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何不可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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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1:44(全段1:40~45)
對他說:你要謹慎,什麼話都不可告訴人,只要去把身體給祭司察看,又因為你潔淨了,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對眾人作證據。

耶穌治癒一位長大痲瘋病者後,嚴禁他不可將此事告訴人,而是把身體給祭司察看,並獻上感恩祭(可1:44)。這個禁戒,並非禁止那人在當地為神作見證,乃是先後次序的問題。

主要那人到耶路撒冷去,到那裡才可以獻祭,並以他痊癒的身體為證據,向祭司作見證。祭司是國家的宗教領袖,代表神向百姓教誨有關彌賽亞是君王、是祭司、是先知的事。如今主正開始宣佈自己是彌賽亞,祂要先讓國家的宗教領袖知道祂的身份,方能教導百姓。況且從律法上言,只有祭司才有權宣佈誰的大痲瘋病已痊癒了(參利14:1~32)。故主要此人先到耶路撒冷去,再回家鄉向本地及家人作見證,這是主的智慧,也是祂的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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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究竟哪一樣容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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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2:9(全段2:1~12)
或對癱子說:你的罪赦了,或說:起來!拿你的褥子行走,哪一樣容易呢?

在一間房子裡,主彰顯祂有赦罪之權柄(可2:10)。但此權柄,在猶太人看來惟神獨有(是正統神學)(可2:7上),人不可宣佈有赦罪之權,這是滔天大罪,明明地褻瀆神。

如今主向眾人發問,吩咐病人拿褥子起來,或行神蹟使人得痊癒,那樣容易(可2:9)?依普通邏輯可知,說「使罪赦免」這一句話是較容易的(誰可鑑定那人的罪是否得到赦免?)。有人就算自稱是「彌賽亞救主」也不難(在精神病院常聽到有病人自稱「我是救世主」、「我是耶穌」)。說句話比行神蹟容易得多,但主取難捨易,祂行出神蹟,使那癱子可以起來行走,並以此來證明祂是有赦罪之權,因祂能夠行出惟有神才能行出的神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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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亞比亞他,還是亞希米勒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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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2:26(全段2:23~26)
他當亞比亞他作大祭司的時候,怎麼進了神的殿,吃了陳設餅,又給跟從他的人吃。這餅除了祭司以外,人都不可吃。

在安息日,主經過麥田,門徒腹飢,掐麥穗充飢,被法利賽人知曉,批評他們破壞了安息日,因為猶太人視取麥穗即為「收割」,掐麥穗就如「簸箕」、「揚糠」(參太3:12),這是在安息日禁止的工作。主卻以三點來回答: 他們不懂歷史(可2:25~26); 他們不明白安息日的原意(可2:27); 他們不知道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可2:28)。(還有一點記載在太12章裡,一是太12:5可說是「他們不懂律法之許可」,另一在太12:6,可說是「他們不懂得先知的話」)。

在辯解的過程中,主耶穌引用了大衛進聖幕吃陳設餅的歷史,主說那是當亞比亞他作大祭司之時(可2:26)。但查歷史,那應是在亞希米勒之時(參撒上21:1~6),主耶穌顯然「張冠李戴」,鬧了一個錯解歷史錯誤的笑話。

原來主所說的是在亞比亞他大祭司的日子裡。亞比亞他是亞希米勒之子,當其父被掃羅殺害後(撒上22:17~19),他便投奔大衛(撒上22:20),後來作了大衛時代的大祭司(撒上23:9,此時早已稱他為祭司),與另一祭司撒督共事於聖殿(撒下15:35)。亞比亞他與其父亞希米勒曾同在聖殿服事神,故說大衛「在亞比亞他之時,入聖殿吃陳設餅」亦非錯筆(現代人不會這樣記述),因亞比亞他也在場目睹大衛吃那餅【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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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息日可隨便破壞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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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2:27~28
又對他們說: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所以,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

