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甚麼是「別的福音」?

<->

經文:加1:6(全段1:6~9)
我希奇你們這麼快離開那藉著基督之恩召你們的,去從別的福音。

保羅著成加拉太書原因之一,乃是因為加拉太教會深受「別的福音」影響,使他們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加1:7),故此保羅「氣憤憤地」為捍衛「基督的福音」而作爭辯。

保羅在猶太人當中,或在外邦人世界裡,一直傳講一種福音,那是因信稱義的福音,是說人在神面前獲得「稱義」(意「正確」、「對」、「正常」)的地位,是因信之故,與行為絕無關係。當時有一群猶太信徒,他們雖然不反對因信稱義之道,卻仍堅持要守律法才能使人得救的道理,這些人稱為「律法主義信徒」,在加2:4裡,保羅稱他們為「假弟兄」,是沒有獲得「在基督耶穌裡的自由」的人,他們的教導可歸納為「信心加行為」才是福音,才能叫人得救。這樣的教導不能稱為福音,應是禍音,凡不能叫人得救的信息應統稱「偽福音」。

就此,保羅稱呼那是「別的福音」。「別的」原文heteros,是指不同品質的「別」(聖經中另有一字allos,亦意「別」,那是指同品質的「別」),此字特別強調那些「假師傅」所傳的福音與保羅的大有差別,把原來純正的福音「更改」了(加1:7)。「更改」(metasptreph)意「反方向的改變」,即俗說「180度改變」(徒2:20,說日「變」黑,月「變」血的「變」即這字),在加1:8,保羅再用「不同」一字指出假師傅的福音與原先加拉太信徒所接受的不同。「不同」(par ho)原文意「之外」(NASB 譯「相反」),指「更在福音之外」,表示是福音沒有包括的。這件事使得保羅氣憤異常,二次宣稱誰傳此福音(包括天使在內)都是被咒詛的(加1:8、9),可見事態的嚴重。

<-->

2. 保羅信主後即往阿拉伯住上三年?

<->

經文:加1:18(全段1:17~18)
過了三年,才上耶路撒冷去見磯法,和他同住了十五天」。

傳統之見說保羅信主後隨即往阿拉伯去「靜修」,三年後才回來安提阿或耶路撒冷,這是將加1:17的末句與1:18的首句連接起來所造成的誤解。

據加1:16~17的提示,保羅信主後直接從神那裡獲得啟示往外邦人傳福音,他沒與任何人商討這啟示,亦沒往耶路撒冷去見教會的使徒要求他們的認可與接納,惟獨往阿拉伯去之後轉回大馬色。保羅沒有交代他往阿拉伯哪兒,目的何在,逗留多久等問題,但林後11:32~33所記,那時正是拿巴提阿朝代(Nabetean)亞哩達王(A.D. 37~40)轄管大馬色以外一帶的地區(不必想到西乃半島那麼遙遠),這事可置在徒9:22~23之中。換言之,保羅在往大馬色路上信主後,旋即在大馬色各會堂裡為主作工,證明主是基督(徒9:22),然後便往阿拉伯去(加1:17上),「過了好些日子」(徒9:23上),「後又回到大馬色」(加1:17下),「過了三年」(加1:18上),「猶太人商議要殺保羅」(徒9:23下),保羅得門徒助脫險( 徒9:24~25),便往耶路撒冷去(徒9:26;加1:18下)。全段過程沒說保羅曾在阿拉伯住上三年,這是俗傳錯解之誤。

<-->

3. 十四年應從何時計起?

<->

經文:加2:1(全段2:1~10)
過了十四年,我同巴拿巴又上耶路撒冷去,並帶著提多同去。

保羅在本段(加2:1~10)接續上文的辯證,他欲指出自己作為福音使者的權柄,非來自耶路撒冷教會的使徒,故此列出自他信主後,曾有幾次到訪耶路撒冷。首次在信主三年後(加1:18上),那次的造訪只有十五天之短(加1:18下),另一次是信主十四年後的事了。加2:1的「過了」(epeitadia)是從信主後算起,不是從加1:24後計算【註1】

新約學者對這十四年後的再訪耶路撒冷,是指使徒行傳內的哪件事蹟,意見有二:

(1)此次訪問耶路撒冷是與徒15章記載那次耶路撒冷大會相同,原因是神學內容及辯論性質等均環繞割禮不能叫人得救這問題,因此加2:1~10的事件是徒15章大會前的「領袖小組祕談會議」(如E. F. Harrison、E. Hiebert、E. D. Burton、J. G. Machen、A. T. Roberson、R. B. Rackham、H. Ridderbos、J. B. Lightfoot、H. Alford、C. Vaughan、J. F. MacArthur、W. W. Wiersbe)。

