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徒究竟領受了甚麼恩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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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約壹2:20
你們從那聖者受了恩膏,並且知道這一切的事(或譯:都有知識)。

在上文,約翰提及有「那敵基督」及「好些敵基督」出來(約壹2:18)。前者(「那敵基督」)是單數字,顯然是指上文的惡者撒但(約壹2:14),後者(「好些敵基督」)是複數字,表示教會中的假師傅,他們在教會裡將真理蒙蔽,叫信徒對真理模糊不清,混淆難明。如今作者說,你們信徒不用怕,因為「你們從那聖者受了恩膏,並且知道這一切事」。

「那聖者」是指主耶穌,「恩膏」是指聖靈,作者約翰於書寫約翰壹書時,清楚記起多年前的一個晚上,就是主耶穌上十架的前夕,在「樓房論說」裡,主耶穌三次預告聖靈的將臨,使門徒明白一切的真理: 約14:16~17; 約14:26; 約16:13~14。聖靈在信徒心中的工作就是使他們明白神的真理,好叫信徒將神的道常存在心裏,而與神及主耶穌有親密的契交關係(約壹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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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因此信徒不用上神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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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約壹2:27
你們從主所受的恩膏常存在你們心裏,並不用人教訓你們,自有主的恩膏在凡事上教訓你們。這恩膏是真的,不是假的;你們要按這恩膏的教訓住在主裏面。

信徒有聖靈住在心中,將神的事教訓他們,是否因此便無師自通,而不用學習神學了?

有些極端的教會利用本節經文作支持,極力反對信徒參閱詮釋聖經的書籍,甚至反對信徒上神學課程,但這種態度是誤解了約翰的本意。約翰只指出,聖靈在信徒心中引導他們明白「從起初」(約壹2:24)所領受的基要真理,這些真理不需要再增加(「用人教訓你們」),如當時諾斯底派人士倡導真理應一直補加上去【註1】。其實,真理可以詳細發揮及廣泛應用在生活上每一方面的細節,只是真理。不會被後來的教訓推翻,因為神的真理放諸世界皆準(「凡事上」),後來的教訓只是先前真理的果子。

信徒上神學課程,乃是學習別人如何將「從起初」所領受的真理詳細地應用在生活每一項細節上,使自己能更進一步的「住在主裏面」(約壹2:27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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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徒怎可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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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約壹3:9(參3:6,5:18)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是種)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

約翰認為「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裏」,此句豪語使人欽佩萬分,可是事實卻非如此,因為很多重生得救的信徒也經常犯罪,以致讀到約翰壹書3:9(或約壹5:18),著實叫人不能了解。

原來約壹3:9的「犯」字,原文poiei是個現在式動詞,表示經常性的行為、慣性的動作,意說凡從神生的就不會習慣性的犯罪,偶爾犯罪是有的,因為信徒在未得榮之前仍受肉體犯罪性情所限制,犯罪是避免不了的(難怪有人要往修道院去修練不犯罪,怎知在修道院裏也犯罪),只是不會慣性地犯罪,因為有神的話語約束著他。

而約壹3:9下半節的「能」字,原文dunatai 是個現在被動式時態動詞,表示「使之所然」,意說凡從神生的就不會習慣性被外界誘惑而犯罪,固然偶爾是有的,只是不會習慣性地犯罪【註2】

約壹5:18的「犯罪」字,原文hamartanei是個現在式動詞,意義與約壹3:9的「犯」字類同,是指凡從神生的便不會習慣性地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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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甚麼是「愛既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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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約壹4:17~18
這樣,愛在我們裡面得以完全,我們就可以在審判的日子坦然無懼。因為他如何,我們在這世上也如何。愛裡沒有懼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因為懼怕裡含著刑罰,懼怕的人在愛裡未得完全。

神的愛在每位信徒的生命裏,這愛是完全的,沒有瑕疵的,在將來審判之日來到時,這愛使信徒不會懼怕面對神,因為神如何的愛信徒(「祂如何」),信徒也如何的愛神(「也如何」,約壹4:17)。神的愛是完全無己、無瑕疵、無雜質、純潔無比的、完全的,這種愛能除去信徒心中的懼怕,使信徒能坦然無懼地進到神的面前(參來4:16)。一般而言,人懼怕神,因怕神懲罰他的罪行,如今神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完全的愛了(約壹4:10)。故此,約壹4:17的愛是指神的愛,這是真愛,是完全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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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這三重見證分別代表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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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約壹5:8
作見證的原來有三:就是聖靈,水,與血,這三樣也都歸於一。

