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宣道書信的神學思想
顧名思義,宣道書信是保羅三次旅行佈道期間所寫給眾教會的書信,計有加拉太書、帖撒羅尼迦前後書、哥林多前後書及羅馬書。其神學重點分列如下:
A. 第一、二次旅行佈道間的書信:加拉太書的神學思想
1. 書的背景
北加拉太論
照此論,加拉太教會是新約時代北加拉太地區的教會(如安西拉Ancyra,彼仙納Pessinus,他維菴Tavium,Julipdis等地)。這是據羅馬帝國於主前25年時,將加拉太、呂高尼、弗呂家、比西底等地,統稱加拉太省而定;也是保羅於第二次旅行佈道創立的教會(徒16:6)。保羅第三次旅行佈道時,曾再次探訪他們(徒18:23)。故加拉太書是保羅在第二次旅行佈道後,或在第三次旅行佈道時的作品。地點可能性有二:一在以弗所(居以弗所三年之時期,徒19:10;20:31),或在第三次旅行佈道回程由哥林多經馬其頓時(徒20:1~3),這樣加拉太書是53或57年的著作(贊成北加拉太論者人數不貲,如初期教父:Lightfoot; Salmon; Coneybeare and Howson; Farrar; Findlay; Alford; Meyer; Ellicott; Godet; Moffatt; E. F. Harrison; Fausset; Eadie; A. T. Robertson; R. M. Grant等)。
南加拉太論
據此論,加拉太教會是指南加拉太地方的教會。如旁非利亞的別加,彼西底的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特庇等,均是保羅在第一次旅行佈道時所創立的教會(徒13:13~14:21)。在第二次佈道時保羅重回探望他們(徒15:41、36),並將耶路撒冷教會大會之議決帶給加拉太的教會(徒15:23~29;16:4~5)。因此,加拉太書在第一及第二次旅行佈道中間完成,地點在敘利亞的安提阿,時約49年;若此,加拉太書是保羅13卷書信中最早完成的(贊成南加拉太論者為數亦不少,如W. M. Ramsay; F. F. Bruce; D. E. Hiebert; E. D. Burton [ICC]; M. C. Tenney; T. Zahn; R. B. Rackham; H. C. Thiessen; K. Lake; D. Guthrie; K. Wuest; G. E. Ladd; S. D. Toussaint; Hogg and Vine; H. Hoehner; H. A. Kent等)。
據南加拉太論,保羅在第一次旅行佈道時,將「因信稱義」、「不用再受割禮」,外邦人便可蒙恩得救的信息傳開。回來後不久,得一驚人消息:加拉太教會對他所傳的信息有所懷疑,原來他們大受猶太教徒的影響,謂因信稱義還不夠,更要加上遵守律法,遵守節期,接受割禮(加入猶太教的手續,加3:3;4:10;5:2~4),又對保羅的權柄有所質疑(加1:1;2:1~11)。這事所帶來的危機非同小可,不但會使加拉太教會回到律法之下,整個福音真理也會隨著動搖,故此保羅立即修書,向加拉太眾教會保證「因信稱義」乃是福音之道,切勿搖動。由此,全書神學要題呈現。難怪此書成為16世紀宗教改革的號筒之一,引領教會歷史進入新的時期。
2. 書的神學主題
查此書的神學主題有四:
基督的福音
(1)因信稱義
加拉太教會信徒接受了保羅所傳的福音,但他離開後,猶太教徒來到此地傳講割禮的重要,宣稱人要守律法才能承受神的救恩(加5:3~4)。保羅稱他們為「假弟兄」(加2:4),又說他們所傳的為「別的福音」(加1:6;「別的」原文heteron,指不同類別),是更改了的基督福音(加1:7),這等人該受咒詛(加1:8~9)。向人宣告「咒詛」(anathema)是猶太教中一件極嚴重的事,等於與神永遠隔絕之意【註2】。可見保羅視此事的嚴重、與對這些人的憤怒。因為他們所講的不但與保羅所傳的完全相違,更與神救贖之法有所牴觸。保羅從神啟示所得的領悟,律法強調行為稱義,但沒有一個人能在這方面成功,沒有一人能靠行為稱義(加2:16b);人在神面前稱義,全是因信耶穌是基督之故(加2:16a)。
為了使讀者更明白什麼是因信稱義,不用守律法單靠信心便能稱義,保羅用了數例加以說明。
(a)提多的舉例
據加2:1~10所記,這次的探訪,最佳的解釋是指徒11:28~30那次之記載【註3】。保羅上耶路撒冷,把他在外邦人中所傳的福音對教會「陳說」(anethemen,意「將事實真相擺明」,加2:2;參徒25:14譯「告訴」)。那次他把提多帶去,因提多雖是「外邦人」(Hellenics,中譯「希利尼人」,此處譯文是指外邦人,如加3:28的用法,參林前1:22~23希利尼即外邦人),但保羅沒有「勉強」(enagkasthe,意「強迫」,是個頗強勁的字彙)他行割禮(加2:3)。表示保羅在各處傳不用守割禮便可得救的信息,連與他同工同行的提多,也沒勉強他行割禮。那次的探望,蒙耶路撒冷教會柱石的支持(加2:9),暗示保羅一直以來所傳的福音是純正的「福音真理」(加2:5)。
(b)彼得的舉例
加2:11~14記(2:11至何節結束,甚難辨認;但2:15開始「我們」這個認同讀者的字,可作另一段的啟語【註4】),有關保羅嚴斥彼得這事,發生在使徒行傳中何時,學者解說有二:有說這事在使徒大會之後發生的(如J. B. Lightfoot; F. E. Hamilton);或在保羅第二、三次旅行佈道之間(如G. G. Findlay; C. Vaughan;但此說表示彼得在教會大會時的神學立場很快就動搖)。另一解說認為這事發生在保羅第一次旅行佈道之後,在教會大會之前,即在徒14:26~28之時【註5】。
彼得在安提阿時與外邦信徒本有美好的「契交」(加2:12的「吃飯」sunesthien是不完全式時態,表示非僅一次而是習慣性之意);有說這是在外邦人家中用飯【註6】;有說「吃飯」表示聖餐前的愛筵(參林前11:18~34),非普通的家庭用飯【註7】。那知從耶路撒冷而來的猶太保守派人士蒞臨,可能為募捐資助耶路撒冷大饑荒之事,彼得竟「退去」(aphorizen,此字在古典希臘文中是個軍事性術語,描述撤軍的情形)不與外邦信徒同用,因恐得罪那些律法派的人(奉割禮的人),令他的地位在母會遭人質疑。彼得此舉,使巴拿巴連同其他的猶太信徒也「隨夥」(sunapechthe,如洪水般被沖走)「裝假」(hupokrisei,即英文之hypocrisy一字)。保羅視此與「福音真理不合」(加2:14),便當面「抵擋」他(加2:11,「抵擋」antesten原意指向一種壓來的勢力發出反抗)。保羅視他們的虛偽是一種反對福音真理的表現,務要對抗【註8】。
對保羅而言,福音是不分國籍種族的,神對萬民一視同仁,只問信心的實在。彼得怕向教會中的割禮派(參徒11:2)不能交代,便離開不與外邦信徒交往,此舉無疑是站在割禮派的立場行事,象徵認同律法主義。保羅認為這是與福音「不合」的(ouk orthopodousin,「合」字由「正直」及「腳」二字組成,故「不合」可意「不正直的腳」,喻「不合正途」,英文orthopodiatry由此字而出)。其不合之處乃是「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非律法主義所言),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加2:16),故不可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即參加猶太教,加2:15)。
(c)亞伯拉罕的舉例
在加3:6~9裡,保羅以亞伯拉罕為例,說他是因信稱義,非因守律法稱義(加3:6,引自創15:6)。所以,凡以信為本的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加3:7),這不是指肉體方面,而是指屬靈方面而言。外邦人可以循亞伯拉罕稱義之法而稱義,不用像律法派所言必須先受割禮,成律法派人士才能稱義。「因信稱義」在此處稱為「福音」,正是加2:5~15「福音真理」的詮釋。而外邦人因信稱義,此點在聖經裡早有預告:「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加3:8,引自創12:3)。
(d)律法書的舉例
保羅用了三個人物為例後,便以神的律法書所說的作為「因信稱義」這項神學的總結。在加3:10~14裡,保羅引用四節經文分別指出「因信稱義」的道理:①申27:26(加3:10)——律法稱凡不遵守書上所記的都會被咒詛,這樣全地的人都被咒詛,因無人能守(能守便能稱義,加3:11a);②哈2:4(加3:11b)——稱義的人(義人)是靠信得生,非靠行律法得生;③利18:5(加3:12)——律法也論行為,人可憑行律法得生,此言是回應申27:26所說,人若遵守律法也可得生(稱義),這是理論而非實踐的說法;④申21:23(加3:13b)——人因不能守律法稱義,故被律法咒詛;但基督代替人上十架,替人受律法的咒詛,這樣就「贖出」(eksegorasen,意「買贖」,參林前6:20;7:23)信徒離開(ek)律法的咒詛了(加3:13a)。「贖」字背後暗示像人被律法擄去,成為律法的階下囚,如今因基督以其生命作贖金,人得以脫離死刑,贖回生命。這四段經文,首尾二節與「咒詛」有關,中間二節與「得生」有關:前後兩節分別論及人受咒詛及基督受咒詛,中間兩節分別提到靠信與靠行為得生。全段意指人因不能遵守律法而遭處罰,基督卻能代人承受刑罰,這樣因基督的代死,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便臨到外邦人,也使外邦與猶太人都能因信得著應許的靈(加3:14)。H. A. Kent謂,聖靈是重生的靈,人因信耶穌代死之故,聖靈便使人重生(如加3:2),這正是因信稱義的道理【註9】。
(2)十字架的討厭
加拉太書清楚指出,保羅對割禮派人士發出嚴厲的駁斥,並從三方面指出割禮派的禍害:①基督與割禮派無益(加5:2),這表示基督代死的果效在他們身上沒有作用;②割禮派不能遵守每一條律法,所以他們是「欠行全律法的債」(加5:3),表示他們也是不能遵守律法的人;③他們從恩典中墜落,與基督隔絕(加5:4)。「隔絕」(katergethete,意「廢棄」,在加5:11同字譯「就沒有了」,在羅7:6譯「脫離」)與「墜落」(eksepesate)全是極強勁嚴峻的詞彙,顯示保羅對此等人的憤怒。在加5:11,保羅提到他若傳割禮派的信息,就不用受逼迫(如徒13:50;14:19),十字架討厭的地方也沒有了。
十字架的「討厭」(skandalon,意「譭謗」,喻「使人跌倒」)指十字架使猶太教徒跌倒。因他們強調靠行為得救,而十架代表救贖偉工已成,人只靠信心接受便可得救,這是割禮派的致命傷,對他們是極大的「冒犯」。可是這是基督的福音,使人得自由的福音(加5:1)。對那些傳割禮而得救者,保羅異常的憤慨,恨不得他們把自己「割絕了」(加5:12,apokopsontai,意「割傷」、「肢解」)。在加拉太地方,不少異教崇拜Cybele神像,其中一項宗教儀式乃是自殘己身【註10】,以此表示對這神的效忠,保羅也許藉此異教風俗為喻,表示割禮派的人是害己(也害人)的。
律法的意義與目的
(1)律法與應許
神與以色列人建立關係,是在祂應許亞伯拉罕時,保羅稱這應許為人的「文約」(diatheken,意「條約」、「遺囑」)。照人的常規來說,是不能「廢棄」(athetei,加3:15)或「加增」(epidiatassetai,由「在上」及「加添」二字組成),表示這應許乃永久性、不能修改的。這應許將在亞伯拉罕後裔中之一人(基督)獲得應驗(加3:16)。故此,神雖在亞伯拉罕430年後給以色列人律法,但這不能「廢掉」(katargesai,加3:4譯「隔絕」)先前的應許。所以(oun,加3:21的首字,和合本漏譯)律法不是「反對」(kata)應許(加3:21a),而是為要顯出應許的實在、應許的重要、應許的需要才賜給人,因為沒有一個人能行律法稱義(除了基督)。義若本乎律法,律法就可稱為「叫人得生的律法」(加3:21下)。但事實並非如此,正因無人能靠律法稱義,這就顯出應許的必須,也顯出律法的功用。
(2)律法的功用
加3:19~25是新約中詮釋律法最重要的一段經文。在加3:19,保羅明說律法是為「過犯」(parabaseon)「添上的」(prosetethe,意「加增」,參羅5:20的「外添」pareiselthen,意「旁路」,有異曲同工之妙)。顯然若沒有過犯,律法也不用頒下,既有過犯,律法的賜給便是必然的了。但律法卻有時限,那是等候「應許的子孫」(耶穌基督)來到,祂會將人因過犯而有的刑罰除去,這樣律法的功用便大工告成了。
在加3:22保羅接著說,罪將人「圈在」(sunekleisen,同字在路5:6譯「網住」)「罪」裡(hamartian),如囚犯般,好叫「應許的福」給那信的人。意說律法鎖禁人在罪獄裡,為了使「應許的福」能從天而降,像「劫牢似地」將人搶救出來。
保羅在加3:23也指出,在因信得救之法「未到」(elthein)以先,世人乃是被「看守」(ephrouroumetha,這字有時用在軍事行動上,如「圍困」之意,使敵人不能逃脫)在律法之下,被「圈在」(sugkleiomenoi,參加3:22)罪裡,直至(eis)真道顯明出來(真道即因信得救之法)。由此可見將神律法賜與以色列人,是為了「促使」真道顯明,讓應許之福來臨。
到下一節(加3:24),保羅作個總結,他說這樣律法「是」(gegonen,「一直是」)我們的「訓蒙師傅」(paidagogos,意「兒童聚集之處」,暗指「家庭教師」,此字在希臘教育界是個著名字彙,特指兒童教育的老師,如富貴人家的私人教師,專職6至16歲的兒童特別教育,直至他們長大成人【註11】),直至(eis)基督來到,好叫世人得蒙「稱義」(dikaiothomen)。但因信得救的理既已「來到」(elthouses),世人也不在訓蒙師傅之下了(加3:35),故此得救之理是因信稱義之道,與律法無關。保羅在加5:6正將此點帶至總結:「原來在基督耶穌裡,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信心產生對基督的愛,而歸向基督)。
