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以靠行為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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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2:7、10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保羅指出神以公義審判世人(羅2:2、4、5),祂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2:6),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在羅馬書2:7、10裡保羅竟說:「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及「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這兩節經文似凡行善的必得永生,豈不是與聖經所強調「因信稱義」背道而馳?

查「行善」乃是善良生活的表示,但此種生活的難處在乎恆久,故保羅便說「恆心行善」,可以如此生活的人真是稀少。此外,他們亦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羅2:7「之福」二字是原文沒有的,和合本旁有加點,表示是補字,可換「之神」二字,表示若誠懇恆切追求天地的真神,神必以永生為禮物賞賜他們(本節的「報應」二字原文也沒有,可補上「賞賜」二字)。而羅2:10的「行善的人」則包括行善和尋求不能朽壞之神之意。

再且,羅2:7是指一個「應該如此」的事,3:23卻是一個「事實如此」的事,而羅5:12的「死」證實眾人皆有罪性,從「可以」(羅2:7)但「沒有」(羅3:23)這話,便道破世人的經歷,故此唯有「因信」才可「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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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邦人是「無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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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2: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外邦人不是承受律法的對象,故他們是「無法之徒」,這非說神不審判他們,這只說神是按另一種法度標準審判他們(羅2:12)。外邦人雖然沒有律法,但他們若順著天性「行律法上的事」,按律法背後的精神、宗旨、原則去行(如愛神愛人、生活正直、秉公行義),他們便如同「行律法」,這就是「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也是律法的功用顯在他們的心裡(天性問題)使他們能如此行(羅2:15),這也顯出神已將行律法的功能寫在(羅2:15的「刻」字原文是grapton,意「寫在」)心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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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的不義用來顯出神的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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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3:5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麼?

保羅在此處是引用世人(尤是猶太人)反駁「神的審判是公義的」這話,來作更進一步的解釋(稱「照著人的常話說」)。若人的不義是用來顯出神的公義,那麼神降怒審判人反是神不公道了。顯然這種說法是歪曲了神的公義,故保羅接著便說斷乎不是,因為若此是真,神便喪失審判世界之權(羅3:6),因祂是不公道的神了。

查這些話是不信神之猶太人發明出來的詭辯,旨在說神是不公義的,何必要信祂,這些人甚至說「作惡以成善」(羅3:8上),保羅說,他們毀謗神的公義,該受神的審判(羅3:8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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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神的義如何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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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3:21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神的義在律法上顯明出來(義是神對人的一種生活要求上的標準,如學校對學生的要求在學校的學生守則裡說明),而律法的義是靠行為而來的(參羅9:31~32)。但是神的義也可藉著別的方法顯明,稱「律法以外」,那是因信而來的義(羅3:22,參羅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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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律法如何惹動忿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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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4: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譯:叫人受刑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保羅一直強調因信稱義的道理(羅3:22、24、28、30,4:3、5、9、11、13),不是因行律法稱義(羅3:28,4:2、13),如此便顯出律法不是叫人稱義的方法。然而律法的功用在那裡?保羅在此處清楚指出,原來律法中一個意義是惹動忿怒(羅4:15),但律法如何惹動忿怒,及甚麼是忿怒?

「惹動」(katergazetai,意「用力使出」)一詞是擬人法的運用,表示律法啟動神對罪行的忿怒。如社會中的律法是維持公眾安全及秩序,犯法者便如同惹動執法者的「怒氣」,必須以伏刑為收場。

再且,假如沒有律法的存在,便沒有踰越律法的行為,但這並非說罪不存在,只是沒有構成違反律法的罪行(過犯)(參羅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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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沒有律法,罪不算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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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5:13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保羅指出,在沒有律法之前(這是指時間上言,即摩西還未從神那裡領受律法前),罪已存在了,但在此時所犯的罪則「不算為罪」。乍聽起來,似乎在有律法之前,人的罪行神似不算數。