(2)本次訪問是與徒11:28~30的「賑災事件」有關,原因是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數算信主後曾到訪耶路撒冷多少次,他不會漏掉這次。再且這次是「奉啟示上去」的(加2:2,指徒11章之亞迦布的啟示),而使徒行傳15章的則不是。(贊成此說的學者有F.F.Bruce、W. Ramsay、G. E. Ladd、S. D. Toussaint、H. A. Kent、D. K. Campbell、H. W. Hoehner、R. N. Longenecker等)。H. A. Kent說:「保羅在安提阿及在第一次旅行佈道的事奉,重點在外邦人不用守律法便可得救,因此引起耶路撒冷教會極端保守派領袖的不安,正如彼得與哥尼流的事件也引起「母會」的不安(參徒11:1~18)。故此保羅趁著「賑災行動」之時機,帶著提多前往,為要作個「活見證」【註2】

「提多個案」是個「救恩神學」的舉例,保羅與他在耶路撒冷教會時公開性(「陳說」)與私下性(「背地裡」)力證在基督耶穌裡的自由(加2:2~4),教會的領袖完全贊許,更與他行「相交之禮」(加2:9)。此禮是新約時代簽妥商業合同後所行之禮,表示互相接納【註3】,傳說約瑟夫也受羅馬給他行「右手之禮」,委任他替羅馬服務(參Josephus,《Jewish War》, 3:344)。

教會認可保羅的權柄,亦接受其「因信稱義」的信息,並歡悅他賑災的熱心,這本是保羅的負擔(加2:10),若此言發生在徒15章的事件裡,便有點突兀了,可是若與徒11:28~30的事件有關,那便是一個甚大的嘉許。

<-->

4. 彼得做了何事受保羅譴責?

<->

經文:加2:14
但我一看見他們行的不正,與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眾人面前對磯法說:你既是猶太人,若隨外邦人行事,不隨猶太人行事,怎麼還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呢?

本段事件(加2:14~20)發生在何時,使徒行傳沒有明說,學者們作二個推測:

(1)發生在徒15章事件之後(這多是將加2:1~10等於徒15章事件者的意見),但此說與彼得既明知徒15章的議決卻旋即「反悔」似不太相符。

(2)發生在徒15章事件之前,因徒15章的議決重大,彼得絕不會再犯割禮派人士人前誣告他的事(參徒11:1~18),也不會「明知故犯」徒15章大會的議決(這多是贊成加2:1~10即徒11:28~30者的意見)。

既然保羅在加1~2章中試圖列出一些按年代發生的事件(參加1:18,2:1),而加2:14的「後來」必定表示發生在加2:1~10之後,那必定發生在徒12~14章之時。此時彼得、巴拿巴、保羅三人均在安提阿,而使徒行傳從未提及彼得曾到訪安提阿,只是提及保羅與巴拿巴常在安提阿一起事奉,是在第一次旅行佈道前(徒13:1),及在第一次旅行佈道後(徒14:26~28)。故此,彼得造訪安提阿必發生在徒13章前,或14章後、15章前,尤以後者(徒14~15章之中間時段)可能性居多【註4】

一次彼得在安提阿時,與外邦信徒相處甚歡(加2:12「一同吃飯」表示在外邦信徒家中【註5】),恰巧耶路撒冷教會的割禮派人士亦在此時到訪安提阿,彼得一見,便慌張地與外邦人「隔開了」(aphorizen,意「分開」,加1:15同字譯「分別出來」,2:12)),因他害怕割禮派人士認為他轉去「新派」,甚多安提阿教會之猶太信徒隨同彼得的行為,連巴拿巴也在內(加2:13)。保羅視為「裝假」(hupokrisei,意「虛偽」,英文字hypocrite,「虛偽」由此而出),意行動與信仰不符,及與福音真理不合(福音真理是猶太、外邦沒有分別,大家都是因信稱義同是一家人),便當面指責他(加2:14)。

<-->

5. 這430年從何時算起?

<->

經文:加3:17(全段3:15~18)
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在指出律法不能廢除應許時(加3:15~18),保羅提及應許是在律法頒佈前430年給予的。究竟這430年如何計算,學者意見有三:

(1)從亞伯拉罕入迦南算起至住滿埃及地止,共約430多年,主要根據七十士譯本的計算法(查此譯本在出12:40後附加一句,謂包括列祖住在迦南之時),不少學者也附和(如M. Anstey、C. Vaughan、NSRB),可是此計算法與出12:40不和諧,因出12:40清楚述及,以色人住在埃及共430年,並沒有將亞伯拉罕逗留在迦南地的時間計算在內。

(2)保羅故意將時間縮短,為了強調律法之頒佈在應許之後。本來的時間是從亞伯拉罕到住滿埃及地共645年(215年是從亞伯拉罕至雅各全家下埃及,430年是住埃及的時日,支持者如R. C. H. Lenski),但保羅明說是430年,此法的解釋太牽強。

(3)從雅各下埃及,在路上神向他堅定亞伯拉罕之約那時計起(參創46:1~6;出12:40),那時是1875B. C.。由1875B. C.至律法頒佈是430年,即在1445B. C.(此算法將創15:13及徒7:6的400年作約數辦,支持者如W. Hendriksen、J. R. Riggs、H. A.Kent、H.W. Hoehner、D. K. Campbell、J. F. MacArthur)。

<-->

6. 為何受割禮便與基督無益?