聖靈的工作
聖靈的工作在加拉太書雖不是最強調的主題,亦有二大要點:一是有關聖靈與救恩,二是聖靈與信徒的生活。
(1)聖靈的重生
加拉太教會因深受割禮派人士的攪擾,使保羅痛心疾首,惟恐他現在或以前的工作成徒然(加2:2)。故此他證明因信稱義的福音真理後(加1~2章),隨即給他們五個問題,其中多是有關聖靈的,要讓他們仔細思考自己的屬靈光景究竟如何(加3:1~5)。在三句問話中,保羅要他們知道如何受聖靈(加3:2)。
「受聖靈」在此處(非像徒8:14~17或19:1~2)似是與「得救」為同義詞【註12】,也是指聖靈在人身上的「重生」(加4:29;5:25)。正如哥尼流一家相信即受聖靈(徒10:43~44;11:15、17),不用遵守什麼律法,聖靈使人重生也是加拉太信徒生命的「開始」(enarksamenoi,中譯「入門」,腓1:6同字譯「動了」,加3:3)。這聖靈是神賜給他們的,非因他們行律法,而是因他們信福音之故(加3:5)。
聖靈是神差派進入信徒心中的(加3:5;4:6),信徒憑此等候盼望的義(加5:5);這是指將來在神審判臺前被神宣判有義,免去刑罰;也是信徒完全得贖之時(參羅8:23;帖前5:4等經文表達相同思想),這是律法不能做到的。
(2)聖靈的果子
信徒是蒙聖靈拯救得到重生的人,自此,他們的生活乃順著聖靈之引導而行。「順著聖靈」(pneumati,可譯「靠著聖靈」,英譯「在聖靈裡行」,walk in the Spirit,意說靠聖靈的能力行事;和合本譯成「順著聖靈而行」)。信徒因有聖靈在身,故不能再放縱肉體的情慾(加5:16),而情慾與聖靈又彼此「相爭」(antikeitai,意「抵擋」,加5:17),務使一方被打敗。情慾的特徵有15項(加5:19~21a),統稱「邪情私慾」(加5:24),分為四類: 與性慾有關(姦淫、污穢、邪蕩); 與假宗教有關(拜偶像、邪術); 與個人恩怨有關(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 與生活樣式有關(醉酒荒宴)。而聖靈的果子則有9項,俗稱「聖靈九果」(加5:23~23)。「果子」(karpos)一字乃單數,表示「一大捆」,這聖靈九果像顆大鑽石,面面發出晶瑩光澤;可分三組,每組有三果: 仁愛、喜樂、和平; 忍耐、恩慈、良善; 信實、溫柔、節制。這些果子均強調內在生命的質素,皆與聖靈的職事有關,故稱「聖靈之果」是最適當不過的了。保羅又接著說,信徒若靠聖靈「得生」(zomen,指生活,非「生命」,如加4:29的「生」是gennetheis),就必靠聖靈「行事」(stoichomen,軍事詞彙,指「操軍」「軍隊式的前進」,表示需要順服,與加5:16的「行」有別,那裡的「行」是peripateite,由「周圍」與「行走」二字組成,意「到處走」,表示需要領導,加5:25)。
保羅的「寓意釋經法」
加4:21~31這一大段,是寓意經學家愛使用的經文,因他們以為在此處找到聖經的支持作寓意釋經法。
寓意釋經法是第一世紀時,猶太拉比及初期教父(如裴羅將舊約寓解,俄利根將新約寓解)愛用的釋經法。此釋經法主要是以經文之屬靈意思為重,不太理會經文歷史正確與否;但他們解釋的經文屬靈意思,卻往往與經文本身之原意有異,甚至很多不是作者原來的本意。而保羅在這段經文裡,一方面沒有否認經文的歷史意義,二方面也沒有發明一些屬靈意義「強加」(impose)在經文內。他只是引用幾件事項來說明一個道理——基督徒是自由的,不需再受律法約束:①亞伯拉罕有二子,一是使女生的,一是自主婦人生的。使女生的稱「按血氣生」的(即以實瑪利),自主婦人生的稱「憑應許生」的(即「以撒」,加4:28);而使女是夏甲(加4:24),故自主婦人可知是撒拉;②兩座山,一是西乃山,二是耶路撒冷山。耶路撒冷有「現在的耶路撒冷」(加4:25),也有「在上的耶路撒冷」(加4:26); 被趕出去(不能承受產業)與承受產業。
保羅在聖靈的默示下,視這些相對的人物、地點可象徵一項屬靈真理,故說是「比方」(allegorou-mena,由「別」及「說」二字組成,表示「說別樣意義的話」,但「別」字是allos,是同類的「別」),意即「以別樣的話說出同類名義來」(加4:24),及「同類」(sustoichei,「同行列」)這二字分別說明,保羅以一樣事物說出同類意義的事情來。換言之,保羅視這些人物、事件、地點皆可作代表用途。在此,他以夏甲、以實瑪利、西乃山之約、地上之耶路撒冷(猶太教大本營)及在律法下的人,為同類型的人物;又以撒拉、以撒、應許之約、天上之耶路撒冷(教會或基督徒的象徵)及被聖靈生的,為同類型的人物,如下圖表示【註13】:
夏甲=以實瑪利=西乃山之約=現在(地上)的耶路撒冷=憑血氣生=為奴的=在律法之下的人;
撒拉=以撒=應許之約=在上(天上)的耶路撒冷=憑聖靈生=自主的=在基督裡的人。
保羅並非以寓意解釋聖經,他沒有否認聖經的史實;他的釋經法乃是一種「同類釋經法」,也是一種「屬靈的觸類旁通釋經法」,將歷史上的某些人事物帶出一種屬靈真理來。而這些歷史真理,與那些人事物的本身有甚多確實可用之點;亦即,某些歷史人事物與某些屬靈真理是「同類」的。所謂「同類」,即表示那些屬靈真理不能離開歷史人事物的基本意義(如夏甲確是奴婢,以實瑪利確是被逐不能受產業者,耶路撒冷是猶太教的總部,西乃山確是頒佈律法之處)。這樣,保羅不是寓意解經,他只是指出這些歷史人事物的背後,可用來舉例或說明某些屬靈的真理,也是一種「同類釋經法」,正如太2:15引用何11:1,及太2:18引用耶31:15的用法一般【註14】。
B. 第二次旅行佈道時的宣道書信:帖撒羅尼迦前後書
1. 帖撒羅尼迦前書的神學思想
書的背景
帖撒羅尼迦教會是保羅在第二次旅行佈道時創立的,他與西拉、提摩太在腓立比工作後,來到帖撒羅尼迦城(徒17:1)。按他們的傳道策略,先在會堂裡與猶太人「辯論」(dielexato)「講解」(idanoigon)「陳明」(paratithemenos)基督的代死與得榮的順序,而耶穌就是這位基督。保羅一等人在這城停留超過三週之久,因「三個安息日」只是說「在會堂裡的事奉」。據帖前2:9,帖後3:8的「辛苦勞碌,晝夜作工」及腓4:16記載保羅在帖城時曾多次領受百哩外腓立比信徒的餽禮,可見他們必定在此地逗留超過三週,一連三個安息日在猶太人會堂裡傳道,有不少人信主(徒17:2~ 4),這些人大部份是拜偶像者(帖前1:9)。
不久,敵擋保羅的人來反對他們,保羅遂離開那裡,來到庇哩亞,後來又抵達雅典,最後去到哥林多。在哥林多巧遇亞居拉夫婦,與他們聯手同工有一年半之久(徒18:11)。在雅典時,西拉與提摩太從庇哩亞趕來會面(徒17:15),但保羅心中掛念帖撒羅尼迦教會的情況,遂打發提摩太回去堅固他們(帖前3:1~2),也讓西拉前往腓立比(徒18:5),自己前往哥林多。不久後,提摩太帶來帖撒羅尼迦教會的消息(徒18:5),使保羅雀躍不已(帖前3:6~7),遂即撰寫帖前書,勸勉、安慰、堅固、教導他們,使他們在主的真道上穩固,熱切地盼望等候主的再來,時約51AD。
書的神學主題
帖撒羅尼迦前書雖是寫給一個相當年輕的教會,但從書的內容看來,這教會信徒的屬靈生命異常成熟,對聖經的真理有深切的追求。雖然他們多經逼迫苦害,正如猶太地的眾教會(帖前1:6;2:14),但他們對主的忠誠恆久不變,這個信主不久的教會委實難能可貴。
這封書信有二個重要的神學主題:
(1)聖靈的工作
保羅一下筆就向帖撒羅尼迦教會指出,他在他們當中所傳的福音不單屬乎言語方面(福音的內涵),也在乎權能(福音的能力),及聖靈(福音果效的促成者),並充足的信心(福音在人的成就;帖前1:5)。聖靈能摧毀人心中堅固的營壘,將一切攔阻人認識神的自高之事攻破,又將人的心意奪回,使人順服基督(參林後10:4~5)。並且,他們雖然在大難之中,但有聖靈所賜的喜樂,使他們能受真道(帖前1:6)。保羅雖沒提及這大難是何種樣式,但從「患難」這字意(thlipsei)可知多是外體的逼害,初期教會在這方面承受不少苦難。甚至連保羅到帖城前也曾在腓立比城慘遭鞭打(參徒16:23~24)。可見,帖撒羅尼迦教會的信徒不能太平無事,但幸有聖靈所賜的喜樂,使他們不只忍受得住,還能領受真道。聖靈既給予保羅傳道的能力,同一聖靈也給予信徒喜樂領受真道的能力。
在帖前4:8,保羅指出聖靈與神是同等地位的。此節的首字「所以」(toigaroun),表示下文是極其重要的提示,指出人所棄絕的不是保羅所傳的言語,而是那位賜聖靈使人得重生的神。
在帖前5:19,原文全句只有四個字「不要銷滅靈」(to pneuma me sbennute,和合本加了甚多補字)。查「銷滅」(sbennute)一字本意「撲熄」,指將火撲滅,喻「撲滅」「壓制」「壓抑」。事實上,聖靈是不可撲滅的,因祂是全能,無人可壓制祂;但人可使聖靈的活動不能在人心中產生功效(所以和合本的補字也有可取之處)。只是按上下文論,聖靈的活動與先知的講論有關。換言之,在公眾集會時,有先知宣講神的話,聖靈必定工作使人心中火熱,將愛火重新挑旺,或決志歸服福音。這是聖靈的工作,是人無法壓制,也不可壓制的。
(2)主的復臨
在這個成立不久的教會裡,「主的復臨」是一個熱門神學主題,也是帖前後兩書的主要神學重點。顯然保羅等人在他們當中曾教導甚多有關主再來的信息。但因在猶太人敵對的情況下,不得不離開他們,以致他們對主復臨這件事仍有甚多不解之處,保羅遂向他們解釋。在每章裡,這主題反覆出現,如帖前1:10;2:19;3:13;4:14~17;5:1~9、23等,在這些經文中,可綜合下列各項要點:
(a)在帖前1:10,主的復臨是一件值得「等候」(anamenein,由ana〔在上〕及meno〔留下〕二字組成,直譯「再留下」,喻「迫切」,新約只出現在此)的事。因為初期教會相信主在他們的世代會回來,因此熱切盼望,甚至有人不願嫁娶,專心等待主的再臨(參林前7:25~26)。他們相信主的復臨,就是拯救信徒脫離將來「忿怒」之時。
「忿怒」(orges,字根意「腫脹」)一字基本意義喻審判,如神對罪人的審判(約3:36;羅1:18;3:5;5:9;9:22;弗5:6;帖前2:16;啟14:10),神也定下一個審判罪的時間(羅2:5)。這字形容在地上的一段時期,指末世的忿怒【註15】,也稱「羔羊忿怒之時」(啟6:16),或神懲罰罪人「忿怒的大日」(啟6:17)。這段時期常被稱為彌賽亞國建立前的地上災難時期【註16】,通稱「災難時期」。早在賽26:20裡,神就曾對選民說要等候忿怒過去,神才會復臨眷顧他們。在但12:1也說這段忿怒時間為「大艱難」之時,此點在猶太人的文獻裡也有同樣的記載。在天國建立之前,地上必有大災難,這也是神向罪人大發忿怒之時。保羅在此提到有「將來忿怒」(orges tes erchomenes)來到,這是指末日的災難時期,但信徒可以「脫離」(ek)。
(b)在帖前2:19,保羅指出主再來是信徒的盼望和喜樂,也是可誇的冠冕,因在那時信徒就能享受主的「同在」(emprosthen,中譯「面前」)。
此處保羅用「parousia」(中譯「來的時候」)這是保羅書信中首次(按著書信日期算)使用這字。查parousia此字在帖前後共出現6次(帖前2:19;3:13;4:15;5:23;帖後1:10;2:1由「在旁」para及Be動詞的「是」eimi組成)。此字在腓2:12譯作「在那裡」,林前16:17作「在這裡」,林後10:10作「見面」。在古典希臘文裡,此字用來描述神明的顯聖【註17】,也敘述君王巡至某地時的「蒞臨」。此字也用在某時代的開始,如哈德良(Hadrian)在主後124年到訪雅典,此後雅典便以此王的到訪作一新時代的開始【註18】。如今保羅以parousia一字描述主的再來,表示主的復臨將刻劃另一新時代的開始。
(c)帖前3:13透露主的再來,是與「眾聖徒」一起的。據舊約所記,神出現為選民作戰時(如詩67:17)、或頒佈律法時(如申33:2)、或準備施行審判時(如但7:10),會有萬千天使與祂一起。此外,亞14:5;猶14;以諾一書1:6~7也同樣提及。再且耶穌也曾預告,祂將與聖天使同回(可8:38;太25:31),保羅也這樣說(帖後1:7),啟19:14亦有類似的預言;導致一些學者如G. Ladd, L. Morris說此處的「眾聖徒」是指天使。但如R. L. Thomas言,這一切雖表明主再來時是與天使同來,然而此處的「聖徒」應該是指「信徒」,因在保羅思想中,他多處提及信徒將與主同回地上,正如帖後1:10及羅8:19所言,況且「聖徒」(hagion)在保羅筆下往往是指信徒【註19】。
(d)在帖前4:14~17保羅指出,信徒會復活,神將使他們與耶穌一同帶來(帖前4:14,和合本將「他們」譯作「他」)。「帶來」(aksei)本意「率領」,此處表示信徒將與一位復活的元帥從天上歸來(帖前4:15)。既是從天上歸來,表示信徒一定早升到天上了。保羅繼續指出,升到天上的信徒是復活的信徒,然而復活有次序之別,先是「在基督裡睡了的人」(帖前4:14、15),接著才是「活著還存留的人」(帖前4:15)。至於那些睡了及還活著的信徒如何復活及升天,保羅說主從天「降臨」(katabesetai,意「居高臨下」)便會發生了,那時有數種聲音發出作為「前奏曲」:有①呼叫之聲(keleusmati),這是軍事性字詞,指軍隊號令的發出,在舊約只出現一次(箴30:27,和合本沒譯出,可譯作「蝗蟲沒有君王,卻受命而出」。此字在古典希臘文裡是描寫羅馬軍船鼓手向搖櫓者發出的呼號,或獵人吆喝獵犬追捕獵物的聲音,形容神向萬民發出呼召,召集他們前來受審【註20】;②天使長之聲(猶太人傳說有七位天使長);③有神號筒吹響之聲。在舊約有多處指出神號角的作用,如亞9:14神以吹角之聲召集及率領其軍隊作戰;賽27:13說神的號角呼召在亞述被擄之民歸回;珥2:1~15在錫安吹響號角,因「耶和華的日子」臨近。在新約,如太24:31神以號筒之聲召集分散四方的選民歸回;啟11:15第七位天使吹角宣告神國實現;林前15:52以角聲呼喚死人復活。綜合說來,號筒吹響主要是為召集之用,因此這三種聲音分別指出神將給人足夠提示,信而死的先復活,並與還活著的(身體改變,參林前15:50~52)一同被提到空中與主永遠同在。