查「算」(ellogeitai)字乃會計詞彙,是計算之意,換言之,「罪帳」已登記在冊上,只是不將之「結算」。因那「結算法」(喻律法)還沒有訂定,故那罪行不算為犯「法」。不算為罪的「罪」字原文是harmartis,在廣義下看,與「過犯」(parabasis)為同義詞(參4:15)【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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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因一件義行,罪人都能成為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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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5:18~19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不少擁戴普世得救主義的人(如K. Barth)視這兩節經文為他們理論的金科玉律,是表面看來所得的結論。但是羅5:18全節沒有一個動詞,意說因「一次過犯」(「一件過犯」),使(eis)眾人達至(eis)被定罪的下場;照樣,因一次義行(「一件義行」),使(eis)眾人達至(eis)稱義生命的收場。在羅5:19有二個動詞,和合本同譯「成為」,但這二個動詞的時態絕不相同,首個「成為」是「過去式」,另一個是「將來式」,故此,全節可意為「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能(加「能」字)成為義了」【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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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律法是「外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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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5: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律法是「外添的」(pareiselthen,意「在旁進入」),表示是神計畫中的一段插曲,先前沒有(也暗示目的達到後,將來也不需有),目的是為了使過犯顯多(更加顯著),使人覺察罪的存在,同時也顯出恩典的顯著(罪愈多,赦罪之恩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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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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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7:8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沒有律法,罪是死的」一言,是指律法是衡量「罪之本色」的標準,表示在律法還沒頒佈給世人前,罪的「本色」是「隱晦不明的」。這不是說罪不存在,或說罪的力量薄弱(參創6:5可知罪是如何猖獗),乃是說罪的「樣式」不以律法的定義來評估,罪便如同「死」般(指與律法的關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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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這是保羅信主前或信主後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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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7:14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有關本段經文所指是保羅信主前或信主後的經歷,學者意見分二大陣營,有認為是信主後的(多是傳統之見,如:J. Wesley, F. Godet, L. C. Allen, L. Goppelt),有說是信主前的(較近代學者之見),雙方據理力爭,亦有不少專論可供參考。

贊成本段經文是形容保羅信主後之經歷者,主要認為本段是採現在式動詞,表示這是保羅現今的掙扎,與上文(7:7~13)所論的不同。前者(7:7~13)是論信主前的經歷,而今(7:14~25)是論信主後的掙扎。

至於贊成本段是形容保羅信主前的掙扎,則說本段的現在式動詞為「歷史現在式」(historical present)的用法,表示「過去如是,現在也如是」的意義【註3】,目的是引起猶太人的同感,使他們有親切的體會,讓他們知道不能憑律法稱義。

以「歷史現在式」來表示過去的事,是新約希臘文中一個特色,福音書不少地方以「歷史現在式」描寫主耶穌的事跡(如太3:13,4:5、8、10、11,23:37,及約5:2;各5:1;啟12:4等不贅)。而保羅自述過去身世背景時,也用現在式動詞表示之(參腓3:3~6)。保羅曾是拉比,像其他法利賽人般,他試圖用行為來追求律法的義,卻不成功,且苦不堪言。他發現原來生命中有犯罪的律,大加攔阻,至終他發現有另一方法可勝過,那就是「體貼聖靈」(羅8:6)之法。他遂以自身「先前失敗,後來得勝」的經驗,力勸猶太同胞不要學他以前的方法,故本段是「佈道性」,而非「培靈性」的用途。若本段是說他信主後的經歷,別人對他所說的恩典生命不予採信,也懷疑其能力,且在羅8:1~2所說的得勝生命也將受人質疑,更遑論他為使徒的權威了。其實本段(7:7~25)是一個「在基督裡的人」的描述,如M.T. Brauch 言,羅7:7~25是羅7:5的註解,而羅8章正是羅7:6的註釋;前者(羅7:7~25)描述「死」是終局,後者(羅8章)卻以「生」為終局【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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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律法有所不能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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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8:3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律法本是叫人活的(羅7:10),即使人知道如何活得好,可是肉體的軟弱(非指健康方面,而是指性情方面、本性方面、罪性方面,參羅7:11),使人不能得神的義;人雖有喜悅神律之心,但本性上(肉體上)卻順從罪之律(羅7:25下),這便是律法「有所不能行之處」(羅8:3),不能達到神要求人行義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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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聖靈「為」我們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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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8:26~27
況且,我們的軟弱有聖靈幫助;我們本不曉得當怎樣禱告,只是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歎息替我們禱告。鑒察人心的,曉得聖靈的意思,因為聖靈照著神的旨意替聖徒祈求。

