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徒究竟领受了什么恩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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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约壹2:20
你们从那圣者受了恩膏,并且知道这一切的事(或译:都有知识)。

在上文,约翰提及有“那敌基督”及“好些敌基督”出来(约壹2:18)。前者(“那敌基督”)是单数字,显然是指上文的恶者撒但(约壹2:14),后者(“好些敌基督”)是复数字,表示教会中的假师傅,他们在教会里将真理蒙蔽,叫信徒对真理模糊不清,混淆难明。如今作者说,你们信徒不用怕,因为“你们从那圣者受了恩膏,并且知道这一切事”。

“那圣者”是指主耶稣,“恩膏”是指圣灵,作者约翰于书写约翰壹书时,清楚记起多年前的一个晚上,就是主耶稣上十架的前夕,在“楼房论说”里,主耶稣三次预告圣灵的将临,使门徒明白一切的真理: 约14:16~17; 约14:26; 约16:13~14。圣灵在信徒心中的工作就是使他们明白神的真理,好叫信徒将神的道常存在心里,而与神及主耶稣有亲密的契交关系(约壹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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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因此信徒不用上神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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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约壹2:27
你们从主所受的恩膏常存在你们心里,并不用人教训你们,自有主的恩膏在凡事上教训你们。这恩膏是真的,不是假的;你们要按这恩膏的教训住在主里面。

信徒有圣灵住在心中,将神的事教训他们,是否因此便无师自通,而不用学习神学了?

有些极端的教会利用本节经文作支持,极力反对信徒参阅诠释圣经的书籍,甚至反对信徒上神学课程,但这种态度是误解了约翰的本意。约翰只指出,圣灵在信徒心中引导他们明白“从起初”(约壹2:24)所领受的基要真理,这些真理不需要再增加(“用人教训你们”),如当时诺斯底派人士倡导真理应一直补加上去【注1】。其实,真理可以详细发挥及广泛应用在生活上每一方面的细节,只是真理。不会被后来的教训推翻,因为神的真理放诸世界皆准(“凡事上”),后来的教训只是先前真理的果子。

信徒上神学课程,乃是学习别人如何将“从起初”所领受的真理详细地应用在生活每一项细节上,使自己能更进一步的“住在主里面”(约壹2:27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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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徒怎可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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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约壹3:9(参3:6,5:18)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是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约翰认为“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此句豪语使人钦佩万分,可是事实却非如此,因为很多重生得救的信徒也经常犯罪,以致读到约翰壹书3:9(或约壹5:18),着实叫人不能了解。

原来约壹3:9的“犯”字,原文poiei是个现在式动词,表示经常性的行为、惯性的动作,意说凡从神生的就不会习惯性的犯罪,偶尔犯罪是有的,因为信徒在未得荣之前仍受肉体犯罪性情所限制,犯罪是避免不了的(难怪有人要往修道院去修练不犯罪,怎知在修道院里也犯罪),只是不会惯性地犯罪,因为有神的话语约束着他。

而约壹3:9下半节的“能”字,原文dunatai 是个现在被动式时态动词,表示“使之所然”,意说凡从神生的就不会习惯性被外界诱惑而犯罪,固然偶尔是有的,只是不会习惯性地犯罪【注2】

约壹5:18的“犯罪”字,原文hamartanei是个现在式动词,意义与约壹3:9的“犯”字类同,是指凡从神生的便不会习惯性地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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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么是“爱既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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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约壹4:17~18
这样,爱在我们里面得以完全,我们就可以在审判的日子坦然无惧。因为他如何,我们在这世上也如何。爱里没有惧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因为惧怕里含着刑罚,惧怕的人在爱里未得完全。

神的爱在每位信徒的生命里,这爱是完全的,没有瑕疵的,在将来审判之日来到时,这爱使信徒不会惧怕面对神,因为神如何的爱信徒(“祂如何”),信徒也如何的爱神(“也如何”,约壹4:17)。神的爱是完全无己、无瑕疵、无杂质、纯洁无比的、完全的,这种爱能除去信徒心中的惧怕,使信徒能坦然无惧地进到神的面前(参来4:16)。一般而言,人惧怕神,因怕神惩罚他的罪行,如今神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完全的爱了(约壹4:10)。故此,约壹4:17的爱是指神的爱,这是真爱,是完全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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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这三重见证分别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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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约壹5:8
作见证的原来有三:就是圣灵,水,与血,这三样也都归于一。