<->

經文:加5:2
我保羅告訴你們,若受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

在加拉太書裡,保羅一直強調「因信稱義」的道理,人的得救不是因有割禮,或因遵守律法(加2:21),而是因信基督為人代死的功勞。故此,他在加5:2直截了當地宣告,「我保羅告訴你們」(加5:2上),這是一個權威性的宣稱,是以自己作為神的僕人而作的宣示,不是朋友對朋友的勸言,正如林後10:1的用途。

接著他指出,「若受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加5:2上)。查「若」字(ean)與「受割禮」(peritemest,假設式語態字subjunctivse)在一起,這組合在文法上構成「第三類別條件句子」(third condition),表示還未發生的事。此處保羅不是對猶太人說話,而是針對外邦信徒,倘若他們認為割禮能建立、增加或促成他們與神的正確關係,這樣基督在十架上為世人代死的功效便全然無作用了,因為人的得救全是主基督的工作,人一點也不用參與(如守律法、受割禮),這全是神的恩典,藉著人的信,便賜予世人。

<-->

7. 何謂「人若無有,還自以為有」?

<->

經文:加6:3(全段6:2~3)
人若無有,自己還以為有,就是自欺了。

保羅勸告加拉太信徒要互相擔代各人的重擔,這是愛心大行動,如此便完全了律法(加6:2)。但在互相擔代的過程中,難免有欺騙的成份在其中,保羅說這種人自以為甚麼都有,但他本來是沒有的,這樣就是自欺欺人了。保羅雖未說沒有甚麼,但按上文所論,是沒有擔代。你本來是沒有的,但你說有,那是自欺沒有擔代別人重擔。和合本譯的「若」字與「無有」連在一起,但按原文應是與「自欺」連合,表示「他若以為有」、「自以為有」喻「自以為了不起」,或「自以為作了」,指擔代了。全句意說:那個人自己若以為「是有」的人(einai ti),但他原是「沒有」(meden on)的,這樣他便是自欺了。

<-->

8. 為何這些人怕為基督的十架受逼迫?

<->

經文:加6:12~13
凡希圖外貌體面的人都勉強你們受割禮,無非是怕自己為基督的十字架受逼迫。

在結束全書前,保羅仍念念不忘給予加拉太教會有關防備假師傅的勸告,其中說他們是希圖「外貌體面」(euphrosopesai,由「美好」與「臉面」二字組成,意「美貌」,喻名譽)的人,他們的工作只是為了個人的名聲,而非為領人到主基督面前,因此他們便強迫教會受割禮(「割禮」代表外面的宗教禮儀等各項活動,加6:12上)。但他們正是怕為十架受苦的人(加6:12下),他們是懦夫,怕傳十架福音便受到其他猶太人逼迫,所以傳割禮便進入「安全地帶」。

<-->

9. 甚麼是「就我而論,就世界而論」?

<->

經文:加6:14(全段6:13~15)
但我斷不以別的誇口,只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因這十字架,就我而論,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

保羅謂割禮派的人大力吹噓守律法的重要,然而他們自己能說不能行(加6:13上),又以贏取人加入割禮派為榮(加6:13下)。此全非保羅事奉的心態,他一生只以十架誇口,沒有其他的宗旨(加6:14上),旋即他給予二個原因:

(1)「就我而論」(從我的人生觀而論),指有關我對人生的看法,世界已經釘在十架上(加6:14中),世界已經死了。對保羅來說,世界完全沒有吸引力,保羅一生只有向主盡心盡意。

(2)「就世界而論」(從世界的觀點而論保羅),保羅已釘在十架上(加6:14下),保羅已死了,世界哪能向已死的人發出誘惑的聲音?世界對保羅已無能為力了。

<-->

10. 為何身上有耶穌的印記就不受攪擾?

<->

經文:加6:17
從今以後,人都不要攪擾我,因為我身上帶著耶穌的印記。

「印記」(sigmata)是古代的戳印記號,古人烙印記在奴僕、罪犯、兵士、戰俘等人身上,以示擁有權(非像有人說為義受逼迫的記號)【註6】。保羅說他身上有基督的印記,表示他是屬基督的,這不是說他身上有為主而來的疤痕,(如JBL、ICC、H. Ridderbos),不然,沒有疤痕的就沒有印記了。這是信仰的記號,是得救的宣言,是蒙恩的確據。就此保羅願無人攪擾他,這裡的攪擾,是指加拉太教會仍有割禮派人士到處「招搖撞騙」,使他憂忡不已,若沒有「攪擾」,表示這些割禮派人士已絕了跡,不再「侵蝕」教會,這樣保羅便不再終日受煩擾了。

<-->

書目註明

<->

【註1】馮蔭坤,真理與自由,證道,1982,p.134;F. F. Bruce NT History, Oliphants, 1971, p.254.

【註2】H. A. Kent, The Freedom of God's Son, Baker, 1976, p.55.
【註3】W. Grundmann, "dexios," TDNT, 2:38.
【註4】F. F. Bruce, "Acts",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Eerdmans, 1969, p.304.
【註5】C. Vaughan, "Galatians," Study Guide Commentary, Zondervan, 1977, p.48.
【註6】啟導本,p.1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