「被提」是一個新約的觀念,猶太人文獻全沒「被提」這回事【註21】。這詞原文(harpagesometha)帶有強烈被拿去的含義,如徒23:10記保羅若非蒙千夫長從公會的憤怒群眾中「搶出來」,恐性命難保;在啟12:5記男孩子(耶穌)「被提」到神寶座那裡,免受大紅龍的吞吃。在此處,信徒被提,也是為了要脫離一些不必遭受的後果(參1:10)。G. E. Ladd謂「被提」只是身體改變的一種文學修辭而已,但他似乎誤解了被提的意義【註22】;事實上,這被提是為了(eis,中譯「這樣」)要與主「相遇」。
「相遇」(apantesis)一詞充滿歷史含義,在希臘時代,當君王或貴冑到訪(parousia)一城,城中百官必須列隊出迎並陪伴那君主回城,而回城這動作就稱為apantesis(如羅馬史家Cicero記奧古士督到訪義大利時,眾城中官民給他一個盛大的apantesis)【註23】。太25:6也記「新郎來了,你們出來『迎接』(apantesis)他」,又如徒28:15記信徒出來到亞比烏市三館地迎接保羅,並與他同回羅馬。由此可見,主再來(parousia)有二個階段:一是主自天降臨(katabesetai),將信徒提到天上(harpagesometha),與主相遇(apantesis);之後才是與主「腳踏實地」的同回地上來(參亞14:5,是論及主降臨到地上來的那方面;而帖前4:17是指信徒「出迎」的那方面)。而且,本處的位置是「在空中」,亦如帖後2:1的「到他那裡」(ep'auton);表明這不是在地上發生的,可見這段經文是強調在天上所發生的事。
(e)帖前5:1~9、23,保羅繼續解釋主再來這主題。顯然讀者中對主再來的「時候」(chronon,指量方面的時間)及「日期」(kairon,指質方面的時間)沒有疑問(帖前5:1),因為他們明明曉得「主的日子」何時來到(帖前5:2)。
「主的日子」是舊約的觀念,在那日(亦即時期)神將審判大地(如摩5:18;珥2:31;瑪4:5)和祝福大地(如番3:9~20;珥3:18~21;摩9:11~15),故此「主的日子」涵蓋「審判」與「祝福」兩部份。在新約時代,「主的日子」有時被稱為「基督的日子」(林後1:14),或乾脆說「那日」(帖前5:4;帖後2:10;羅13:12;林前3:13;來10:25),這日的來臨是無人知曉的,如賊一般不會先告訴何時來臨(帖前5:2~3;參路21:34~36)。不信的人常以為平安穩妥,「災難」(olethros,意「毀滅」)卻忽然臨到他們身上,他們絕不能逃脫主的日子所帶來的審判,這審判如婦人生產的劇痛一般(odin,帖前5:3,中譯「產難」,主也用此字預言災難時期的情況,參太24:8),是他們必要度過的。但帖撒羅尼迦信徒是「光明之子」、「白晝之子」(帖前5:5),故他們總能逃脫(暗示被提,脫離地上的災難時期),否則就會像不信者一般度過這時期(如災後被提的論調),若是如此,保羅所作的區分(「他們決不能」,「你們卻不在」)便全無意義了。再且也因神沒「預定」(etheto,此字用途甚廣,此處指「定意」,如路21:14,非「預定」)信徒「受刑」(orgen,即帖前1:10的「忿怒」)。「受刑」一字非指永刑,而是指神向不信世人施審判之時(J. F. Walvoord);但神「預定」(帖前5:9的第二個「預定」是補字)信徒會藉著(dia)耶穌基督得救。R. L. Thomas謂因為帖前4:14~17他們已被提到天上去了,因此不用「受刑」,這是神的「定意」(etheto)。還有帖前3:13謂他們從天上與耶穌重回地上,表示他們早已升到天上了【註24】。
此外,帖前5:10是一句很清楚的保證:信徒無論是「醒著」(gregoromen,喻有儆醒,謹守等候的人,如帖前5:6同字)或是「睡著」(katheudomen,指肉體休息睡覺,喻沒有儆醒的人,如帖前5:7同字;非指4:15所用的koimethentas死去的人)必能與主同活。這表示他們會經歷主的拯救,不用經歷產難的痛苦時期【註25】。這是信徒極大的安慰,所以保羅勸勉他們以此為「彼此勸慰互相建立」的動力(帖前5:11)。
在結束這書信時(帖前5:23),保羅願帖撒羅尼迦信徒全然成聖,靈魂體蒙保守(terethein),在主再來(parousia)時「毫無指摘」(amemptos)。因parousia是與主面對面之時,那時信徒可以將全然成聖、毫無指摘的生命呈獻給主,實在是最美的一件事。D. E. Hiebert說得對,主若沒有再來,生命的全然成聖,靈魂體的蒙保守及毫無指摘,就會變成毫無意義了【註26】。
2. 帖撒羅尼迦後書的神學思想
「帖前」的攜信人將書信帶給帖撒羅尼迦教會後,不久,他回到保羅那裡,將教會的情形告訴保羅,保羅遂再寫就另一信函,託提摩太帶給教會,答覆他們對前書所產生的疑難。兩書函相隔時間不會太久,前書的信息可能引致有些信徒怠工,等候主迅速再來(參帖後3:6~15)。在帖後3:2裡,保羅請求帖撒羅尼迦教會信徒為他禱告,叫他能脫離「無理惡人」之手,因此時保羅在哥林多工作,他感到反對的惡勢力頗大。或許因帖撒羅尼迦教會信徒的代求,一天夜間在異象裡保羅蒙主安慰「不要怕,只管講,不要閉口,有我與你同在,必沒有人下手害你」(徒18:9~10)。但無論是否如此,主都與保羅同在。綜觀以上,若前書是在主後51年寫成,那麼後書就是在52年初完成的。
帖後書是保羅致教會九書信中最短的一封信函,在簡短的三章內,已有四大禱告(帖後1:3~5;1:11~12;2:13~17;3:1~5),可見保羅異常重視禱告。除禱告外,本書另有二大顯著的神學重點:
主再來的神學
如前書般,主再來也是後書一個主要的神學課題,這主題在數段經文內透露:
(1)帖後1:7~10
在此處,主的再來帶著雙重目的:對不信的人,主是審判官;對信徒,祂是「公義的證人」(just indicator)。祂的再來稱為「顯現」(apokalupsei,意「揭露」,帖後1:7a)或「來臨」(elthe,帖後1:10,中譯「降臨」)。而主的顯現是與有能力的天使同來,好使他們能在地上為神施行審判(「火焰」的象徵,帖後1:7b,參太25:31~46;啟14:17~20),這審判稱作「報應」(ekdikesin,意「公義的施出」,帖後1:8a)在不聽從福音的人身上(帖後1:8b~9;另參賽66:15)。在舊約,「公義的施出」是單屬神的特權(參申32:35;詩94:1;另參羅12:19);在新約,這特權轉給了耶穌基督(參約5:22)。在另一方面,主再來在信徒身上「得榮耀」(endoksasthenai,由「在」與「榮耀」二字組成),亦即主再來時,祂將在信徒身上證實祂所說的全是真確無誤的。這日是一個信徒大大「希奇的日子」(「希奇」原文thaumasthenai,意「驚喜」,此字與「得榮耀」是同時態字,表示目的達到。故「得榮耀」、「得驚奇」,中譯「顯為希奇」,在主再來便應驗了)。「希奇」是因為神為他們伸冤,也為他們得勝,難怪他們稱那日為「顯為希奇的日子」。
(2)帖後2:1~12
本段是新約末世論爭議最多的經文之一,其中以「離道反教」、「大罪人」、「攔阻的」這三點在各末世論學派中爭論最為熾烈。W. Neil謂這段經文迄今還沒有全善的解釋【註27】。茲從四個角度分析之:
(a)降臨與聚集
顯然地,在前書送達帖撒羅尼迦教會後,他們對主再來的時間有所誤解,以為主是即時回來,故此保羅就此事再詳加詮釋。他說有關主的降臨和信徒到祂那裡聚集之事,他勸帖撒羅尼迦信徒「不要輕易動心」,「不要驚慌」,「不要被誘惑」(帖後2:1~3)。在此處保羅將「降臨」與「聚集」這兩件事統歸在「主的日子」這名詞下。查「降臨」(parousias)與「聚集」(episunagoges)這二名詞(皆是陰性單數)之間有連接詞「和」(kai)連貫著,但只有一個定冠詞(tes);表示「和」字的用途是「以下釋上」的用法(參太3:11;約3:5;弗4:11;多3:5的用法),可譯作「就是」。換言之,「降臨」與「聚集」是同一件事。查「聚集」這字本意「聚會」,如來10:25(此字在新約只在這兩節經文出現)。原來主的降臨與信徒往祂那裡相聚,是同時發生的事,這正是帖前4:17之意(此點連無千禧年派的英國神學大師F. F. Bruce,及美國原文大師A. T. Robertson也承認)【註28】。換言之,主的降臨(在半空)啟動了主的日子,主的降臨(在地上)結束了主的日子【註29】。
(b)離道反教與大罪人
但在日子來到之時,必有二大要事出現,一是「離道反教」的事發生,一是大罪人(即沉淪之子)的顯露(帖後2:3)。
查「離道反教」(apostasia,意「離開」)原文有數個不同用途,產生數個不同的解釋:
另一件事乃是大罪人必先顯露出來(帖後2:3a),這大罪人又名「沉淪之子」(帖後2:3b)及「不法的人」(帖後2:8)。這三個名字分別指出他的性情(大罪人),終局(沉淪之子)及行徑(不法的人)。此人一出現,必定帶動全世界離開神,故他是末世時代一位特別反叛神的領導者,全世界在他帶動下掀起一個空前絕後的反抗神運動,神不得不干預,世界便進入一個前所未有的災難時期。學者皆認為他就是敵基督。保羅說他是位「敵擋者」(antikeimenos,意「敵對」,中譯的「主」字是補字,帖後2:4),七十士譯本以此字譯亞3:1的「撒但」,提前5:15的「撒但」也是這字。這位大罪人高抬自己,自稱為神,使人敬拜他,無疑是撒但的化身了(帖後2:4),他所作所為甚像耶穌多年前的預言(參太24:15;可13:14)。這大罪人暫時未顯露出來,因有攔阻他使他未能發動敵擋的力量,但他的收場確定是被主再來的榮光消滅的。
(c)攔阻的與不法的隱意
「大罪人」又名「不法的人」,他所行的盡是不法的事。雖然現今「不法的隱意」(musterion...tes anomias,意「不法的奧祕」;「不法」有定冠詞,指末世時代反叛神的不法)已經發動【註31】,但那只是更大發動的前奏,那更大的不法還未開始,因有攔阻的加以禁制,必須等這攔阻的被除去,不法的人才顯露出來(帖後2:7~8a)。
「攔阻的」(ho katechon)是誰?讓釋經學者大費神思,產生多樣見解,有說他代表羅馬該撒(Weitstein, Whitby, R. H. Charles, C. H. Buck, G. Taylor)、羅馬政權、地上政權、福音的力量(Dillmann, Calvin, Munck)、猶太民族(Warfield)、以利亞(Ewald, Gunkel)、米迦勒、神的旨意、保羅、撒但、使徒、教會、律法及聖靈(Chrysostom)等。在這眾多意見中,最後一個似乎是最合理的解釋。因「攔阻的」是現在分詞,表示祂的工作一直在進行中(故此已成歷史的羅馬政權、保羅、律法等解釋應被淘汰),直至大罪人顯露的時間來到(帖後2:6)。D. E. Hiebert說正如耶穌的誕生要待時候的滿足,大罪人的出現也是一樣【註32】。G. G. Findlay謂,神容許罪惡橫行,但一直也攔阻它氾濫,直至審判時間來到,神便將其攔阻的力量撤除【註33】。這情況有點像挪亞的時代,神對挪亞說:「我的靈也不永遠在他們裡面」(創6:3),旋即洪水便來臨。在地上只有一種力量能攔阻罪惡氾濫,這是聖靈的工作,非人力所能為;再且,不法的人大有邪靈的能力(帖後2:9),只有聖靈才可制伏他。到時候滿足,這攔阻的便「從地上走了」(ek mesou genetai,帖後2:7b,中譯「被除去」是錯將genetai的主動語態譯成被動態,亦漏了ek mesou意「離開中間」),表示聖靈的「除去」是自己離開。若聖靈與教會是一整體,那麼聖靈離開也暗示教會的離開(教會離開後,地上仍有聖靈工作。聖靈內住教會的職事雖已告一段落,但聖靈是永恆的,祂仍在宇宙間,包括地上,繼續其神聖的使命)。
(d)撒但的運動與降臨的榮光
大罪人所做的一切是照撒但的「運動」(energeian,意「賦予力量」,可意譯「降力」)而為,因此他也能行各樣異能神蹟和虛假的奇事(帖後2:9)。「虛假」一字是歸屬式位格(genitive case),處在三個名詞之後,表示異能神蹟、奇事全是「虛假」的【註34】。這些異能神蹟奇事本是耶穌及使徒的權柄,在大罪人手中,只能行出類似的後果,非真實的異行,但足夠使沈淪的人(複數字,指不信神的人)行各樣不義的詭詐及不領受愛真理的心。非信徒虛謊,喜愛不義,終被定罪(帖後2:10~12),大罪人本身也會受主耶穌口中的「氣」(pneumati,象徵命令)滅絕,被「降臨的榮光」(epiphaneia tes parousias,意「降臨的現身」)廢掉(帖後2:8)。從「滅絕」(analosei,意「燬滅」,如遭火焚燬,另有古卷用anelei,意「殺害」、「謀殺」)及「廢掉」(katargesei)這兩字的意義看來,大罪人的收場是確定不移的。
基督徒的工作觀
帖後3:6~15是新約中有關「基督徒的工作神學」最長篇的經文。在結束帖後書之前,保羅因帖撒羅尼迦教會信徒錯解了「主的日子」,故此在等候主再來這事上疏懶,甚至有人不作工。保羅遂向他們解釋,信徒在迎待主再來前該有的工作態度。這是一篇極重要的「信徒工作觀」。
保羅以其使徒的權柄,奠定下文教訓的地位(帖後3:6),並以自己的榜樣(帖後3:7),務要對方接受他的教導。保羅的工作觀可分五點:①當作己工(「未嘗白吃人的飯」,帖後3:8a)——保羅不是好吃懶做的人,光靠別人支持,自己不盡本份。「白吃」的「白」字(dorean)意「禮物」,表示保羅不願常受人的恩惠,讓自己變成別人的寄生蟲。故保羅說,不作工的就沒飯吃(帖後3:10),在他的思想裡,沒有不勞而獲這回事。②殷勤作工(「辛苦勞碌,晝夜做工」,帖後3:8b)——工作態度雖是當盡本份,但亦要殷勤。③切勿累人(「免得叫你們一人受累」,帖後3:8c)——「受累」(epibaresai,意「將軛置在上面」,同字在林後2:5譯「太重」)意「使人加多重擔」。有些譯本將帖後3:6的「不按規矩」(ataktos,taktos的反義詞,taktos是軍事性字彙,意「行列」,此處全字意「在行列之外」,喻不按規矩,象徵懶惰。此字在古典希臘文裡也用在「解僱」、「退伍」等方面)譯作「疏懶」(idle),亦即下文的「不作工」(帖後3:10)。保羅以二字表示他以前在牧養帖撒羅尼迦教會的殷勤態度:勞碌(kopo)及作工(mochtho),免得帖撒羅尼迦教會信徒要負擔他的生活費,那他就「連累」他人了。④樹立榜樣(「乃是要給你們作榜樣,叫你們效法我們」,帖後3:9)——工作的表現能成為別人的「榜樣」(tupon,意「表樣」),實難能可貴。⑤安靜做工(「要安靜做工,吃自己的飯」,帖後3:12)——「安靜」(hesuchias)做工表示不要「專管閒事」(periergazom-enous,意「周圍團團轉」,帖後3:11),騷擾或連累他人,此等人必荒廢大好時日或機會,白佔地土,一事無成,在主再來時必羞愧不已。在帖前4:11~12,保羅早已勸他們「立志作安靜人,辦自己的事,親手做工……自己也就沒有什麼缺乏了」(參提前5:13)。