守安息日是律法的一部分,不可隨意破壞,否則便是「無法無天」之人。但在安息日裡,亦有人「工作」(如祭司獻祭,參太12:5),並不算違背安息日的宗旨。猶大拉比在詮釋利18:5時,補加一條例:「若對生命有損害,律法可暫緩執行」【註2】(此言本意以生命著想,性命比守律更為重要,正如大衛與隨從在聖幕裡吃陳設餅,不會算作「破誡」)。因為安息日是為人而設(為人的好處而設),安息日是人的「僕人」,人是「主人」,主人有「急難」時,安息日之條例暫緩亦無不可。

主詮釋安息日的本意時,宣告有祂是安息日的主,意思說安息日是祂「創立的」、「發明的」,「發明者」有權處理安息日之本意。

原來安息日本是為人的體力著想,使人在一週工作六日後,有一日的休息,使體力恢復,人便有精力去敬拜神。故此,安息日是為了叫人有體力去敬拜神,這是安息日的原意,主是安息日的主,是接受敬拜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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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究竟是帶或是不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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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6:8(全段6:7~9)
並且囑附他們;行路的時候不要帶食物和口袋,腰袋裡也不要帶錢,除了柺杖以外,什麼都不要帶。

在差派門徒四出傳道的信息中,主耶穌曾作了很多吩咐,例如哪些要帶備的,哪些不用帶,在這類福音的經文對照下,產生了數個前後不一的矛盾,構成莫大的困惑,茲引表代述,便一目了然:

物件帶或不帶
馬太福音
(10:9~10)
馬可福音
(6:7~9)
路加福音
(9:3)
錢囊XXX
口袋XXX
衣褂X〔註A〕X〔註A〕X〔註A〕
鞋子X〔註B〕V〔註B〕——
枴杖X〔註C〕V〔註C〕X〔註C〕
食物——XX
X=不帶〔註D〕      V=帶

〔註A〕:不要帶二件,表示不用多帶(除身上所穿外);太10:10的「褂子」是複數字,指多餘的。

〔註B〕:要穿鞋,不然如何走路;不帶的「鞋子」(太10:10)是複數字,表示不用多帶。

〔註C〕:太10:10及路9:3的「枴杖」是複數字,表示不用多帶;可6:8的是單數,一根枴杖可帶。

〔註D〕:不帶的「衣褂」、「鞋子」、「枴杖」是複數字,據自「大眾版本」(majority text)。有些譯本不以此版本為根基,故在解釋上甚為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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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法大」的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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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7:34(全段7:31~35)
望天歎息,對他說:以法大!就是說:開了吧!

有一次主耶穌來到加利利海邊某地,這地據可6:45的記載,應在伯賽大附近,但太15:29~31則指出在山上。此時有人將一個耳聾舌結的人帶來見耶穌,求祂按手在他身上。「按手治病」在古代是一件很普通的事,可見群眾多是猶太人。

耶穌領病人到安靜地方,離開眾人的喧嘩,使能安靜求神的憐憫與能力臨到那病人身上。病人的耳聾與舌結是種互為影響的病,因聽不見聲音,便難學習發聲講話,聲帶雖健在,但是發音不準,伊伊阿阿的。耶穌用指頭探他的耳朵,用唾沫抹舌等「怪異」之法療治病人。

用指頭探耳朵,表示主先治他的耳聾,這是「病根」,讓耳朵開通,有聲音進入,才能學發音,病人雖不能言,卻有聽覺。接著主用唾沫治療他的舌頭,唾沫是古代猶太人治病的方法之一(像中國人若有刀傷、灼傷,亦即時用唾沫塗上傷處,因唾沫有微小的醫療作用),也是古人作法趕鬼之一種技巧【註3】。病人必定明瞭此醫治之古法。

但耶穌的醫治不是靠古法,而是靠神的能力,只是祂用古法加強病人的信心及引導病人的心境進入被醫治的狀態裡。祂「望天歎息」,「望天」是祈求神的能力下降,「歎息」表示祂同情人的苦楚(羅8:23、26述說聖靈為世人歎息代求),亦求神的憐憫同時降下。於是一聲「以法大」(亞蘭文語,當時猶太人的口語),神蹟立即出現,耳聾舌結的人隨即聽到聲音,說話也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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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為何不許他們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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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7:36
耶穌囑咐他們不要告訴人;但他越發囑附,他們越發傳揚開了。

