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書信的性質

在教會史中,「普通書信」這名詞曾引起多方爭辯,據H. C. Thiessen考究,早在俄利根時(200AD)此組書信已被稱為「普世書卷」(Catholic Epistles)【註1】,暗指這些書信內蘊藏「權柄」(Authoritative)或「正典性」(Canonical Status)的地位,這是一向的統稱;有些人則稱之為「普通書信」(General Epistles),明指這些書信的「性質」。事實上,「普世」(Katholikos)為希臘詞,「普通」(Generalis)為它的拉丁文相對詞,武加大譯本亦稱之為「普世書信」。可是初期教父卻把一些不歸入正典的教父書信稱為「普世書信」,如「巴拿巴書」(Epistle of Barnabas)或「多安尼修書」(Epistles of Dionysius),甚至異端書信如「泰米臣書」(Epistle of Themison)也放在內。而亞歷山大的革利免卻把耶路撒冷大會後的公函(徒15:23)稱為「最普世的書信」【註2】

由此可見,「普通書信」乃依據它們的性質命名,表示它們不是為某一地方教會而寫,而是對任何時代教會均適合。普通書信廣義上是指給教會的公函(Encyclical Letters),但也不能一概而論,如約翰二、三書是給某地方教會的書信,但因它們與約翰一書有強烈的聯繫,故歸在一起;其餘的則可清楚看到其「公函」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