C. 第三次旅行佈道時的宣道書信:哥林多前後書、羅馬書
1. 哥林多前書的神學思想
書的背景
哥林多教會是保羅第二次旅行佈道時建立的,哥林多是他那次旅行佈道的最後一站。他與亞居拉夫婦在此同工,後西拉與提摩太來加入,教會遂堅固起來。同工們在哥林多約有一年半之久(徒18:1~11)。
保羅第三次旅行佈道時,在以弗所住了三年時間(徒19:10;20:31),此時他接獲哥林多教會的消息,是從哥林多教會的三位代表(司提反、福徒拿都、亞該古)而來(林前16:17),得悉他們在信仰及道德上的混亂,遂著此書,委託三位代表帶回,期待矯正教會內各樣的弊病。寫作日期無法確定,有可能保羅在以弗所事奉的初期(即53AD)或後期(即56AD),而大部份學者傾向後期是著書時期。
在新約眾多教會中,我們知道哥林多教會的情況勝過任何一處,並且這間教會亦是使保羅流淚最多的。因哥林多城市是個異常特別的地方,一則這城市擁有悠久的歷史與文化,高舉知識或智慧之道,視十字架為愚拙的道理;二則這地異教邪說盛行,廟宇林立,廟妓眾多,到處藏污納垢,以致城中道德風氣極其敗落,故此「哥林多人」已是「不道德」的代名詞,直呼人是「哥林多化」無疑是一個極端侮辱性的稱謂。F. W. Farrar曾言,「東西方的道德渣滓全沉澱在此城中」【註35】。故此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受甚大影響,他們對基督教真理的輕忽或質疑,對聖潔追求的摒棄,對信徒倫理道德的枉顧,令保羅痛心疾首。乍聽三名代表帶來教會的訊息,內心哀痛莫名,寫就此書,力挽狂瀾。真是一篇語重心長、嘔心瀝血的神學鉅作。
書的神學主題
哥林多前書本是一封責備多於讚賞的書信,其中充斥極豐富的神學意念,主題共分作七方面:
(1)十字架的道理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開宗明義高舉十字架的道理,並聲明自己蒙差遣是為傳福音,非為施洗,免得十字架「落了空」(kenothe,參腓2:7「虛己」;林前1:17)。他指出,十字架對得救的人來說是神的大能,但對滅亡者卻以為「愚拙」(moria,意「滅亡的人」,林前1:18)。滅亡者以為愚拙,乃因憑自己的智慧去斷定十架的價值;但對信者而言,十字架正顯出神的智慧(林前1:21),是神拯救世人的智慧。
當時猶太人確有對彌賽亞來臨的盼望,因而期待超常的神蹟出現(參太11:38~39;可8;11;路11:16;約6:30),希望神在他們中間行大神蹟,如摩西時代的出埃及般【註36】。而希臘人則甚喜追求世人各項知識,他們高舉智慧(sophia),並奉智慧為神,凡能通過理智的才被接受(林前1:22)。但保羅卻不用智慧的言語(林前1:17),只傳釘十架的基督(林前1:23a)。被釘十架的彌賽亞這訊息,對猶太人來說根本是胡言亂語,因為只有罪犯才被釘,被釘是被咒詛的(加3:13;弗21:23),故此十字架成了他們的「絆腳石」(skandalon,意「譭謗」);對希臘人(又稱外邦人)而言更顯愚拙,視為不合理性之舉,只是宗教迷信者的說辭(林前1:23b)。可是對蒙召的人(即得救者,林前1:18;相信者,林前1:21),基督乃是神的能力和智慧(林前1:24)。
保羅表面上似是反對智慧,實際上卻不是,他說他在「完全人」(teleiois,意「達到目的」,此處喻「成熟的人」)中也講智慧(林前2:6),不過智慧的內容卻有極大的差別,他講的是神萬世隱藏的智慧,是神預定信徒得榮耀的智慧(林前2:7);在此,保羅的意思是指神拯救信徒,使信徒能分享神榮耀的智慧,這是世上有權有位之人不能明白的,若他們明白,就不會將榮耀的主釘在十字架上了(林前2:8)。「有權有位的人」與林前1:19的「智慧人、聰明人」似是相同的詞語。在上文,保羅引用賽29:14作他辯論的舉例,先知以賽亞提到那時「有權有位的人」不轉向神,不久便遭外國滅亡;在此處(林前2:8)保羅接上這個思想,謂耶穌時代那些有權有位者(如彼拉多、該亞法之流)也不明白神的智慧,將基督釘死,鑄成大錯,但也因此,神反將救恩完成,這就是十字架的道理了。
(2)聖靈的工作
聖靈是從神而來的靈(林前2:12;4:19),是大能的靈(林前2:4,此句原文的kai「和」可譯作「就是」,因只有一個en「用」字管理二個所有格名詞),所以祂的能力與神的相同(如林前2:5)。聖靈也是「啟示」的靈(apekalupsen,中譯「顯明」,林前2:10a),將神奧祕的智慧(喻救恩)向人顯明;祂更是參透萬事的靈,連神深奧的事也參透(林前2:10b)。「參透」(ereuna,意「查究」「稽考」,同字在羅8:27譯「監察」)乃現在式動詞,表示聖靈的工作沒有休止。這個「參透」的工作,指出聖靈不斷地協助信徒明白神奧祕的事,因除祂以外,無人能知神的奧祕(林前2:11、14);故此保羅說,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2:14)。屬靈人是指有聖靈的人,他們能「看透」(anakrinei,法律學名詞,意「再審判」、「再判斷」,徒17:11同字作「考查」;徒25:26譯「查明」)萬事(林前2:15),表示信徒因有聖靈的教導(參約壹2:27),便能知道更多有關神的事情,這是世人無法明白的。
此外,聖靈又是內住信徒的靈,所以信徒稱為神的「殿」(naos,指內殿,即至聖所那部份;林前3:16與6:19的「殿」是同字),信徒身體就是神靈之居所,也表示信徒與神合而為一(參約17:11、21、23),所以保羅說,信徒與主聯合,與主成為一靈(林前6:17),不是二個分開的靈,而是一靈,表示那合一是完全的,不可分割的。因此,保羅勸哥林多信徒要遠避淫行(林前6:18),因信徒是蒙聖靈潔淨罪污,已成聖稱義了(林前6:11,三一神的名字全在這節出現,參太28:19)。聖靈的內在,也稱為聖靈的洗(林前12:13),此點非如有人將之解作信徒的水禮【註37】,也非如一些人將之解作信徒歸主後的第二種經歷【註38】;而是當信徒蒙聖靈之洗便成為一個身體,與主的身體聯合。再且,「飲於一位聖靈」的「飲於」(epolisthemen,意「浸淫」,被動式語態,賽29:10同字譯「澆灌」)表示信徒完全被聖靈浸透,這字與上句的「受洗」為同義詞【註39】。故此「受洗」及「飲於」雙雙表示信徒歸入主的名下,成為主的身體。
在林前7:40,保羅又指出聖靈另一工作是感動人說出神的心意來。本節原文沒有中譯的「感動」一字,全節說「我想我有神的靈」(pneuma thou echein),但語氣未完。按上文提示,保羅說他是按自己的「意見」(gnomen,「經細思後的定論」,參林後8:10「意見」字的用途),說守節更有福;這個憑己見的「想」(doko)是有聖靈之助的,故給予這樣忠告【註40】。
有關聖靈工作的最後一點,乃是恩賜的問題。保羅先指出有聖靈者,就不會說耶穌是該咒詛的;反之,也不會承認耶穌是主(林前12:2~3,中譯的「感動」是補字),故此有聖靈者,便會明白聖靈的工作,當中便是聖靈的恩賜。恩賜是有別,但聖靈只有一位(林前12:4),祂乃隨己意將恩賜分給各人(林前12:11),其功用雖然有別(林前12:6),但目的都是要叫人得益處(林前12:7)。
聖靈的恩賜,按林前12:8~10共有九種,連同12:28~31(這段雖沒有明說聖靈的恩賜,但提到「恩賜」的運用,故應列入恩賜名單內)非重疊的部份合計13種。這二份恩賜名單,前者(林前12:8~10)是為建立教會,後者(林前12:28~31)是為設立教會。林前12:28的「設立」(etheto意「選派」「派定」「特定」,在林前12:18譯作「安排」),表示這些恩賜是教會創立時所界定的職權。
這兩份恩賜的名單分別是: 智慧的言語—與林前2:6~15比對下,智慧之言可指信仰、真理、教義方面; 知識的言語—與林前8:10~11比對下,知識的言語可指真理的實際運用方面【註41】; 信心—指特殊的信心(如太17:20的「移山倒海」),非得救的信心,因得救之信凡信徒皆有,而此處的信心是聖靈額外的禮物; 醫病的恩賜—如主耶穌所行的神蹟般; 行異能的—包括醫病的神蹟; 作先知—啟示或宣告神的心意,D. E. Aune謂此字在聖經裡有很多含義,甚是驚人【註42】,但在此段有代表神傳話的基本意義。在下文(林前12:28)裡,則是指那些建立教會的預言及講道先知(參弗2:20),因那是接續「第一」而有的恩賜; 辨別諸靈—「辨別」(diakriseis)與林前2:14的「看透」為同根字,此處可意「識別」,這種恩賜能夠看清何時有邪靈在混淆真理,使信徒免受其害。主耶穌在世時曾預告,將有被邪靈操縱的人在世上不停活動,信徒務要儆醒抵擋(參太7:21~23;24:24;另參約壹4:1~6)。D. A. Carson謂摩西對付法老時正顯出這方面的恩賜【註43】,保羅對付被鬼附的使女那次也屬這方面的恩賜【註44】; 說方言—說出非自己本國本土的語言; 翻方言—若有人能說方言卻無人能翻,甚至連說者本身也不明白,怎能叫人得益,聖靈又怎會隨便將說方言的恩賜予人?沒有翻方言,說方言的恩賜就只會製造混亂的場面,與林前14:33互相衝突; 使徒—使徒有專用意義(如十二使徒)及普通用法(如保羅、西拉等),此處是指十二使徒,因那是設立教會的「第一」(proton)個基石,這個「第一」是神在時間上所設立的第一【註45】; 教師—是新約時代的一項恩賜,等於牧師(即監督或長老)的職分(參弗4:12); 幫助人的—「幫助」(antilempseis,在路1:5及徒20:35譯「扶助」;提前6:2的第二個「服事」該譯作「扶助」,和合本譯「服事」)是指超越自己能力去扶助他人; 治理事的—原字(kuberneseis)本意「駕駛」,古希臘文多用在舵手身上,描述他們精於把舵,此處喻治理。若要把教會大小事務整頓得井井有條,非此恩賜不可。
細看之下,林前12:11的「聖靈隨己意」與12:31或14:1的「你們要切切的求」似乎有些矛盾;因一方面強調聖靈的主權,另方面則道出人的自由。其實這二點並沒有衝突,「聖靈隨己意」是強調聖靈的主權;而「切求」「追求」也是人的本份。人可以「切求」「追求」他人有而自己沒有的恩賜,好叫他的生活或事奉能力得與有的「看齊」或「認同」。這樣得聖靈賜予的與追求而得的,兩者配搭起來,神的工作便更易設立及建立起來了。
(3)神的國
「神的國」這主題在福音書裡發揮得淋漓盡致,在書信裡雖未佔據主要篇幅,卻也顯出重要地位。因為各書信的作者,皆以神國為信徒生命與信仰的核心,是生活與事奉的動力。尤其在保羅筆下,神國在信徒生活中的特質展示無遺。
在哥林多前書裡,神的國有二個含義: 末世的含義。在林前6:9~10裡,保羅列出不信神的十二大特徵(不義、自欺、淫亂、拜偶像、姦淫、作孌童、親男色、偷竊、貪婪、醉酒、辱罵、勒索),這等人均不能承受神的國,與天國無份(參林前15:50);在林前15:24,保羅指出「末期」(telos)到了,基督既將地上一切敵擋神的政治勢力(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這些勢力非只指屬靈的天使或邪靈,而是指所有屬靈及屬地的)【註46】毀滅後,祂便將國權交與父神(即彌賽亞國成為神永遠的國)【註47】。林前15:25的「因為」(dei gar)是指基督將地上一切敵擋神的勢力(連死亡在內)除滅後,才將無仇敵的國度呈獻給神,作無瑕疵的新婦(參啟21:9)。基督將國權交給神,只表示祂的彌賽亞使命已告結束,祂的國權卻是自有永有的【註48】。 現在的含義。在林前4:20,保羅指出「神國不在乎言語,乃在乎權能」,此言乃是為了回答那些批評他的人,因他們只會肆意批評他人,卻沒有生命的能力(參林前4:19「權能」一字的含義)。保羅藉此指出,一個有神統治生命的人是不會以言語中傷他人的,故此神的國在此乃指神在人生命裡的統治權【註49】。
(4)主的身體
「主的身體」是保羅教會論的重要命題,在他後期的書信中有更多的詳論。但就寫作時間而言,哥林多前書是最早討論這主題的書信。
保羅認為,神的教會就是指在基督裡成聖、蒙召、作聖徒的人(林前1:2),信徒是屬基督(林前3:23),與主聯合,與主成為一靈的(林前6:17);信徒雖多,卻因著聖靈的洗,飲於一位聖靈,成為一個身體(林前10:17;12:13、27)。信徒彼此的關係如同一個身體中的各肢體(林前12:14、20),密切相關,生命相連,卻各有獨特的功用,互相配搭,沒有一個肢體凌駕另一肢體(林前12:21~22)。若一肢體受苦,全身都受苦;反之,若一肢體得榮耀,全身都得榮耀(林前12:6)。這個肢體觀念,打破猶太教傳統的狹窄民族觀,是大公無私的觀念,指出在基督裡人人都是一家親,不單是一家親,更是互相依賴,彼此相顧(林前12:25),其樂融融。這是神的「配搭」(sunekerasen,原意「綁在一起」,喻「調和」、「聯結」、「組合」,但2:43同字譯「攙雜」,來4:2作「調和」),奇妙無比。
(5)方言的目的與功用
有關方言,誰也不能忽略保羅在林前14章的提示,他將方言與講道在三方面作一比較(林前14:3~19): 方言不及先知講道之能,因方言只能造就一人,講道乃造就全教會(林前14:4); 方言若沒有翻譯,便毫無用途(林前14:5); 方言似乎不及啟示、知識、預言、教訓來得重要(林前14:6、19)。他接著解釋方言主要的目的,是為不信的人作記號(semeion,中譯「憑據」);而講道乃是為信的人(林前14:22)。保羅的弦外之音似乎是指,神以「方言」這神蹟(即semeion)作為證明祂存在的憑據,因為凡神蹟都是證明行神蹟者有神認同的憑據【註50】。此舉對不信者是有效的,但對信的人來說卻不必要;因信者已有聖靈的憑據了(參林前6:19;另參羅8:9~11)【註51】。然而方言仍不及講道,因講道有勸醒的作用。「勸醒」(elegchetai,這字在弗5:1;提前5:20;提後4:2;多1:13;2:15等皆譯「責備」,弗5:13作「顯明」;多1:9作「勸化」)不信的人,也能「審明」(anakrinetai,即林前2:15的「看透」)他們(林前14:24)。「勸醒」及「審明」全是聖靈的工作,聖靈透過講道叫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而轉向真神(林前14:25)。