行完神蹟後,耶穌即禁止眾人張揚此事,以免引起反效果,可是祂「越發」(hoson,「盡量」)囑附他們,他們竟越發傳開了。

其實紙永包不住火,為何耶穌不許他們傳揚此事?傳開是為主作見證,豈不是件好事,但主為何要禁止,且還盡量禁止他們?原因有三:

(1)主禁止「他們」張揚,因為祂不是在眾人眼前行這件神蹟,這些人沒有目睹這件事蹟的始末,若他們大加渲染,會使真神蹟的性質改變了【註4】

(2)主不欲這些人只張揚祂是個「行神蹟者」(miracle worker),只用「權能佈道」,而忽略了祂是神差來的彌賽亞。如有一次祂行了五餅二魚的神蹟後,眾人即強迫祂宣佈是以色列的王,違反祂降世還有其他的目的(參約6:14)。

(3)主欲在低加波利一帶工作,如此張揚,對祂的「名聲」(彌賽亞的身分)將會毀損,也不利於祂的工作。於是囑附他們切勿傳開。怎知他們不體會主的心意,將此事傳開了,使眾人越發希奇,原來主是個「行神蹟的人」(可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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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為何不許他進入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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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8:26(全段8:22~26)
耶穌打發他回家,說:連這村子你也不要進去。

主在伯賽大村時,有人領一瞎子來求耶穌醫治,這人對主有信心,對人有愛心,來到主前求,求主醫治其友,這種友誼異常珍貴。

主領瞎子到村外(如可7:33「離開眾人」),用唾沫及按手在那人身上,療程像可7:32~33的情節,只是這次是「漸進式」的。主首次在治療後,問病人看見什麼,那人說看見「人像行走的樹木」,表示那人不是生來是眼瞎的(不像可9:2,那人是生來瞎眼的),他曾見過人及樹木的形像,只是這次是多年後的「復明」,對事物模糊不清。主遂再次按手在他身上,此次沒有再吐唾沫,那人便完全復元,一切事物皆在焦點裡,清清楚楚。

主是細心的主,祂知道這病人若一下子看見人、色、物,他會產生迷惘,亦影響頭腦細胞的運作,故讓他逐漸習慣適應環境,這是主眾多神蹟中惟一漸進式的。

接著主打發他回家去,顯然是去向家人作見證,只是主說「連這村子(komes,村鎮,參可8:27,同字譯「村莊」,但「村莊」是複數字)你也不要進去」。因那個村是伯賽大,是極力反對主的村子,主曾預告伯賽大的墮落是特別大(參太11:21~24)。故囑咐那人不要回村子去,顯然那人也不是這村子的人。在原文結構裡有mede……mede(意「不要」)的重複字句,表示「你不回村子去,也不要去任何村莊」,強調要立即回家,向家人作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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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可10:31與太19:30意義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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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10:31(全段10:23~31)
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在後的將要在前。

本段經文與太19:23~30相若,然而馬可福音卻沒有太20:1~16接下來的比喻以資說明及詮釋;以致可10:31與太19:30的字句雖然相同,意義卻有差別。

原來馬可寫作的對象是外邦人,而馬太福音的對象是猶太人,故他不用解釋「先聽天國福音卻後進天國」的道理,而是向外邦宣告耶穌是最忠心的僕人,這位僕人能夠將神的國帶給願意接受祂的人。

這位神的忠僕宣告,有人太貪愛錢財(如那少年官,可10:17~22),錢財便成為他進天國的攔阻(可10:23~25),只是任何的攔阻,神都可以擊破挪去。在神看來,世上沒有難成的事(可10:26~27)。彼得眼見那少年財主因財多而不能進天國,遂對主說,他為主之故,撇下所有跟從祂(可10:28),言下之意,將來必大得報酬。彼得的思想集中在「得」方面(參太129:27),主的回答亦異常巧妙,祂保證彼得在三方面必有所「得」: 凡忠心為主的(撇下一切),今生得百倍的報酬。並且「得」逼迫(如提前3:2說:「凡在位者在基督裡敬虔度日的,也要受逼迫」)。來世得永生(可10:29~30)。