信徒因人性軟弱之故,常不曉得當禱告「甚麼」(togar,中譯「怎樣」不太合適),這非說人不曉得如何作禱告,而是指出信徒常妄求,故此得不著所當求的(參各4:3),所以聖靈便用說不出來的歎息替信徒禱告(羅8:26)。此處之「替」(huper)字意「為」,非「代替」指自己可不用插手;「為」是協助、扶助,自己也要盡一番努力。故此保羅說聖靈「參與協助」(sunantilambanetai,由sun「共同」,anti「為」,lambans「助」或「給」三字組成)信徒行之,也是羅8:26的「禱告」(huperentugxanei,即huper +羅8:27的「祈求」,意「替禱告」)一字所表達的意義。

至於聖靈為何要為信徒代求,是因為只有祂才曉得神的旨意,所以「那真正坦誠」(ho「他」,ereunon「搜索」,tas 為冠詞,kardias 人心;中譯「鑒察人心的」)親近主的人,便曉得聖靈的心意,他求聖靈引導及代他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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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神如何呼召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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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8:28~30
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

此段指出一個事實,乃是萬事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

益處,接著保羅便介紹這些愛神的人,就是神按其旨意呼召

他們並接受神呼召的人(羅8:28)。「被召的人」(kletois ousin)乃被動詞,表示向呼召作出回應的人,神不會兇霸的強人所難,凡不願意接受呼召的(祂呼召全地人,因祂愛全世界的人),祂不能勉強,否則傳福音成為多此一舉的事了。

至於神如何呼召世人,保羅娓娓道來,他說: 神預先知道誰會回應呼召,誰不會,對會呼應呼召的人,神預先定下效法祂兒子的「模樣」(eikonos,意「肖像」),使(eis)祂的兒子能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如同將信徒歸在同一家庭裡)(羅8:29)。對這些預先定下效法祂兒子模樣的人(即指願意效法祂兒子的人),神便呼召他們,稱他們為義人(指接納他們)(羅8:30上)。對這些被稱為義的人,至終必得著榮耀(指救恩的終局)(8:30下)。

此處所強調的,乃是信徒在神的預知旨意裡,神已為他們設計了一套救恩大計畫,先是以神的兒子為長子,完成救恩,再呼召世人,稱他們為義(根據他們的信),使他們成為神之大家庭裡的一份子(參來2:10~11),至終他們可分享神的榮耀(即與神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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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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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9:18
如此看來,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

本段強調神作萬事有絕對的主權,如揀選以撒為「應許之子」,而非亞伯拉罕的其他子裔(羅9:7~11),及揀選雅各非以掃(羅9:12~13)。在摩西與法老的對抗事件中,神的主權也甚為昭彰(羅9:15、17),神確有處事的絕對主權(羅9:18),這是無可置疑的,只是神絕非獨權的神,否則祂不會宣佈「因信稱義」的道理(羅9:30),也不會在萬人中呼召人(羅9:24)。

在神揀選誰是應許之子或是誰成為世人蒙福之器皿這事上,人沒有抗拒的權利(羅9:19),因為無論神如何彰顯祂的主權,至終也是為了彰顯祂的權能,使祂的名傳遍天下(羅9:17)。傳福音正是宣告神的權能(救贖世人的權能),使神的名傳遍天下,人得不著神的救贖,非因神蠻橫霸道地不給人,而是「因為他們不憑信心求」之故(羅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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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得救方法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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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10:5
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

保羅指出,猶太人向神有熱心,卻非按真知識,表示他們確有宗教的熱誠,卻不曉得耶穌基督是道路、真理、生命(羅10:2)。而保羅本身是個活見證,他在迦瑪列門下受教,熱衷律法主義,卻沒有神的生命,滿以為可靠行為獲得神的義,輕忽了神因信而賜給的義(羅10:3),錯過了律法的「總結」(telos,意目標、目的、結果、終局),就是藉著基督得著神的義(羅10:4)。