林前14:24的啟語詞表示保羅將「方言」這事帶至一個結論,他說在聚會時無論以何種方式敬拜,都要以造就人為主,包括方言在內。若有方言,則需守秩序,輪流來說,以不超過三個人為準,且需翻譯(林前14:27),否則當閉口不言(林前14:28)。
至於婦女方面,保羅亦列明規條,甚至直言要她們在會中閉口不言(林前14:34),對此經學家有不同的解釋: 有說保羅不許她們在會中高談闊論,影響教會的秩序【註52】; 有說保羅禁止女人在會中講道,視之為僭越權柄【註53】; 有說保羅不容婦女在會中講方言,因「閉口不言」與林前14:28的「閉口不言」是平行句。上文對男人言,此處對女人言,若無翻譯,男女均不可講方言【註54】。保羅要婦女順服他所說的話,因他聲明這是主的命令(林前14:37),並且律法也這樣說。至於律法何指,卻使新約學者束手無策,有說是指猶太人的古老傳說【註55】。A. T. Robertson及A. Plummer建議,可能出自創3:16【註56】。若婦女對聚會的教訓有不明之處,可回家問自己的丈夫(林前14:35)。按第一世紀教會的背景,婦女不可像其丈夫在聚會中自由發問。至於未婚婦女如何明白,保羅則沒有明說,或許可在聚會之外詢問。
(6)復活的神學
林前15章是聖經有關復活這主題最重要的一章,保羅從七方面討論這個基督徒的核心信仰: 耶穌的復活是聖經預言的一部份(林前15:4)。這裡的「聖經」大概是指何6:2;詩16:9~11;110:1;賽53:5~6等處合起來的意義,復活並非保羅時代發明的虛渺神學理論; 復活是一件多人可作證的事件(林前15:5、8),不是無根據的捏造,而是可稽查的史實; 復活的重要性不在話下(林前15:12~19),因與神整個救贖大計有關; 復活是必要的,因只有復活才可將死改變過來(林前15:20~22); 復活是進入神國的前奏(林前15:23~24)。林前15:23~24在原文裡是一句話,保羅藉此要表達一個事實,就是進神國乃是「按次序進行的」(hekastos可指事件【註57】,和合本譯作「各人」,hekastos de en to idio tagmati意「各事件按自己次序」)一個過程。「次序」(tagma)是軍事字詞,指行軍時的秩序,或軍兵隊伍的編隊。在這裡先以耶穌的復活領首,祂是初熟的果子,「以後」(eita)末期(telos)才來到,到那時(指到末期)耶穌「已交給」(parado,過去完成式)其國與父神了; 復活的身體是個改變的身體(林前15:35~52),正如世界萬物各有各的形體(林前15:38)。從亞當而來有屬土的形體,從第二亞當而來便有屬天的形體(林前15:49);而屬血肉之軀(即屬土的形體)不能承受神國(林前15:50),所以需要改變(allagesometha,意「改換」)。就在一霎時(atomo,「切開」的反義詞,意「不切開」,英文atom由此而出,新約只此處出現),一眨眼(hripe,古希臘文以此字形容鳥展翅撲蚊之嗡嗡,星光之閃閃)【註58】末次號筒吹響時,死人便復活(林前15:51~52)。這裡是指身體的改變,與林前15:23的「復臨」同時發生,故此復活成了進入神國的前奏; 復活是戰勝死亡的權力(林前15:53~57),因必死的變成不死的,死的地位不復存在,如經文所說(參何13:14;賽25:8)。故此,人在基督裡便能得勝死亡(林前15:58),因死不是人生命的結束,只是引進永生的門路。
有關「為死人受洗」一事(林前15:29),此節經文成為新約著名難解經節之一,學者們提出40多個解釋,其中有四個較為著名: 這是當時一個異端的習俗,由活人代已死的人受洗,使死人能得永生(Epiphanius,Chrysostom,Tertullian皆提過此事,但在保羅時代是否盛行則不可知;近代摩門教也如此行,不少學者如Olshausen,W. H. Mar接受此見解); 有說當時有人在死人墳地上受水禮(「為」字原文huper,可意「在上」)【註59】; 有說「水禮」象徵殉道,「為死人受洗」是指為主殉道之意【註60】; 有說有人想再見已死的信徒,他便受洗(指信主),信主者因將來復活便再能相見【註61】;故此若無復活這回事,為死人受洗便毫無意義了。
(7)主再來的日子
主再來,是哥林多前書各類神學中最後一項重要主題。在林前1:7裡,保羅稱主的再來為主的「顯現」(apokalupsin),這是信徒熱切盼望(apekdechomenous,參羅8:19、23、25;加5:5;腓3:20)之事。主的復臨開始「主耶穌基督的日子」(林前1:8),這日子在帖撒羅尼迦前後書早已提及,那是有關末日審判與末日祝福的時期。保羅的末世論是很實際的神學,他常用這主題勗勉信徒熱切並忍耐等候主再來,使他們在那時能無可責備。
在林前3:13,主再來的日子稱為「那時」,這也是舊約慣用的說法。那日是顯露信徒的「工程」(ergon,喻生活及事奉)之時,故人人務需忠心服事主(林前4:1),不必論斷他人,因為到主再來時(elthe),各人連心中最隱祕的意念也將被顯明出來(林前4:5)。
「主再來的日子」也是救贖的終點(林前5:5)。保羅因有人在淫亂的事上並不哀痛,故建議教會將他趕出去(林前5:2),這個動作保羅稱為「交給撒但」(喻「完全放棄」,使那人回到撒但的權勢領域下,參提前1:20),使他肉體敗壞(即身體上受撒但攻擊,在林後12:7,保羅稱他身上的一根刺為「撒但的差役」),這是指今生的「刑罰」,但這人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卻可得救。
在林前11:23~26這段經文內,保羅再次清楚說明聖餐的一項作用是「往前看」,激勵信徒盼望主的再來,為那等候加增心力(林前11:26)。這也是主設立聖餐的一項「初衷」,要信徒不單「回頭看」(為的是記念我),也激發等候的耐心,直至祂再來。
在那偉大的復活篇章內,保羅提及主再來時(parousia),信徒也要復活(林前15:23),下一步(eita,中譯「再後」)便是「末期」(telos)來到。H. E. Hiebert謂,從基督先復活至信徒復活之間,有一漫長間隔,這段間隔之後(epeita,中譯「以後」)主才回來。因此從主再來後至末期來到之間,又有另一間隔,這間隔之後(eita,中譯「再後」),末期才到臨【註62】。因此「末期」(telos)並不是「主再來」(parousia)之時【註63】,「到那時」(hotan)基督已將所有敵擋神國的勢力完全消滅,便將國交還給神(林前15:24)。若要將國交還給神,基督必先有國,這國固然在人心中,但在人心中的國不用交還給神,而且在人心中的國不見得是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都毀滅了的國。因此這國乃是主再來後所建立的國,也是猶太人夙夜匪懈、期待經年的國(參徒1:6;3:19~20)。「因為」(deigar)要將一個無仇敵敵擋的神國度交與神,基督便需作王,好叫祂能將一切仇敵(包括死亡,林前15:26)都放在祂的腳下(林前15:25),「那時」(hotan)基督才能稱為萬物之主(「萬有服祂」,林前15:27~28)。
全書的結束也是一句主再來的警言「主必要來」(maran atha,林前16:22亞蘭文mas=主,全意「主,來吧」)。這是初期教會在崇拜結束時慣用的散會口語,也表示他們對主的再來擁有一個強烈的盼望(參啟22:20;Didache 10:6)。
但在此處,保羅以此言作為不愛主者的警戒:若不愛主,這人是可「咒詛的」(anathema),此字原指在聖殿內接納奉獻的「銀庫」(參路21:1),故此字本意是好的,指凡奉獻給神的都不應收回,否則受咒,後來猶太人借用在咒詛方面【註64】。此字在新約共出現四次,林前12:3;16:22;羅9:3;加1:8,每次皆指壞的意義。在這上下文裡,maran atha帶有主再來必審判的意味,故此哥林多教會的人務必要愛主為上。
2. 哥林多後書的神學思想
書的背景
哥林多後書是涵蓋保羅最多自傳的書信,在書內讀者可見他對事奉神、對待人的赤子之心,如他自己所言:「我向你們的口是張開的,心是寬宏的」(林後6:11),難怪恩典神學院前院長H. A. Kent以「寬廣的心」(A Heart Opened Wide)作為哥林多後書詮釋的書題。
保羅在以弗所完成哥林多前書之後,繼續在該地工作。一日提摩太來以弗所,帶給保羅有關哥林多教會的消息,得悉教會在某方面仍誤會他,又得悉教會在事奉上有甚多不明白之處,遂差遣提多前往哥林多協助他們解決教會的疑難,並囑咐他事後經馬其頓往特羅亞會合(林後2:12~13)。那時因「以弗所戲園事件」爆發(徒19:23~41),在亂定後保羅離開那裡往特羅亞(徒20:1),等候提多前來,盼望從他那裡獲得哥林多教會的消息。但等了不知多久時間,提多未到來。在焦急下,保羅前往馬其頓,雖然在那裡遭遇不少困難(林後7:5),但也成功地為猶太地眾教會籌募不少賑災款項(林後8:1~5)。後提多終於來到,帶給他哥林多教會最新消息,知悉教會對他仍誤會重重;這教會仍受割禮派挑撥離間,對保羅的事奉心志有所質疑。保羅遂寫哥林多後書,委託提多及二位兄弟帶回哥林多(林後8:16~24;12:18;8:18與8:22的二位兄弟,據合理揣測可能是推基古及特羅非摩,徒20:4)。
至於寫作地點,據林後2:13及7:5~7皆說明是在馬其頓。但馬其頓是省份,遂有二個推測:①是腓立比,此說有不少抄本支持,有些抄本如B2、Peshitta、Syriac、Coptics等在書的首頁寫上「在馬其頓的腓立比寫成」一語【註65】;②另有說是在帖撒羅尼迦,因保羅甚懷念此地之信徒【註66】。第一說的可能性較大,時約主後56年末或57年初。
書的神學主題
哥林多後書是一封自辯使徒權柄的書卷,又是一封論工作事奉態度的書卷,書中的神學主題並不多,然亦有四個明顯的神學重點:
(1)聖靈的工作
哥林多後書頗多論及聖靈的工作,此處稱聖靈為「永生神的靈」(林後3:3),「主的靈」(林後3:17、18),在林後1:21~22裡,保羅運用四個分詞指出神在信徒身上的工作:①堅固(bebaion,本是法律詞彙,指貿易上的堅固,不容反悔,保羅藉此引喻神對信徒不停的堅立與保守);②膏立(chrisas,意「分別出來」);③印上(sphragisamenos,意「堅定擁有權」);④賜(dous)聖靈作「憑藉」(arrabona,意「訂金」、「按押」,在蒲草文獻裡,此字多描述婦人的嫁飾、妝奩或買賣的訂金)。這四個分詞除首字是現在式,其餘皆是過去式,表示這一切都在基督裡完成了,只是神「堅固」的工作仍不斷地進行;這四個分詞分別強調神的保守、揀選、擁有及保證【註67】。
在這裡,聖靈住在信徒心中是一個憑據、保證、首期訂金(另參林後5:5),那表示更大的榮耀仍在將來,那是救贖至終完成的階段,不會失落,這是神透過聖靈為信徒所行的。
在林後3:3,保羅喻信徒的生命為「薦信」,是用聖靈寫的,那表示聖靈的工作之一乃是住在信徒裡面,回應舊約多處的經文(參耶31:33;32:38;結11:19;36:26),也表示新約完成在信徒的身上【註68】。
在林後3:6,保羅續說他就是新約的執事,這個執事的職事是「屬聖靈的,不是屬字句的」(ou grammatos alla pneumatos,「字句」代表舊約,「屬聖靈的」,中譯「精意」有點含糊不清),因為(gar)字句叫人死(不能作拯救的工夫),而聖靈則能叫人活(引至永生),故此林後3:3、6啟示了聖靈是新約所預告的靈,祂的來臨使人進入永生的境界。
在林後3:17~18,保羅在比較新舊兩約的特徵與功效之餘,又指出聖靈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表示新約給人自由,舊約卻沒有此功能。在新約的恩典下,人人得見主的榮光,因為帕子(代表舊約,典故參出34:25~35)除去,人可直接到神面前(見主的榮光),他的生命逐漸「改變」(metamorphoumetha,現在被動式動詞,表示逐漸或不斷的被改變),至終變成主的形狀。這改變之能只有聖靈才能成就,M. J. Harris稱之為信徒生命的逐漸改變【註69】,那就是聖靈改變之能了。
歸納說來,在林後3:6;3:17及3:18裡,聖靈的工作有三:使人得生,使人得自由,使人逐漸改變。
在林後6:6,保羅提及聖靈的感化,那是神的用人(diakoni,即林後3:6的「執事」)的特徵。「感化」原文沒有,原文作「在聖靈裡」(en pneumati hagio),意說神的用人該在各樣事上表明自己的身分,諸如在忍耐、患難上……等,意指信徒在聖靈的果子上彰顯他是屬神的人【註70】。
在書末,保羅結束前祈願三一神的祝福與眾人同在(林後13:14),在那裡提及「聖靈的感動」。「感動」(koinonia)即「契交」之意,表示聖靈將合一自由交往的心賜給信徒,他們便不致分門結黨,互相攻擊了(參林後12:20)【註71】。
(2)救贖論
在這封為己辯白的書信內,保羅多處提及救恩的性質,在新約書卷中是極難得的啟示。
保羅在林後5:17說:「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在基督裡」表示與主聯合,認同主的死與復活是為他而作(如林後5:15),這樣的人便如同「新的創造」(kaine ktisis,中譯「新造的人」),因為關係改變了,在主面前的地位不同了,他便如新生般。舊事「已過」(parelthen,過去式動詞,從「旁」及「去」二字組成),一切都「變成」(gegonen,完成式動詞)新的了,這二個動詞都表示事物已不復舊樣(已過),換回來的全是新的。神的救贖實在是奇妙無比!
