:5~6
书珊城有一个犹大人,名叫末底改,是便雅悯人基士的曾孙、示每的孙子、睚珥的儿子。从前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将犹大王耶哥尼雅(又名约雅斤)和百姓从耶路撒冷掳去,末底改也在其内。

耶哥尼雅又名约雅斤,于597BC被巴比伦人掳去巴比伦国为奴,据斯2:6,掳民中之一有末底改。而斯2:6发生的时间约在479BC(亚哈随鲁在位第七年,斯2章),已是一百一十八年以后的事了,就算末底改被掳走的那年是抱在手中的婴孩,那么他也应是118岁的高龄。斯3:7所记是在474BC,末底改应是123岁。斯10:2,末底改被抬举是在亚哈随鲁王在位之时。亚哈随鲁王于465BC被人暗杀,而在465BC,末底改已是132岁(若他不是在婴孩时期被带走,他的年龄就更大!)。故此,斯2:6的译文是错的。

其实斯2:6的“末底改也在其内”这译文,全基于“关系代名词”esher(relative pronoun)这字的用途而产生。全句译文可改成这样:“书珊城有一个犹大人,名叫末底改。他是睚珥的儿子,示每的儿子(孙),基士的儿子(曾孙),基士(esher)是便雅悯人。他(指基士)与其它被掳的人从耶路撒冷被掳走,他与犹大王耶哥尼雅同被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带走”【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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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犹太人杀戮了七万五千人,是否太残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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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斯9:16
在王各省其余的犹大人也都聚集保护性命,杀了恨他们的人七万五千;却没有下手夺取财物;这样,就脱离仇敌,得享平安。

哈曼意欲杀害犹太选民,怎知作茧自缚,反遭杀身之祸。可是国王已将“杀令”发出,不能收回,幸而皇后以斯帖冒死进谏皇上,立下谕旨,准许全国犹太人自卫杀敌(斯8:11~12),结果共有75000人波斯人被杀(七十士译本作15000),此事是否太残忍?

此问题需从五方面看:

⑴斯8:9的谕令是给全国犹太人为自卫而作战。

⑵斯9:1、5的“恨”字是攻击性、杀害性,并非一般在心中的恼恨。

⑶斯1:1;8:9记载波斯国分127省,每省均有犹太侨民在其中,亦有“恨”他们的人(斯9:2),所以被杀者的总数是分布于127省。

⑷斯9:2记“那要害他们的人”反应当时反犹运动异常激烈,若不自卫,全家大小性命恐怕难保。

⑸哈曼的毒计是要杀害犹太人及夺取他们的财物(斯8:12),犹太人的“自卫战争”是成功的,他们“没有下手夺取财物”(9:10,16),可见那不是随意的杀害。若波斯人不下手攻击犹太人,犹太人也不会伤害他们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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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目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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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H. H. Grosheide, "Ezra-Nehemia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Kampen, 1963, p.79.
【注2】R. K. Harrison,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Eerdmans, 1969, p.222.
【注3】与R. K. Harrison 不约而同,参上引书10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