「然而(de,「但是」),有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在後的將要在前」(可10:31)。此言的用處與太19:30不同。在此,馬可不提「葡萄園之喻」,他只是強調一個事實,有些人先信(在前),卻沒有為主之故放棄一切跟從主,在天國的位置反居末(參可9:35);有人後信,但為主捨棄一切而跟從到底,結果在天國裡的報酬反比先信的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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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是結果子時竟被咒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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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11:14(全段11:12~14)
耶穌就對樹說:從今以後,永沒有人吃你的果子。他的門徒也聽見了。

在受難週的一個早晨,耶穌離開伯大尼,在往聖城的途中,祂餓了,看見路旁一棵無花果樹,葉子茂盛,意欲摘果充飢,怎知遍尋不著,便咒詛那樹,結果那樹連根都枯乾了(可11:20)。

無花果樹象徵以色列國(耶8:13;何9:10;鴻3:12),因這選民國對神僅有宗教禮儀條文的遵守(參太23章的七大禍災),卻沒有心靈誠實的敬拜,便無悔改的果子,如同「只有葉子,沒有果實」。主的咒詛是一個象徵性的行動,是審判的宣告。

咒詛無花果樹這象徵性行動,學者們皆有共識,只是可11:13的「因為不是收無花果的時候」一言,卻引起莫大的困惑,難道主不知道那時候嗎?不會的,因祂在巴勒斯坦長大,這些早已熟識,倘若真的不知,門徒亦會告之。故此祂明知不是收果子之時,竟要找到果子才罷休,這豈不指出主是個「無理取鬧」的「愚民」或「魯莽之人」?

原來「收果子」一詞是指果熟蒂落的大豐收之時,是在五、六月間,而當時卻是在逾越節的季節,約三、四月時。無花果樹在此時,應有嫩果出現,名叫taqsh,雖不可口,且略帶苦味,不過仍可充飢【註5】。但是主來到此樹前,祂連taqsh也找不著,深知此樹必不會再有果熟蒂落的豐收了。遂乘機給門徒一個機會教育,藉著咒詛那樹,讓他們知道,以色列國連基本的悔改果子都沒有,何來「全國歸主」、「全家得救」,使彌賽亞國在地上能有即時建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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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為何耶穌不告訴他們依仗何權柄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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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11:33(全段11:27~33)
於是回答耶穌說:我們不知道。耶穌說:我也不告訴你們我仗著什麼權柄做這些事。

耶穌常在聖殿教訓人(可11:27之「行走」,參可11:18,12:35),公會的人(祭司長、文士、長老)有權負責「維護律法」,他們要檢核任何人對律法的詮釋,包括耶穌在內(參申18:20~22)。只是這些人不是真心想知更多對律法的詮解,而是想找著耶穌的把柄來控告祂(參可11:18)。他們向主查詢憑何方權柄行事為人(可11:28),耶穌反詰他們施洗約翰的權柄從何而來(可11:30),若他們能作答便回答他們(可11:29)。

眾人面面相覷,不能置答,他們不能說施洗約翰之權從天上來,因為他們不接納約翰的信息,否則他們早已悔改了(參可1:4)。他們也不能說是從人間來(表示約翰是自命為先知),因為多數民皆接受約翰是從天上來的先知(可11:31~32)。因此他們兩面為難,不能回答主,所以主也不回答他們(可11:33)。主的不回答不是逃避他們的問題,而是以「緘默」作為回答。主的緘默乃是變相的拒絕他們,接著主用一個「凶惡園戶」的比喻(可12:1~12),來代替祂的回答,由此可見主實在是一個聰慧絕倫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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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為何是主又是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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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12:37(全段12:35~37)
大衛既自己稱他為主,他怎麼又是大衛的子孫呢?

主耶穌在殿裡教訓眾人,向他們證明祂的身分時,引用詩110:1述及大衛稱呼主是主,但主自己又是大衛的子孫。此言常引起一些聽眾的不解,何以主是大衛的主,又是他的後人?