保羅接著說,這個關係的改變稱「和好」(katallaksantos,直譯「完全交換別的」,多用在兌換銀錢方面,也喻關係的改變、更換,即「和好」),這是保羅論救贖時許多重要字彙之一(林後5:18),因為神不將人的過犯歸到人的身上(林後5:19),祂使那無罪的代替有罪的,使人成為神的義(林後5:21)。H. A. Kent謂林後5:21是福音的核心【註72】,因此「和好」與「稱義」成為從不同角度看同一件事的同義詞。人與神和好如初,人在神面前得稱為義,這是何等奇妙的救恩。
歸納這兩節經文來看,人的救贖觀有三個重點:一是聯合(在基督裡),其次是和好,三是稱義。它們分別指出生命的改變、關係的改變、地位的改變。
此外,保羅又指出,信徒的救贖也有三個時間在林後1:10裡,他說「神曾救我們」(errusato過去式動詞),「現在仍要救我們」(nuetai,現在式)「將來還要救我們」(rusetai,將來式)【註73】。可見神的救贖是全備的,一次到底的,祂一次拯救,必然永遠拯救。雖然有些學者認為這裡的拯救並非指靈魂方面,而是單指肉身脫離患難或危險而言【註74】。但如「極大死亡」可指末日審判的第二次死(那是回顧林後1:9「叫死人復活的神」的能力而言),故此保羅在林後1:10所說的拯救應該不是指肉身的拯救(因他不久便殉道),而是表示他的得救是確定不移的,世上絕無任何苦難可剝奪神給他的救贖【註75】。
(3)使徒的權柄
保羅一直受到哥林多教會的誤會,因他曾向教會宣告他要前往探望的計畫,後來因故未能兌現,他們便說保羅「反覆不定」(eplaphria,意「輕忽」或「鬆弛」;太11:30同字譯「輕省」,林後4:17作「輕」)及「忽是忽非」(nai nai ... ou ou,林後1:17);加上假使徒(林後11:13)在教會中搬弄是非,挑撥離間,令教會對保羅的使徒身分有所質疑(參林後10:9~10),使保羅極其「憤恨」(林後11:2),迫不得已要為自己的使徒權柄辯白(林後11:18)。因此我們便得到更多有關保羅的身世,及使徒權柄的含義。
首先,保羅聲明主給他權柄是為造就人(oikodomen)非敗壞人(kathairesin,林後10:8),這正是對權柄一個極嚴明的態度。他說這權柄來自神的能力(hikanosen,意「使有力」,過去式動詞,林後3:6中譯「承擔」),使他有信心與膽量承擔下來(林後3:4),並且他的權柄一點不在那些最大的「使徒」以下(林後11:5)。從下文(林後11:13)得知,這節的「使徒」是指那些反對他的假使徒【註76】。對於那些假使徒的中傷,保羅稱他們為「自薦的人」(林後10:12),亦即用自己度量的標準,那是「不通的」(ou suniousin,由「不」和「同質」二字組成,意「不同質」,喻「不明白」、「無理智」,中譯「不通達」;林後10:12)。保羅說他白白傳福音給哥林多教會的人(林後11:7、9,另參林前9:18),從沒有佔過他們一點便宜(林後12:17;另參7:2)。他本可以使用權柄要求教會支持他的生活所需,正如他在前書中所表示的(林前9:3~14),但他沒有這樣「妄用」他的權力(林前9:15),反在他們當中用百般的忍耐,藉著神蹟(semeion)、奇事(teras)、異能(dunamesi),顯出使徒的憑據來(semeion,林後12:12)。雖然使徒行傳沒有記載保羅在哥林多行過神蹟奇事,但根據林後12:12,也不容置疑。
在保羅的思想中,一個真正的使徒所做的都是為了造就對方(林後10:8;另參4:15),他所行的都是為福音的緣故(參林前9:23),即使再多的勞碌也在所不計,只願對方「信心增長」(林後10:15),蒙主稱許(林後10:18)。真使徒是以施比受更為有福的態度(林後11:7a)服侍他人,凡事有榜樣(林後11:6b),有甘心為主受苦的見證(如林後11:23~33),不為自己誇口,若有可誇之處,就只誇主的恩典夠用(林後12:5、9)。
(4)末世論
哥林多後書裡並沒有宏偉的末世論,像前書或帖前後書及羅馬書,然而仍有其獨特的末世啟示。這些教誨也成為基督徒經常朗誦、膾炙人口的名言。
在林後1:10裡,神的救贖是現世也是末世的,叫蒙恩得救的人心中獲得莫大的安慰和舒暢。
在林後4:14提到,信徒必與耶穌一同復活(參帖前4:14),並一同站在祂面前,正因保羅有這確切的復活觀念,所以他甘願為主受苦,以至於死,也在所不惜(林後4:10;另參徒20:24),也因他視主再來是必成的事,故能如此表態。他視現今的困苦只是「至暫至輕」(parautika elaphron)的「苦楚」,(thlipseos,慣指患難、災難),是正在「成就」(katergazetai,現在動詞)那「極重」(baros,意「重擔」)無比永遠的榮耀(林後4:17;另參羅8:18,28),這是何等偉大的豪語!保羅接著說:原來我們不是顧念所見的,乃是顧念所不見的,因為所見的是「暫時的」(proskaira),所不見的乃是「永遠的」(aionia,林後4:18),這又是另一句雄壯的宣告。
在此處,保羅用數個相對性詞彙來表達他的末世神學立場,亦帶給讀者莫大的安慰:「至輕」對「極重」,「苦楚」對「榮耀」,「所見」對「所不見」,「暫時」對「永遠」。
在林後5:1~4裡,保羅將身體比作地上的帳棚,天家是永存的房屋,這是信徒所「必得的」(echomen,現在時態,林後5:1),是今世已有的保證,而且房屋比帳棚更牢固、安全、可靠、實用,這些美麗詞藻背後所表達的真理,使他巴不得立即「脫下這個、穿上那個」(參腓1:23),「倘若穿上,被遇見的時候就不至於赤身了」(林後5:3),「遇見」(原文eurethesometha)意「被找著」,喻主再來之時,那「必死的被生命吞滅了」(林後5:4;另參林前15:54),這是指主再來時信徒復活的時刻,敗壞的身體被榮耀的身體取代了。
3. 羅馬書的神學思想
書的背景
羅馬書不單是保羅13書信中最宏偉的一本神學鉅著,亦是新約27卷書中最博大精深的一卷,它被譽為「基督的大教堂」(cathedral),「基督教信仰的核心」,「福音的總綱」,「福音的精髓」,「保羅的系統神學」。它喚醒醉生夢死的奧古斯丁,使他成為基督教會一位有力的教父;它激發馬丁路德吹起宗教改革的號筒;它激動約翰衛斯理在英國掀起一個歷久不衰的宗教大復興;它激勵巴特把沉睡的教會搖醒過來,重新看見教會的使命。這書卷帶給基督教會的影響是筆墨難以描述的。前恩典神學院院長A. J. McClain博士說,「羅馬書告訴教會什麼是基督教」【註77】,真是一針見血的智慧之言。
當保羅結束他第三次旅行佈道,在回程的路上,來到希臘某處,在那裡住了三個月(徒20:2~3)。使徒行傳沒說是希臘那裡,但據羅16:23所記,他應該是住在哥林多該猶家中,該猶是哥林多教會的人(參林前1:14)。雖然保羅在此時從沒去過羅馬,但他對羅馬心儀已久(參羅15:25;徒19:21)。這時剛好有堅革哩教會的女執事非比預備前往羅馬(羅16:1~2),他得到德丟的幫忙(羅16:22),寫就這本超級神學鉅作,將自己多年從神所領受的介紹給對方,也讓這卷書信成為「先行部隊」,為他日後去羅馬的事奉鋪路,時約主後57年春天。
書的神學主題
羅馬書的神學主題異常豐富浩瀚,茲臚列較重要的主題如下:
(1)神的福音
「福音」是保羅下筆時立即提及的一項神學主題,在羅1:1他稱福音為「神的福音」(另參羅15:16)。福音是來自神,有關神在歷史上的作為,藉著神的兒子,大衛的後裔主耶穌基督,從死裡復活所成就的一切(羅1:3~4)。這些作為在古時眾先知的口中早已傳出,在聖經裡應許過(羅1:2)。這福音又稱為「兒子的福音」(羅1:9),「基督的福音」(羅1:16,和合本沒譯出「基督的」數字;另參羅15:19)。保羅為這福音作了「特派的傳人」(羅1:1),「福音的祭司」(羅15:16),是以他稱福音為「我的福音」(羅2:16;16:25)。
保羅聲稱他不以福音為恥,因這福音是拯救的福音,彰顯神拯救的大能(羅1:16)。而神拯救的大能是不分彼此的,無論猶太人、外邦人、化外人、聰明人、愚拙人都是神拯救的對象(羅1:14)。這福音是「永古隱藏不言的奧祕……如今顯明出來……按著永生神的命,……指示萬國的民,使他們信服真道」(羅16:25~26)。
雖然福音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人,但若沒有人傳福音,也愛莫能助。是以傳福音是件極重要的事,傳福音者的腳蹤是佳美的(羅10:15a)。但傳福音者需有神的差遣(羅10:15b),有了神的差遣,信道之門便為世人開啟了(羅10:15a、17a)。世人所信的福音就是「基督的話」(羅10:17b),因此「基督的話」便成為福音的另一個名詞,在羅16:25「福音」就是「基督的話」(kerygma是名詞,可譯作「道」,和合本譯作「所講的」)。據E. Kasemann的考究,本節的「和」字(kai)是以下釋上的用途,表示基督的道(kerygma)與保羅所傳的福音是同一件事【註78】。
(2)聖靈的工作
聖靈的工作在羅馬書內異常豐沛,尤勝其他書卷。聖靈稱為「神的靈」(羅8:9a)「基督的靈」(羅8:9b)、復活的靈(羅8:11,本節的「者」字可不要)及「聖善的靈」(羅1:4)。聖善或聖潔的靈這觀念來自賽63:10、11;詩51:11、13,但這名詞卻是第一次用在聖靈身上。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信徒心中(羅5:5),使人接受神的愛,成為神的兒女,能按著聖靈的「新樣」(kainoteti)服事主(羅7:6,本節的「心」是補字,「靈」是指聖靈,因保羅在此處一直解釋「在律法」、「在肉體」、「在靈裡」等不同情況)。
保羅以身作則,討論了在人心中有罪之律、犯罪之律常克勝人(羅7:23)之後,他隨即指出在基督裡的人卻有另一律在他心中,助他得勝,那就是賜生命聖靈的律(羅8:2)。「律」是一個約束人的力量,聖靈之律住進人心正是舊約的預言(參耶31:31~34;結36:24~32),使人成為神的兒子(羅8:14),與基督同作後裔,與基督同甘共苦一同得榮耀(羅8:18)。聖靈印證此事(羅8:16),故此有聖靈住在心裡的人便是屬靈人(羅8:9)。有聖靈的人肉體雖會死去,但聖靈的能力卻能使人復活過來(羅8:10~11),故聖靈也稱為「使人復活的靈」。
所以信徒要多「體貼」(phronousin,意「思念」,參西3:2)聖靈的事(羅8:5),這樣便得生命平安(羅8:6)。「生命平安」在此處可指有聖靈生命的生活特徵,這是信徒的新生活樣式。能隨從聖靈的引導(羅8:4~5),靠著聖靈「治死」(thanatoute)身體的惡行(praxeis,「惡」是補字),那便是活了(活人的樣式,羅8:13)。
信徒在生活中常不曉得怎樣禱告(羅8:26a),這不是說信徒不會禱告,而是信徒不能照神的旨意祈求(羅8:27),因此聖靈幫助他們有對準神心意的禱告,用說不出來的歎息替信徒代求(羅8:26b)。這是聖靈在信徒生活上的一大祝福。保羅是個強調禱告的人,他常為自己同胞憂傷哀痛地禱告,他的禱告是在聖靈裡的(羅9:1,「感動」是補字,參林前14:15的「用靈禱告」),有他的良心為他作見證,表示異常真誠,毫無虛偽的成份在內,這些禱告的真理實是肺腑之言。
此外,聖靈賜與信徒喜樂(羅14:17),這是在神國裡的人當有的生活特徵。神國的人不在乎吃喝(代表物質上的生活),而在乎公義、和平及喜樂(代表非物質界的精神生活,但表現在與人相處方面)。
結束全書前,保羅再提及聖靈的能力,使人大有盼望(羅15:13)。這種能力是使人信服福音的能力(羅15:18),使人成聖潔蒙悅納(羅15:16,即「得救」之意),如此,保羅以聖靈的愛,勸勉羅馬教會信徒,與他一同努力完成神的託付(羅15:30)。
(3)聖經、聖言與律法