本來靠律法而活直至永遠是神的心意(羅10:5;利18:5;申6:25),可惜人永不能成功地遵守律法(參雅2:10),故此行律法得稱義這路是不通的,惟有靠信稱義這條路了(羅10:6上)。接著作者用擬人法說,信心的義呼叫「你不用升到天上找基督下來,也不用到陰間領祂上來」(指上天下地到處尋找),其實信心之義並不難找,正是咫尺天涯,就在人的心裡,也是保羅一直以來所傳之「信主之道」(羅10:6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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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插枝之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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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11:17
若有幾根枝子被折下來,你這野橄欖得接在其中,一同得著橄欖根的肥汁。

在解釋外邦人現今因以色列人暫被神丟棄而得與神和好時(羅11:15上),保羅以一園藝學插枝之喻,進一步指出外邦人能分享神的恩典。他稱外邦人為「野橄欖」(羅11:17),稱以色列為「好橄欖」(羅11:24)或「原來的枝子」(羅11:21)、「舊枝子」(羅11:18)。以色列因「頑梗不化」(羅11:7),硬著心腸(羅11:25),被神給與昏迷的心(羅11:8),使他們失腳跌倒(羅11:11),從枝子上被折下來(羅11:17上),同時外邦人這野橄欖的枝子便得接在其中,「一同得著」(sugkoinonos,意「共享」)樹根的肥汁(羅11:17下)。

這樹因是「原來的樹」、「好橄欖」(喻以色列),故此樹根是指以色列的祖先,而肥汁則指以色列祖先從神那裡所接受的「恩許」(恩約的應許),亦即神與他們所立的恩約,其中如亞伯拉罕之約的「地上萬族在他那裡得福」一言(參創12:3),這樣,外邦人便像用插枝法插入神應許給以色列人的恩福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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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以色列復興的奧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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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11:25~26
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這奧祕(恐怕你們自以為聰明),就是以色列人有幾分是硬心的,等到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於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如經上所記:必有一位救主從錫安出來,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惡。

羅11:25的首字「因為」(gar,和合本漏譯)指出,以色列遲遲未能享受神恩及將來如何享受之,原是一個奧祕,此奧祕不能早說,恐怕外邦信徒自以為比神的選民更優越(羅11:25上),遂產生驕傲與自負。

「奧祕」在此關及三件事:

(1)以色列人有幾份是硬心的──是指「量」方面,不是全部

或全然性的硬心,因仍有「餘數」。

(2)以色列的硬心是暫時的──是指「時」方面,不是永久性的,他們硬心的光景是現今的,等到外邦人數目添滿之時。

「等到外邦人數目添滿時」一言,有不少學者解作「待最後一人信主」,那麼以色列便全家得救,而以色列全家得救便是主再來之時,故此要努力傳福音,使最後一人進入神國,主便回來(如國際本)。此解釋雖有勖勉信徒努力傳福音之作用,但卻與原意不太相符。

查「數目」一字原文沒有,是補字,而「添滿」(羅9:29)意「豐富」、「豐滿」、「滿溢」、「完滿」。全句可譯「外邦人的添滿」,這是指人數方面言(如和合本),但亦可補上「日期」二字,這是指時間方面言【註5】。據路21:24「他們要倒在刀下,又被擄到各國去。耶路撒冷要被外邦人踐踏,直到外邦人的日期滿了」,補「日期」這字是可確立的,換言之,在外邦人的日期滿足時,神便使以色列的硬心軟化下來,使他們向神悔改蒙恩。

(3)以色列必全家得救──「於是」(houtos 是指時式的介係詞)以色列便全家得救,如賽(羅11:26下)及耶利31:33~34(羅11:27)所言(另參亞12:10~13:1)。

M. T. Brauch說得好,正如不是每一個外邦人都會得救,所以以色列人也不會每一個人蒙恩,故此「全家」是在「整體」、「全體」的意義下看(即絕大多數),不是指每一個人(參羅11:7)【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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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神為何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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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11:32
因為神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特意要憐恤眾人。

在結束討論以色列將來必大大蒙恩時(羅11:26~27),保羅說神的拯救要從兩方面看(men...de),一面從福音的角度下看,以色列人(「他們」)拒絕神恩之故,便與神為仇,神卻「藉此」(dia,中譯「為」羅11:28)使外邦人(「你們」)蒙恩(參羅11:11~24;11:28上)。