詩110篇是一首彌賽亞詩篇,是猶太人的傳統,也是歷代保守派學者之見。在這篇詩裡,大衛表達出一個清楚的信息,他知道彌賽亞是從他的後裔而出,這可能是從神與他所訂立的「大衛之約」而顯示的(參撒下7:14~16)。故此他一方面指出彌賽亞是他的主,一方面也指出祂是他的後裔。

主耶穌引用此詩篇時,祂說大衛的話是被聖靈感動而說的,這是很清楚的默示論。聽眾中沒有人不尊敬大衛,大衛之言與摩西及先知之言皆被奉為圭臬(聖經也以「摩西的律法、先知的書和詩篇的話」為三分段,參路24:44)。主引用大衛詩篇時乃是從兩個角度看:大衛稱祂為主是指出祂的神性;祂是大衛的後裔乃指祂的人性(參羅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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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洗禮是否叫人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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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16:16(全段16:15~16)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主耶穌在返回天家前,吩咐門徒往普天下傳福音的大使命(可16:15),接著宣佈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16:16)此言導致不少教會(如天主教及其他)認為洗禮使人得救。

查「而」這字之原文是個連接詞kai,可是kai 在某特定的情況下不再是「連接詞」的用法,而是將下面的字與上面的字構成一整體,亦即上下二字是同一義,所以「而」字應譯作「就是」,此原文之格式與譯法於一八○七年為語文大師Granville Sharp發現,此法稱為「Sharp 氏定律」(Sharp's Rule)。

在此處,其義乃是:信的人就是受洗的人,受洗的人也是信的人,兩者不分,洗是信的憑據、證明、彰顯。信是內在的,而洗是外在的,洗將人的信揭露出來,因為不信的不會受洗。故下文「不信的必不得救」,就不用加「不信不洗的人……」等句了。況且在初期教會時,信徒的信與洗多是同時的(參徒2:37~41,8:35~38,9:17~18,16:31~33)。這就說明,信使人得救,洗證明此人擁有得救,非說洗禮使人得救。

細觀四福音,我們發現,主耶穌從未說洗禮叫人得救這回事,反而祂多次強調信心的重要,並宣佈「你的信救了你」。再者,強調信的約翰福音也從未說過洗禮使人得救,反多提到信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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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凡信的人皆可行神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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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可16:17~18
信的人必有神蹟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鬼;說新方言;手能拿蛇;若喝了什麼毒物,也必不受害;手按病人,病人就必好了。

承接上文的思路,信者必然得救,並且有神蹟隨著他們,例如趕鬼、說方言、手拿蛇及喝毒物也不受害等,這些都是使徒時代常見的神蹟,使徒時代之後,這些神蹟在歷史上逐漸消失了。

查神蹟(指真神蹟)必是信徒才能行的,此種權能在主傳道初期已賜給門徒了。在聖經歷史裡,神蹟只有在四個時期中明顯地出現: 摩西與約書亞時期; 以利亞與以利沙時期; 耶穌與使徒時期; 未世時期(參啟示錄)。且在每個時期中,都有一段時期是沒有神蹟發生的。

神蹟是神存在的記號,是福音的證件,也是恩典的外證。在使徒時代之神蹟稱為「使徒的憑據」(林後12:12)。在絕大多數反對神或福音的背景下,神會讓其兒女擁有行神蹟之權,使神的福音得以傳開。在福音較傳開後,神便將此恩賜收回,因為祂不欲人只看見神蹟才信,神要人憑信心接受福音的真實,不是要憑眼見才信,如主耶穌言:「那沒有看見就信的有福了」(約20:29)。

此外,據神學家B. B. Warfield所言,使徒時代的神蹟在第二世紀便漸告消失,至第三世紀君士坦丁時已全無蹤跡了【註6】。這位一代宗師、保守派的神學家兼歷史學家的查究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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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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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N. L. Geisler & Thomas Howe, When Critics Ask, Victor Books, 1992, p.370.
【註2】C. E. B. Cranfield, "Mark" Cambridge Greek Testament, CUP, 1963, p.117.
【註3】同上書頁251。
【註4】A. Plummer,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St. Mark, Baker, 1914, 1982, p.191.
【註5】F. F. Bruce, The Hard Sayings of Jesus, IVP, 1983, p.209.
【註6】B. B. Warfield, Counterfeit Miracles, Banner of Truth, 1918, 1972, pp.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