保羅是深明神聖言的人,他常在書信裡透露他對神話語的尊敬與運用自如。在羅馬書裡,保羅一開始便稱神的話語為「聖經」(graphais hagiais,羅1:2),這字在保羅13書卷中共出現五次(羅1:2;15:4;16:26;林前15:3、4),此言強調神的話語是聖潔的、分別的、與眾不同的。在保羅心中,聖經與舊約是同一件事,如在羅1:2~3所論的乃是眾先知綜合的預言。聖經乃為「教訓」(didaskalian)人而寫,叫人能因此生忍耐、安慰、盼望(羅15:4),但在此處(羅15:4)「聖經」二字原文只是proegraphe,意「代寫」(字根與1:2的graphais相同),故和合本譯成「聖經」也可接納。在羅16:26,聖經稱為「先知的書」或「先知的經」或「預言的經」(graphon prophetikon),都強調聖經的性質——神的預告及聖經的來源——藉先知傳給世人。
對保羅來說,神的話是「神的聖言」(logia tou theou,羅3:2)。「聖言」此字強調「宣告的話」,即宣言,亦強調神的應許,如S. L. Johnson所言【註79】。查「聖言」(logia,英譯oracles)一字在古時多指來自神的啟示之語【註80】。保羅在此處用logia而不用graphais乃因他想將神的話連接至以色列人的應許上。神給猶太人第一大「好處」(opheleia,羅3:1,即2:25的「有益」同字),就是以他們作為神向世人發出宣告的媒體、器皿,使全地都能知悉神的心意,這是神的主權,神的計畫,人被挑選作此中保該引以為榮。
聖經、聖言在羅馬書裡與律法是同義詞,因保羅稱律法為神的律法(羅7:22、25;8:7)。律法與先知合用是指整本舊約(如羅3:21),保羅亦以律法泛指舊約非摩西五經的部份(如羅3:19指上文引用的詩篇,如羅3:4引用詩51:4;羅3:10引用詩14:1~3;53:1~3等不贅)。據E. E. Ellis的評估,在羅馬書裡,保羅共引用舊約經文53次,連那些暗引經文的24處共77次,它們分別來自創、出、利、申、撒上、王上、伯、箴、詩、賽、何、哈、珥、瑪各書卷【註81】。可見保羅多重視神的話,他的神學思潮浸淫在舊約的神學裡,他的神學主題種籽或根苗,多在舊約裡俯拾而得,是為一絕。
(4)義、稱義、成義、算義、神的義
無可否認,「義」(dikaiosune)是羅馬書的鑰字。坊間解釋羅馬書中「義的觀念」的書也是汗牛充棟,各有佳好的剖析,實無庸贅述。簡言之,「義」的基本觀念源自對神的觀念,神是宇宙的主宰,律法的頒佈者,世界的公義法官(參創18:25)【註82】。其特徵有三:①義是神的本性之一,與神的正直、公道公義的本性有關,稱「內蘊的公義」(innate righteousness,代表人:S. K. Williams; D. Moo);②義是神賦予人的一個新地位,是人本性裡沒有的,稱「分給的公義」(distributive justice)。這也是改革家路德強調的,他說人在神面前全無義可言,人在神這位法官面前只能蒙憐憫,被賦予一「裁決性的義」(forensic righteousness),是法官看見罪犯被別人代受刑罰或代付賠償金之後,便稱罪犯為義,是為「裁決性的義」;③義是神的一項活動,是神拯救世人的一種行動,稱「救贖之功」(salvific intervention,代表人:C. H. Dood; E. Kasemann; C. K. Barrect; J. Dunn; Michel; J. H. Roberts; A. T. Robertson; N. H. Snaith)。這三大重點並未互相排斥,反是相輔相成,在不少經文裡,這三點釋義可同時出現,因神的真理是多彩多姿的,可從多角度來看。
「義」的存在,反映出人的身分和地位需要「義」的幫補。人是待罪之身(羅3:23),乃在神的震怒之下(羅1:18),人在神這位大法官面前只待被定罪(羅8:1),被宣判(參羅5:16b;6:23);但如今有耶穌肯代人接受法官的定罪與宣判,法官便向人宣告「他是義人」,這就是白白的「稱義」(dikaiou-menoi,被動分詞,指「被稱為義」,羅3:24)。保羅在羅5:19說因耶穌的順從,眾人都「成為義了」(dikaioi katastathesontai,意「組成義群」),由此可見,「稱義」與「成義」是同義詞。
從神方面來看,義是神的宣告,是神的禮物(羅5:17「所賜之義」),但同時也是舊人對神的信心。因此,義是神因人對祂產生信心而主動賜給人的禮物,正如羅1:17言,「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ek pisteos eis pistin,意「從信而出,又達於信」)。這句話在教會史內產生不同的解釋:有說是從對律法之信轉為對福音之信(初期教父之解釋,如奧古斯丁);有說是指信心的增長(如加爾文;Gifford; Sanday & Headlam);有說第一個信是指神的信實,第二個信是指人的信心(Barth; J. Dunn);有說第一個信是指原則、理論,第二個信是行動、接受(如J. Murray);有說這只是一種修辭學的用途,指完全靠信心便獲得神的義(如C. K. Barrect; Cranfield; Moo; Kasemann)。最後一說最能配合羅1:17下半節的經文「義人因信得生」,正是羅3:22(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及羅3:28所言(「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另參羅10:3~6、31;腓3:9)。
至於「算」義,4:3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算」字(原文elogisthe)本是會計學的詞彙,多指盈餘之數,今喻神因亞伯拉罕之信而賜予義(義即盈餘)。這「算」字在新約神學裡是頗具爭議性的觀念,這究竟是表示神將義賦予(impart)人了(如V. Taylor; Sanday & Headlam),抑或人只被算為(impute)有義(如N. H. Snaith)?若是後者,那麼「義」便是虛幻的,故此,Sanday & Headlam便認為「義」賦予人,只是個虛幻假設的觀念【註83】。但Vincent Taylor卻反對這種說法,他認為義既是禮物,必是實體,是神置於人生命裡一個行義的本領,藉此來成就神的旨意【註84】。其實這是從二個角度看同一件事,人本身沒有可誇的義,也沒有足夠能力行義(參羅3:27;10:31),只能靠信心先獲得神的義(羅10:30),如此說來,義便是禮物了(賦予論,imparted)。但從另一角度看,人像站在審判臺前正要接受大法官的定罪宣判,幸有耶穌基督挺身而出,將己獻上作為贖價,大法官認為可接納這項代贖的交易,便向人宣告他有義了(被算論,imputed),算他是義人。如此說來,賦予義(impartation)似是與重生之義相同【註85】,而算有義(imputation)似與和好之義相同,這也是G. E. Ladd所謂稱義之主觀及客觀兩方的意義【註86】。
(5)律法之目的與功用
在先前寫給加拉太眾教會的書信中,保羅已詳盡地詮釋律法之目的及功用,今在羅馬書裡,保羅對律法的真義再作另一精彩的闡析。
律法稱為神的律(羅7:22、25),是屬乎靈的(羅7:14),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1b、12),不是罪(羅7:7a),其功用本是叫人知罪(羅3:20)及顯出神的義(羅3:21)。本來律法按其本意是叫人得生命(羅7:10),所謂「行律法者稱義」(羅2:13;10:5);怎知人常犯罪,又不肯遵守律法,因此無人能靠律法稱義(羅3:20)。再者,人又不覺察自己的罪行(羅7:7b),故此神便藉著律法使過犯愈加「顯多」(即「顯著」,羅5:20b)。
為了要使罪更加呈現在世人之中,叫人知道它的存在,保羅遂解釋律法在時間上是「外添的」(pareiselthen,意「從旁路進來」,同字在加2:4譯「偷進」),表示律法是額外的、後來才有的辦法,旨在使人知罪。律法之目的就是使人對罪有新的認識,使人覺察他是個罪人,在神面前是站在被定罪的地位上,這就是「律法惹動忿怒」之意(羅4:15)。「惹動」(katergazetai,意「產生工作」、「生出果效」)的原意,暗示律法所帶來的效果是神的忿怒。這本非律法的初衷,律法初衷是要叫人活,非定人罪,但因人肉體的軟弱(羅8:3),律法便指控人有罪。律法像一把量尺,把人的罪顯露出來,使人無所遁形,引至神向罪大發公義的忿怒,使人無法逃脫神的審判(羅2:12)。如R. Haldane言,律法本身不會惹動罪(律法是良善的),只有當律法被牴觸時它才被惹動起來【註87】,這就是律法惹動忿怒之意。E. H. Gifford補充說,惹動神的忿怒只是律法功能上的目的(effectual purpose),非至終的目的(ultimate purpose),律法至終目的乃是使恩典顯得更多(羅5:21)【註88】。
(6)罪、定罪與救恩
在聖經裡,沒有一本書卷談論罪與救贖像羅馬書那樣淋漓盡致。保羅一下筆便從多方面力證世人皆有罪,先是外邦人(羅1:18~32),再是猶太人(羅2:1~3:8),並全地的人(羅3:9~23),於是全人類都伏在神的忿怒之下(羅1:18),神將按真理(羅2:2)、行為(羅2:6)、律法(羅2:12)、良心(羅2:15)、福音(羅2:16)等準則施加審判,因為神是不偏待人的(羅2:11)。
從「神的忿怒」(orge,如羅1:18)及「神的審判」(krima,如羅2:3)兩詞可見神是公義的神,祂斷不以有罪為無罪,凡罪皆惹動祂的忿怒,皆招致祂的審判。
罪是什麼?罪是虧缺神的榮耀(羅3:23),有說「缺乏神的榮耀」,表示不能彰顯神的榮耀(如J.Mmurray);有說是指達不到神的榮美(如Gifford, Sandy & Headkam);但從「虧缺」一字可見保羅的原意。查「虧缺」(husterountai)意「落後」,這字是現在式動態,是個體育詞彙,如賽跑者無力跑完賽程,喻達不到目的地。而此處的目的地,便是指神的榮耀。神的榮耀,代表神的目的,即神造人之目的。神造人是要人榮耀神,彰顯神的榮耀,如今人犯了神的律法,達不到彰顯神的使命,離開神造人的目的,因故常在神的忿怒之下(羅1:18),這忿怒便產生審判。審判在羅馬書內有二個特徵及後果。
(a)審判是定罪(羅5:16,此節原文清楚指出「審判是定罪」,eis katakrima)。「審判」與「定罪」是同根字,皆屬法庭式、律例式的用語(BAGD),審判指決定罪是該罰的,定罪則宣告懲罰的種種。
(b)審判是死亡(羅6:23)。審判決定有沒有罪,定罪是宣判,決定與那種罪對稱的刑罰。在此,死是神判定的懲罰,因死結束犯罪者的活動,使犯罪者不再犯罪,所以死是對罪公平的裁決。
保羅清楚指出,世人虧缺神的榮耀是因人犯了罪,而這犯罪是由亞當而來的,死也由他而來(羅5:16)。但死卻非不能挽回的,因神愛世人(羅5:8),祂便以耶穌基督的代死將忿怒的審判除去(羅5:9),使人得與神和好(羅5:10)。為了使讀者明白神的救恩,保羅用了數個豐富的詞彙加以描述:
總括來說,神的救恩在羅馬書內有極詳盡的詮釋,救恩使人得與神和好(羅5:1)【註96】,「進入」享受神豐盛恩典中(羅5:2)。羅5:2的「進入」(prosagogen,是名詞,意「通道」,和合本譯作動詞)與「站在」(estekamen,完成式動詞,永久性之意)兩字表示信徒今在神面前有個不能擺脫、失落的地位。因此,盼望、忍受患難的耐力、聖靈、神愛等,便成為信徒的恩典(羅5:2~8),至終更能「免去」(apo)神的忿怒(羅5:9;參帖前1:10;5:9)及將來完全的得救(羅5:10,「得救」sothesometha,未來式動詞)。由此可見,信徒因信之故,便從「得與」(羅5:1,現在式動詞)至「和好」(羅5:1,過去式)至「得救」(羅5:10,未來式),這是神完備的救恩,偉大絕倫!