另一面從揀選的角度下看,以色列人因神與列祖立約之故,是蒙愛的(羅11:28下),對以色列人的蒙恩蒙召,神絕無後悔(羅11:29)。而外邦人也因猶太人不順服神之故反而蒙恩(羅11:30),而那本來不順服神的以色列人也因外邦人蒙恩便得刺激(「激憤」,羅11:11)現今也蒙憐恤了(羅11:31)。

為了要顯出神給人的憐恤,神容讓人犯罪,把人「圈在」(sunkleisen,意「關在一起」,參加3:22的「圈」是同字)不順服的光景裡,好叫人除了求憐恤外,別無他途(羅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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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什麼是「把炭火堆在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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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12:20
所以,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

保羅勸誡信徒勿以惡報惡,在生活裡一切不公平的遭遇,當由主處理,主是公道的,祂必伸張正義,為你辯屈,若能以善勝惡,便如用「炭火堆在仇敵的頭上」。把「炭火堆在頭上」一言,有三個不同解釋:

(1)炭火代表審判,以「炭火堆在仇敵頭上」是指神的審判必臨到仇敵身上,因為他們拒絕基督徒的愛心(代表人:初期教父之見,如屈梭多模,近代學人有R. Haldane、C. Hotge 等)。

(2)炭火象徵羞辱,全句指仇敵向信徒所作的逼迫是一件公開性的侮辱信徒,但神必為信徒報應他們(代表人:後期教父之見,如奧古斯丁,近代學人有E. H. Gifford、J. Moffatt、A. J. McClain、A. T. Robertson、F. Godet、W. Wiersbe、E. F. Harrison、Sanday & A. Headlam等)。

(3)此言原是埃及人的一種宗教風俗,當有人為自己的罪懊悔時,便將炭火堆在自己頭上,表示懺悔。故此基督徒用愛心對待仇敵時,便如同用炭火堆在他的頭上,使他受感而產生懊悔的心來(代表人:J. F. MacArthur、B. K. C.)。

查「堆在」(箴25:22)原文hoteh 意「拿走」、「拔出」,動作是〝take away〞「取去」,非〝put on〞「放在」(如詩52:5同字譯「拿去」;賽30:14譯「取去」)。全句原意是從仇敵頭「上」(al)拿去炭火,這是善舉,使他自覺羞愧而後悔。阿拉伯(包括埃及)俚語謂:「人在盛怒時,頭上如有炭火焚燒」。今為仇敵行善而解怨,是神愛充滿敬畏神者才能行出來【註7】

最後一說似較合理,一則此言引自箴25:22,那是所羅門的忠告,他與埃及文化有莫大的接觸;二則此言在初期教會中頗盛行(由於箴言被普遍採納之故),保羅用之,亦符合歷史背景。保羅此言亦如有人說:「天下沒有一項更有力量的武器能使仇敵改變過來,除非是對仇敵的愛」【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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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順服政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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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13:1~2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保羅認為所有政權都要順服,原因有四(以四個「gar」,表「因為」表達):

(1)因為權柄的源頭乃是神(羅13:1),抗拒政權便如抗拒神(羅13:2)。

(2)因為(gar,羅13:3首字,中漏譯)政權原是為社稷安寧而設。

(3)因為政權是「神的用人」,代替神在地上秉公行義(羅13:4)。

(4)因為良心使人理所當然之(羅13:5)。

無論地上何種樣式的政權,基本上乃為人民幸福而設想,雖有些政權不容許福音在其國家內自由地傳揚,但那是國家的「宗教政策」,與整個政權本身的設定無關。而信徒應是好公民,故當向政權負上作為「公民」的責任(如納糧,羅13:6),信徒公民不能因為某政權的「宗教政策」不夠自由而不納糧,這有損神設立政權之目的,也不合情理(不合良心)。彼得也言:「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因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彼前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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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現今就是睡醒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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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13:11
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乍看此言,本節似說信徒的救恩有遙遠及接近之分。原來在保羅的思想中,「得救」這事有現今及末世的意義,通常在上下文中多透露其意。在此節裡,保羅勸勉信徒生活要像睡醒的時候(和合本譯文「該趁早」三字可免掉),因為現今快接近得救之終局,即是末世主再來的時候(初期教會相信主在他們的時代回來),每過一天就接近主的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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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誰是「信心軟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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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14:1~2
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