約翰謂為神作見證有三:(1)聖靈,(2)水,(3)血,這三樣皆是歷史事件。「水」是指耶穌基督的水禮,這事件刻劃祂正式開始傳道,宣佈祂是以色列的彌賽亞。「血」是指耶穌基督上十架,為世人的代罪受死,這事件刻劃出祂的彌賽亞救贖使命已告完成。然而聖靈在何時見證耶穌基督是選民的彌賽亞?學者的解答有三:

(1)有說這發生在耶穌受水禮之時。

(2)有說這發生在主復活後的五旬節之時。

(3)有說這發生在信徒因信主而接受聖靈之時。

約壹5:10指出,信徒心中有一個見證,這是個內在的見證(如水是外在的見證),是信徒信主後才有的見證。故此,聖靈在何時作見證,即非指一段歷史的時刻,而是指一件每日皆可發生的見證,是指信主的時刻,因對不信的人而言,水和血所代表的洗禮和十架是毫無意義的。

約翰又說「這三樣也都歸於一」,「歸於一」原文eisto hen eisin,是「達到一個目的」之意,表示這三樣見證不是獨立的個體,而是一個「三合一」的整體,彼此聯絡合適,共同為耶穌是神的兒子而作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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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甚麼是「至於死」及「不至於死」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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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約壹5:16~17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在談及為人代求這偉大職事,約翰提及有二種罪,分別是可求的(不至於死)及不可求的(至於死),但甚麼是「不至於死」的罪及「至於死」的罪?

犯罪是信徒常有的事,所有的罪必引至死亡,然而約翰卻稱有些罪為「不至於死的罪」,究竟這是指甚麼罪?「不至於死」的罪,是指一切的罪行,卻不「引至(pros)」肉體死亡的終局。信徒當為主內的弟兄代求,求神憐恤這種罪行,將生命(肉身)賜給他,使他不至死亡。

「至於死」的罪,此言有二個解釋:

(1)有說「至於死」的「死」是指永遠的死,是指那些拒絕福音的人所犯罪的,這些人剛硬己心,堅拒福音,如同犯了褻瀆聖靈的罪一樣,所以為他們代求也無補於事【註3】

(2)有說「至於死」的「死」是指肉體的死亡,因為聖經內不少罪行是會立刻引至肉體的死亡。如拿答、亞比戶(利撒非喇)、可拉(民16)、亞干(書6~7)、烏撒(撒下6:7)、亞拿尼亞夫婦(徒5:1~11)、哥林多信徒(林前11:30)等。其他還有亂倫、同性戀、淫亂、破壞安息日等不贅(參利20:1~27)在這些例子中,有信與不信的,這些人犯了招致死的罪,因他們罪有應得,該當伏法。

第二解說較第一解說為佳,信徒應當為所有的人祈求,盼望聖靈融化他那堅硬如冰的心田,這是信徒的責任,因為我們不知他的硬心是否為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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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那惡者如何無法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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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約壹5:18
我們知道凡從神生的,必不犯罪,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有古卷:那從神生的必保護他),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

約翰強調凡從神生的人「不會習慣性犯罪」(參約壹3:9),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約壹5:18上),這上半節有二個解釋:

(1)「從神生的」一詞是指耶穌基督,是「祂必保守自己」(terei auton),意說是耶穌基督親自保守信徒,使他們不會習慣性犯罪【註4】。此解說會叫人誤解:若信徒偶爾犯罪,那豈非耶穌基督失職?

(2)「從神生的」乃是指信徒,是「他必保守自己」(terei heauton,參TR版本),這是指信徒自身的儆醒與努力(固然要常住在主裏,亦需多靠主的恩典,如BKC,p.903)。

約壹5:18下,「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此句的「害」字(haptetai)在約20:13同字譯「摸」,意「纏繞不放」、「緊緊抓著」,全句意說惡者不能持久地「害」信徒,因信徒是有永生的人(約壹5: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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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這位收信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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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約貳1
作長老的寫信給蒙揀選的太太(或譯:教會;下同)和她的兒女,就是我誠心所愛的;不但我愛,也是一切知道真理之人所愛的。

約翰自稱為長老,這是古代牧者的尊稱,他寫信給一位蒙揀選的太太,「太太」一字原文kyria,學者有如下的猜測:

(1)kyria 是「教會」一字的代名詞,作者用擬人法的文筆,將教會視為一位高貴的女士,是一位蒙揀選的女士,此外從約貳5~12來看,作者不用單數字直呼「太太」,反用眾數字「太太」。再且,書的內容透露一種危機,與約翰壹書相若,不似一位女士所能承擔【註5】

(2)kyria之前是eklekte(中譯「蒙揀選」),有學者將之改為專用名詞Electa,與kyria合起來便成為Electra太太之意(如J. R. Harris)。

(3)另有學者將kyria變成專用名詞,收信人遂成為「蒙揀選的Kyria」,Kyria 是教會中一名女性領袖,此名字在古小亞細亞亦常出現(如Holtzmann)。

(4)kyria是一位太太,是教會的中堅份子,與約翰熟稔,故沒有提名,因約翰二書是封個人書簡,卻納入正典裡【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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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何會失去所作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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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約貳8
你們要小心,不要失去你們(有古卷:我們)所作的工,乃要得著滿足的賞賜。

約翰指出,世上有許多迷惑人的出來,他們否認耶穌是神道成肉身的顯現,故此他們又稱為敵基督(約壹1:7),所以他奉勸收信人,務要小心這些人,免得失去所作的工,「所作的工」一詞有代名詞「你們」在前,學者的解釋有二:

(1)有將「你們」保留(如NIV、和合本),表示那工作(即教導教會有關純正真理的工作)是收信人作的,務要堅守,勿讓迷惑者得逞。

(2)有將「你們」改為「我們」(如TR 版本、KJV、Z. Hodges、和合本小字),表示那工作是約翰在教會中的勞苦耕耘。作者要收信人小心,不要讓迷惑者損害了他在他們當中的栽培,免得沒有「滿足的賞賜」(指全然的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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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是否不該接受不信者的金錢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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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約參7
因他們是為主的名出外,對於外邦人一無所取。

約翰提及有些巡迴佈道家為主忠心而做(約參1:5),其中有受收信人該猶熱情接待(約參1:6上),約翰鼓勵該猶幫助他們往前行是件好事(約參1:16下)。「往前行」(propempsas)是指「用物質供給別人需要」之意,此慷慨之舉是「配得過神」的(axios ton theou),意「配受神的讚賞」,因為這些人出外傳道,對外邦人是分文不取的(約參7),而是仰望神的供給。

由此引申出一些基督徒的倫理問題。據此,教會或信徒是否不應接受不信者的金錢奉獻?

此處經文的主要教訓乃是,傳道人是為主工作,他的「老闆」是主,主自己會負責供應他們的需要。他們不是為利而傳福音,而是為愛而作,主自會照顧他們生活所需,所謂「白白得來,白白捨去」(太10:8)。因此,信徒不應向不信者募款支持一些「偉大的屬靈事工」,只當仰望神感動肢體資助。但神亦可以透過不信者對福音的「渴慕」而奉獻,相信支持募捐給孤兒院者不乏不信的人(如此類推,其他福音機構亦然),我們可以不用拒絕,卻也不用向他們募款,免得被人誹謗傳道之工是為利而設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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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凡行善的皆屬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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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約參11
親愛的弟兄啊,不要效法惡,只要效法善。行善的屬乎神;行惡的未曾見過神。

此處的行善與行惡是個相對名詞,正如「屬乎神」和「未見這神」也是另一組相對名詞,故此,解釋要從此著眼點看。

約翰意謂,凡行惡的是因為他們不認識神之故,而能行善的是因為他明白神之故。此處的善按上下文論,是接待為神工作的過境傳道人,非指一般的善行,因為不信者也有善行。約翰在此處不是懷疑丟特腓的救恩,他只是指出,丟特腓對神某方面的真理有如瞎子一般,有眼無珠,該猶應儘量遠避他的惡行【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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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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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A. E. Brooke, "Johannine Epistles", ICC, T & T Clark 1912, 1976, p.63; C. Vaughan, "1,2,3Jn", SGC, Zondervan, 1976, p.67.
【註2】詳論可參S. Kubo, "IJn 3: 9: Absolute or Habitual?", Andrews University Seminary Studies, 7, 1969, pp.47-56.
【註3】C.Vaughan, p.133;A. Plummer, "I John", Pulpit Commentary, Funk & Wagnalls, n.d., p.123.
【註4】如C. Vaughan, p.134。
【註5】Z. C. Hodges, BKC, p.905, Clement, Jerome; ICC, p.168.
【註6】TNTC; Goodspeed; C. Vaughan, p.12.
【註7】Z. C. Hodges, "III John", BKC, p.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