(7)成聖的生命
成聖是救贖的起點,是信徒新生命的起步,是信徒認同基督耶穌的死、埋葬與復活(羅6:3)。至於羅6:3~4的「洗禮」(ebaptisthemen, baptismatos)是否指基督徒的水禮,學者意見有二:有說是指水禮(如D. Moo; E. H. Gifford);有說是指救贖的象徵,如水禮基本上是認同之意。當人信主時,他是認同主的死與復活,得以在主的救贖上與主聯合。正如羅6:2指信徒不可在罪中活,羅6:4指信徒有新的生命,夾在其中的羅6:3則是指不可活在罪中之因(與主聯合),所以「水禮」是指得救(即靈洗)之意【註97】。那與主的死與復活聯合的人,便該照「新生樣式」(kainoteti zoes)行事為人(peripatesomen,意「周圍行走」;中譯「一舉一動」)。「聯合」(sumphutoi,羅6:5)原意「一同生長」(由「一同」及「生長」二字組成),表示信徒擁有神的生命,與主聯合是表示與主生命相同之意,這樣「新生命」的意義似是作者的原意。
有新生命的人是向罪死了,但向神、向基督是活著的(羅6:10~11),不再成為罪的奴僕,反成了義的奴僕(羅6:17~18),這是成聖(羅6:19「以至於成聖」的原文eis hagiasmon是「達及成聖」之意)的生命。成聖的生命是作義僕的生命,但因仍有犯罪的律,在舊生命裡,使人常失敗(羅7:23),惟有體貼聖靈,才有生命和平安(羅8:5~6,「隨從」和「體貼」在這二節裡的原文是kata,意「按照」),這是擁有新生命者的生命特徵或生活特色。所以信徒要靠聖靈而活,治死身體的惡行,這便是新生命的「生活法」(羅8:13),表示成聖的生命,是讓聖靈賜給人的新生命不斷地活出來。
(8)以色列的問題
羅9~11章是新約神學中一段極其重要的經文,有關以色列的過去(羅9)、現在(羅10)和將來(羅11)的問題,這問題可分為以色列的揀選(羅9)、以色列的硬心(羅10)和以色列的將來(羅11)三大方面。
想起以色列,保羅思念他們的情愫油然而生,也為他們的頑梗不信傷痛莫名。只要他們可以蒙神憐憫,甚至願意為他們被咒詛與基督分離(羅9:3),這是保羅愛同胞的心。
(a)有關以色列的過去
保羅在多方面指出以色列蒙恩的地位:以色列有稱為神兒子的名份(參出4:22;何11:1)、榮耀(喻神的同在)、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羅9:4),那領受各種應許的人物是他們的先祖,神的彌賽亞也是由他們的民族而來(羅9:5)。他們既然有這麼豐富優厚的先天條件,理當是極蒙神祝福的民族,可是事實卻非如此,原來從以色列人生的,都不是以色列人(羅9:6)。此言的第一個「以色列」是指肉體的以色列人,第二個「以色列人」是指歸順基督的以色列人,亦即屬靈的以色列,亦稱為應許的兒女(羅9:8);這是神的定意,不在乎人的行為(羅9:11b,「定意」原文prothesis意「預先決定」,中譯「旨意」)。
神的定意,出自神的「揀選」(eklogen,意「從多數中選一」,羅9:11a),就此,作者從以色列過去的歷史力證神的揀選,諸如神揀選雅各非以掃,選摩西……。神的揀選出自祂的主權(羅9:16),正如窯匠隨己意製造各樣的器皿,只是神的揀選非盲目漫無目的,而是要彰顯祂的權能,將祂的名傳遍天下(羅9:17)。但正如從窯匠手中出來的器皿,有些合用,有些則不成,合用的就能完成神的定意。保羅的意思是,以色列人本是神要用的器皿,可惜他們失敗了,於是神便另外製造一種合用的器皿,這器皿是由以色列人及外邦人構成的(羅9:24),而外邦人能成為合用的器皿也早在預言中(參何1:16;2:23;羅9:25~26及賽1:9;10:22;28:22;羅9:27~29)。
由羅9:6~29這一大段論說中,保羅建立了一個事實,這事實就是以色列人不能再以「生為以色列人」誇口,因為他們只追求律法的義(羅9:31),強調行律法稱義。但事與願違,因為他們對神的彌賽亞沒有一個「信的態度」(羅9:32a),而外人不追求律法,反得了律法所蘊藏的義,是因信而得的義(羅9:30)。以色列人就在「那絆腳石上」跌倒了(羅9:32b)。在此保羅沒有解釋誰是那絆腳石,不過他在多處已解釋過,也有經文大量支持,因此不用多說。原來「絆腳石」是比喻彌賽亞,彌賽亞叫信的人不羞愧,對不信的人卻成了他們跌倒的阻礙(參林前1:23說十字架也是猶太人的絆腳石)。
(b)有關以色列的現在
面對現在以色列人的屬靈情況,保羅向神再發出誠懇的祈盼,願他們能得救(羅10:1)。如9章般,保羅列出猶太人的三大錯誤:①他們向神是熱心的,卻非按真知識而為(羅10:2)。「真知識」原文epignosin意「完全或全部的知識」。如A. J. McClain所稱他們對神的知識是有限的,只限於舊約方面,他們不曉得神在基督裡啟示給世人的知識【註98】,看不到耶穌就是律法(舊約)所預言的基督。換言之,他們沒有新約對神的知識,只有「律法之神」非「恩典之神」的知識,故此他們只從外表上追求神;②他們想立自己的義,不服神的義(羅10:3),這種歸功自己的義,是靠行為而立的,是一種屬靈的驕傲,由此便產生扭曲的義來。③他們不服(「服」hupetagesan,軍事用語,表示像軍隊服從命令那絕對式的服從)神對人有關義的要求(參太5:20記耶穌對追求天國的人說:「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神的義就是從信基督而來的(羅10:4b)。原來信基督而得的義正是律法的總結(羅10:4a,「總結」telos此字在這裡指結束、極限、止住),如K. S. Wuest言,基督成全了律法之目的,從此律法便停止向人有所要求【註99】。
於此保羅指出猶太人現今的情況:他們雖然熱心追求義,卻誤解了律法的總意。原來律法也是論信心的,故此凡信的人皆可得救(羅10:9~13),信是對「基督的道」作出回應(羅10:17)。為此神也天天向其百姓招手,盼望他們能對神的呼召有所回應(羅10:21)。
(c)有關以色列的將來
以色列過去與現在的屬靈情況確實使人擔憂,但這卻不是保羅的心態,因他深知神沒有放棄祂的百姓(羅11:1a)。他以數件實證指出神沒有棄絕祂的百姓:一是保羅自己(羅11:1b);二是以利亞(羅11:2);三是在以利亞時代沒向巴力屈膝的七千人(羅11:4),這些人皆稱為「所留的餘數」或稱「恩典的餘數」(「餘數」leimma字根「離開」,指那些留下的),既有餘數便表示神的心意仍在選民當中。
關於現今以色列人對神的彌賽亞這事仍然「頑梗不化」(eporothesan,意「被硬皮遮蓋」,即「硬化」,羅11:7);保羅解釋此事也有神的美意在其中,因神能藉著以色列人的「失腳」(eptaisan,在雅3:2同字譯「過失」,羅11:11a),使救恩臨到外邦人,也藉此激動以色列人發憤(羅11:11b)。「激動發憤」(parazelosai原文只有一字,在羅10:19譯「惹動憤恨」)是由「相對」及「熱心」二字組成(原意「引起熱心」)表示神要藉著外邦人的蒙恩,來刺激以色列人發憤圖強,這種「屬靈競爭心理學」至終目的乃是為了「救他們一些人」(羅11:14)。當他們將來被神「收納時」(proslempsis),這個場景正如死而復生般(羅11:15)。此節的重要與羅11:26a(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遙遙相應,亦應驗在主再來之時(參羅11:26b~27)。
接著,保羅再以二個借喻說明猶太人將全部蒙恩:一個從神的律法;一個從自然界。他說若「初熟」(aparche,中譯「新團」,「所獻的」是補字)是聖潔,全團就聖潔(羅11:16a);若樹根聖潔,樹枝也聖潔(羅11:16b)。
將初熟獻上是神的吩咐,稱為「地裡初熟之物」(出23:19),但這個初熟可以是動物(申15:21)或土產(申18:4)。若保羅是指初熟的土產,「全團」則指其他的土產;若保羅意指動物,初熟是指頭生,全團則指後生的動物。和合本以土產之意將aparche譯成新麵,不少學者也作此解釋(如A. T. Robertson; J. A. Witmer; E. Kasemann)。這見解最適合保羅慣用的詞彙,亦配合民15:20的條例。同樣的道理,若樹根是聖潔,樹枝也成聖潔,這是簡易的植物生長之道。
至於新麵與全團,樹根及枝子各自比喻什麼,經學家有二個基本解說:①有說新麵即猶太信徒,樹根即新約教會,全句意說若有猶太信徒加入教會,那就表示將來會有更多猶太人得救。②有說新麵與樹根全指耶穌基督,因祂自己的獻上,全人類都蒙恩(如俄利根)。③有說新麵與樹根同指選民的先祖,全團與樹枝即全國百姓,意說既然神應許選民的先祖,全國將必全家得救(這是多數學者的立場,如M. R. Vincent; K. S. Wuest; C. Hodge),這解說亦吻合下文的經意。
保羅繼續其園藝學方面的借喻,指出因為猶太枝子被折下(即羅11:11的「失腳之人」,參11:20),外邦人便如插枝方式插在樹幹上,他們便能與剩餘的猶太人共享橄欖根的肥汁(肥汁喻神應許給選民的約福,J. D. Pentecost)。不過保羅勸外邦信徒不可因此誇口或輕看猶太人,因為若不是他們「長久」(epimenes)在神的恩慈裡,他們也會被神砍下來的(羅11:22);同理,若不是猶太人長久不信,神也能將他們重新再接上樹幹去(羅11:23)。R. Haldane謂折下的枝子已無生機可望,但若神許可,祂能起死回生【註100】,這正是以西結書37章谷中骸骨復活比喻的「新約版」!
在不久的將來,外邦人的「添滿來到」(pleromaeiselthe中譯「人數」是補字,「來到」包含在「了」字內,羅11:25),這個添滿不是指數目,(如A. T. Rosentson, K. S. Wuest, A. J. Mcclain)而是指日期(參路21:24),故可補上「日期」二字,全句成為「等到外邦人的日期添滿了」(如R. Haldane, Coley & Vanghan, H. A. Hoyt)。在保羅心目中,他也許想到人數的問題(如羅11:12;另參徒15:14),亦可能想到日期。因若指人數,為何保羅強調外邦人,而不強調猶太人?況且「外邦人的添滿」按字義來說並沒有猶太人在內(即不能用「外邦人的添滿」一詞硬指教會)。故到此時,以色列便全家得救(羅11:26a),「以色列全家」(pas Israel)有說指每一個在主再來時的猶太人都會得救(K. S. Wuest; Gifford; Godet);有說這是指國家整體而言(參代下12:1;撒上7:5;王上8:65;12:1~2;B. Corley & C. Vaughan; NEB; J. Denney; G. E. Ladd; S. L. Johnson)。S. L. Johnson在其精闢的文章中提到,羅9~11章共出現11次的「以色列」一字,保羅都是指國家性的以色列,沒有一次指屬靈的以色列(即教會,如J. Calvin)或以色列的餘民(如G. C. Berkouwer; H. Ridderbos; A. A. Hoekema; P. Robertson; W. Hendriksen)。換言之,神將在彌賽亞重返地上時,應驗先前給予選民的應許【註101】。到那時,神將會大大眷顧猶太人,使他們能親嚐救恩的滋味,因為救主必再回來,除淨他們的罪孽,應驗神與他們所立的約(參耶31:31~34;11:26b~27)。神的選民蒙恩的時候雖在將來,但那是確定的,因神的揀選是沒有後悔的(羅11:28~29)。
(9)順服權柄
關於「順服在上有權柄的」這問題,聖經沒有其他經文比羅13:1~7更清楚。但是保羅從羅12章論基督徒的奉獻、配搭事奉、個人品行後,便毫無預警地跳到羅13章論信徒該作個好公民。這個主題上的轉易據學者James Denney解釋,在保羅時代,猶太人是羅馬帝國內的「不良公民」,他們對在上掌權者不太尊敬,這是出於他們對申17:15的領悟,認為不該向外邦君王屈服。再且,基督徒常以耶穌為主,因此對地上君王的尊敬也大打折扣(參徒17:7)。這種心態多少也影響羅馬教會的信徒,特別是那些外邦信徒,所以保羅對他們解釋清楚,信徒對政權該有什麼態度。這段經文乃是著名的「基督徒政治觀之一」。在此,保羅指出三個原因,要信徒順服在上掌權者:
(a)因為政權是神所命定的(羅13:1~2)——保羅指出世上除神之外,沒有其他權柄(「出於神」原文apo theou,意「從神而來」,這是和合本的譯法,另有古卷將apo作hupo,意「靠」,全句意「靠神而得」)。因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定」的(tetagmenai,意「安置」、「安排」、「規定」,同字在太28:16及徒28:23作「約定」,徒13:48作「預定」;徒15:2作「定規」;羅13:1),故此「抗拒」(antitassomenos,意「反對定規」,字根與上節「命定」相同,此字乃軍事用語,意「佈陣抗禦」)掌權就是「抗拒」(anthesteken,意「抵擋」,字根antihistemi,英文的抗敏感antihistemy由此而出)神的「命」(diatage,字根與「命定」相同,同字在徒7:53譯「不遵守」,羅13:2)。由這兩節可見,在上掌權者的權力是由神而來,故有神的認可與支持,抗拒者便如同抗拒神一般,自取其咎。
(b)因為政權是神的用人(羅13:3~4)——「用人」(diakonos,意「僕人」、「執事」)一字,暗示地上的政權是服侍人的(背後是服侍神),使人有益(羅13:4a),不是叫人懼怕(羅13:3),它不會徒然佩劍(劍是古代權力的象徵)。政府被稱為「忿怒的伸冤者」(ekdikos eis orgen; ekdikos由「出」及「公義」二字組成,意「顯出公義者」,即和合本的「伸冤的」;帖前4:6同字譯「處罰的」,「忿怒」orgen和合本譯作動詞),向那些作惡者發作(原文之意,羅13:4b)。政權正常的功用在此顯露無遺。
(c)因為政權是神的公僕(羅13:5~7)——「公僕」(leitourgoi)此字乃宗教詞彙,多指祭司的服飾(參來8:2譯作「執事」,羅13:6b),原來政權的本意是將人帶到神面前,如K. S. Wuest所稱。由公僕一字的用途,可看出政權本有宗教的功能【註102】,故此信徒順服政權,猶如敬虔者在聖殿藉著祭司的服事敬拜神一般,因此(羅13:5,dio,中譯「所以」)順服政權便是出自良心的引導(良心引導人趨向神)。正如「納糧也是為這緣故」(羅13:6a),納糧只是順服政權的一項選例(羅13:7),這舉例異常貼切,因大部份的羅馬公民多逃稅,而信徒卻少做此事。故此教父特土良曾說:基督徒不肯進廟宇,使廟宇的「香油錢」不敷開支,政府也未能抽佣,正「失之東隅」;但反觀基督徒忠心納稅,使政府有「收之桑榆」之效,卻是不爭的事實【註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