在初期教會裡,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生活在一起,猶太信徒雖然已信主,擺脫猶太教,但有些生活習慣仍根深柢固的緊纏著他們的起居生活,故雖然是信徒,仍持守一些「文化餘剩品」,諸如守節日或一些食物律,而外邦人在這些事上則「百無禁忌」。故此在教會裡形成二派信徒,彼此對立互不遷讓,保羅遂勸告他們當彼此接納,不要論斷對方。

在羅14:1與羅15:1兩節裡,保羅說教會裡有稱為「信心軟弱的人」,這些人並非對神缺乏信心,而是他們還未曉得在耶穌基督裡完全的自由,故此在一些猶太條文上採取保守的態度,仍舊遵守不渝;例如有人信百物可吃,有人則謹守食物律(羅14:2)。在此,那些信百物皆可吃的似是描述外邦信徒,軟弱的是描述猶太信徒。這軟弱與非軟弱(指堅固,如羅15:1)非指信心方面,而是指在生活上,有人堅稱仍需守某些宗教規條、食物律等,有人卻沒有此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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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不出於信心而吃都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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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14:23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此節需接上下文而作解釋,不能斷章取義,上文的討論(參羅14:1~2,羅15:1的解釋)涉及「吃與不吃」的問題,是一個「信心立場」的問題。有人信心軟弱是因未明在基督裡的「新自由」之故,若他仍有疑心而吃(不是出於信神已給他自由)「就必有罪」(自身式動詞),指自定己罪,即自己的良心控告他【註9】

就此,保羅總結,凡不是出於信心而吃的都是罪,在這裡,罪並不是普遍所論道德性的罪行,而是按基本意義說,凡罪都是離開神的心意的行為,此處乃是指這個信心軟弱的,在吃的時候因不是按照神給他的自由而放膽去吃,他便離開了神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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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保羅為何不在基督的名被稱過的地方傳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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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15:20
我立了志向,不在基督的名被稱過的地方傳福音,免得建造在別人的根基上。

保羅在此處表明一個傳福音的心願,不在基督之名被傳開的地方傳福音,免得在別人的根基上建造。這非說保羅的驕傲,而是使未聽聞福音的地方有機會聽到福音,如賽52:12所言(羅15:21)。然而保羅曾在別人的根基上建造過,如安提阿教會(參徒11:25)及哥林多教會(參徒18:2),但他此處所言非指以前的工作,而是日後的「佈道計畫」,是往更遠的外邦地方去,配合賽52:12的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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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什麼是「在善上聰明,在惡上愚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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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16:19
你們的順服已經傳於眾人,所以我為你們歡喜;但我願意你們在善上聰明,在惡上愚拙。

表面看來,此節經文似顯出保羅同意信徒在惡上有份,只是愚拙與聰明之分而已。

原來「愚拙」(akeraious)含括「無邪」、「不混雜」、「無知識」等意義,表示信徒在善上要聰明伶俐,在惡上則「毫無知識」(不知如何行惡)或「沒有混合任何惡事」,亦表示「毫不參與」惡事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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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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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Heikki Raisanen, Paul and the Law, Fortress, 1986, p.146.
【註2】有些學者視第二個「眾人」非指「所有的人」,因他們不加「能」字進去,也不相信眾人成為義,故被「迫」解說「眾人」非「所有的人」。
【註3】R. Gundry, "The Moral Frustration of Paul Before his Conversion," Pauline Studies, ed. A. Hagner & M. J. Harris, Eerdmans, 1990, p.228.
【註4】M. T. Brauch, Hard Sayings of Paul, IVP, 1989, p.45.
【註5】Herclrick Berkhof, Christ the Meaning of History, Knox, 1966, p.144; A. F. Johnson, "Romans," Everyman's Bible Study, II, Moody, p.58.
【註6】M. T. Brauch上引書頁70.
【註7】T. H. Gaster, Myth, Legend and Custom in the Old Testament, Harper, 1969, pp805-867.
【註8】Charles,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Eerdmans, 1976, p.404.
【註9】C. Vaughan $ B. Corley, "Romans," Study Guide Commentary, Zondervan, 1976, p.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