约翰谓为神作见证有三:(1)圣灵,(2)水,(3)血,这三样皆是历史事件。“水”是指耶稣基督的水礼,这事件刻划祂正式开始传道,宣布祂是以色列的弥赛亚。“血”是指耶稣基督上十架,为世人的代罪受死,这事件刻划出祂的弥赛亚救赎使命已告完成。然而圣灵在何时见证耶稣基督是选民的弥赛亚?学者的解答有三:

(1)有说这发生在耶稣受水礼之时。

(2)有说这发生在主复活后的五旬节之时。

(3)有说这发生在信徒因信主而接受圣灵之时。

约壹5:10指出,信徒心中有一个见证,这是个内在的见证(如水是外在的见证),是信徒信主后才有的见证。故此,圣灵在何时作见证,即非指一段历史的时刻,而是指一件每日皆可发生的见证,是指信主的时刻,因对不信的人而言,水和血所代表的洗礼和十架是毫无意义的。

约翰又说“这三样也都归于一”,“归于一”原文eisto hen eisin,是“达到一个目的”之意,表示这三样见证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三合一”的整体,彼此联络合适,共同为耶稣是神的儿子而作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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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什么是“至于死”及“不至于死”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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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约壹5:16~17
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

在谈及为人代求这伟大职事,约翰提及有二种罪,分别是可求的(不至于死)及不可求的(至于死),但什么是“不至于死”的罪及“至于死”的罪?

犯罪是信徒常有的事,所有的罪必引至死亡,然而约翰却称有些罪为“不至于死的罪”,究竟这是指什么罪?“不至于死”的罪,是指一切的罪行,却不“引至(pros)”肉体死亡的终局。信徒当为主内的弟兄代求,求神怜恤这种罪行,将生命(肉身)赐给他,使他不至死亡。

“至于死”的罪,此言有二个解释:

(1)有说“至于死”的“死”是指永远的死,是指那些拒绝福音的人所犯罪的,这些人刚硬己心,坚拒福音,如同犯了亵渎圣灵的罪一样,所以为他们代求也无补于事【注3】

(2)有说“至于死”的“死”是指肉体的死亡,因为圣经内不少罪行是会立刻引至肉体的死亡。如拿答、亚比户(利撒非喇)、可拉(民16)、亚干(书6~7)、乌撒(撒下6:7)、亚拿尼亚夫妇(徒5:1~11)、哥林多信徒(林前11:30)等。其他还有乱伦、同性恋、淫乱、破坏安息日等不赘(参利20:1~27)在这些例子中,有信与不信的,这些人犯了招致死的罪,因他们罪有应得,该当伏法。

第二解说较第一解说为佳,信徒应当为所有的人祈求,盼望圣灵融化他那坚硬如冰的心田,这是信徒的责任,因为我们不知他的硬心是否为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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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那恶者如何无法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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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约壹5:18
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有古卷:那从神生的必保护他),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

约翰强调凡从神生的人“不会习惯性犯罪”(参约壹3:9),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约壹5:18上),这上半节有二个解释:

(1)“从神生的”一词是指耶稣基督,是“祂必保守自己”(terei auton),意说是耶稣基督亲自保守信徒,使他们不会习惯性犯罪【注4】。此解说会叫人误解:若信徒偶尔犯罪,那岂非耶稣基督失职?

(2)“从神生的”乃是指信徒,是“他必保守自己”(terei heauton,参TR版本),这是指信徒自身的儆醒与努力(固然要常住在主里,亦需多靠主的恩典,如BKC,p.903)。

约壹5:18下,“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此句的“害”字(haptetai)在约20:13同字译“摸”,意“缠绕不放”、“紧紧抓着”,全句意说恶者不能持久地“害”信徒,因信徒是有永生的人(约壹5: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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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这位收信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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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约贰1
作长老的写信给蒙拣选的太太(或译:教会;下同)和她的儿女,就是我诚心所爱的;不但我爱,也是一切知道真理之人所爱的。

约翰自称为长老,这是古代牧者的尊称,他写信给一位蒙拣选的太太,“太太”一字原文kyria,学者有如下的猜测:

(1)kyria 是“教会”一字的代名词,作者用拟人法的文笔,将教会视为一位高贵的女士,是一位蒙拣选的女士,此外从约贰5~12来看,作者不用单数字直呼“太太”,反用众数字“太太”。再且,书的内容透露一种危机,与约翰壹书相若,不似一位女士所能承担【注5】

(2)kyria之前是eklekte(中译“蒙拣选”),有学者将之改为专用名词Electa,与kyria合起来便成为Electra太太之意(如J. R. Harris)。

(3)另有学者将kyria变成专用名词,收信人遂成为“蒙拣选的Kyria”,Kyria 是教会中一名女性领袖,此名字在古小亚细亚亦常出现(如Holtzmann)。

(4)kyria是一位太太,是教会的中坚份子,与约翰熟稔,故没有提名,因约翰二书是封个人书简,却纳入正典里【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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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何会失去所作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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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约贰8
你们要小心,不要失去你们(有古卷:我们)所作的工,乃要得着满足的赏赐。

约翰指出,世上有许多迷惑人的出来,他们否认耶稣是神道成肉身的显现,故此他们又称为敌基督(约壹1:7),所以他奉劝收信人,务要小心这些人,免得失去所作的工,“所作的工”一词有代名词“你们”在前,学者的解释有二:

(1)有将“你们”保留(如NIV、和合本),表示那工作(即教导教会有关纯正真理的工作)是收信人作的,务要坚守,勿让迷惑者得逞。

(2)有将“你们”改为“我们”(如TR 版本、KJV、Z. Hodges、和合本小字),表示那工作是约翰在教会中的劳苦耕耘。作者要收信人小心,不要让迷惑者损害了他在他们当中的栽培,免得没有“满足的赏赐”(指全然的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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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是否不该接受不信者的金钱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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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约参7
因他们是为主的名出外,对于外邦人一无所取。

约翰提及有些巡回布道家为主忠心而做(约参1:5),其中有受收信人该犹热情接待(约参1:6上),约翰鼓励该犹帮助他们往前行是件好事(约参1:16下)。“往前行”(propempsas)是指“用物质供给别人需要”之意,此慷慨之举是“配得过神”的(axios ton theou),意“配受神的赞赏”,因为这些人出外传道,对外邦人是分文不取的(约参7),而是仰望神的供给。

由此引申出一些基督徒的伦理问题。据此,教会或信徒是否不应接受不信者的金钱奉献?

此处经文的主要教训乃是,传道人是为主工作,他的“老板”是主,主自己会负责供应他们的需要。他们不是为利而传福音,而是为爱而作,主自会照顾他们生活所需,所谓“白白得来,白白舍去”(太10:8)。因此,信徒不应向不信者募款支持一些“伟大的属灵事工”,只当仰望神感动肢体资助。但神亦可以透过不信者对福音的“渴慕”而奉献,相信支持募捐给孤儿院者不乏不信的人(如此类推,其他福音机构亦然),我们可以不用拒绝,却也不用向他们募款,免得被人诽谤传道之工是为利而设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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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凡行善的皆属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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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约参11
亲爱的弟兄啊,不要效法恶,只要效法善。行善的属乎神;行恶的未曾见过神。

此处的行善与行恶是个相对名词,正如“属乎神”和“未见这神”也是另一组相对名词,故此,解释要从此着眼点看。

约翰意谓,凡行恶的是因为他们不认识神之故,而能行善的是因为他明白神之故。此处的善按上下文论,是接待为神工作的过境传道人,非指一般的善行,因为不信者也有善行。约翰在此处不是怀疑丢特腓的救恩,他只是指出,丢特腓对神某方面的真理有如瞎子一般,有眼无珠,该犹应尽量远避他的恶行【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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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目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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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 E. Brooke, "Johannine Epistles", ICC, T & T Clark 1912, 1976, p.63; C. Vaughan, "1,2,3Jn", SGC, Zondervan, 1976, p.67.
【注2】详论可参S. Kubo, "IJn 3: 9: Absolute or Habitual?", Andrews University Seminary Studies, 7, 1969, pp.47-56.
【注3】C.Vaughan, p.133;A. Plummer, "I John", Pulpit Commentary, Funk & Wagnalls, n.d., p.123.
【注4】如C. Vaughan, p.134。
【注5】Z. C. Hodges, BKC, p.905, Clement, Jerome; ICC, p.168.
【注6】TNTC; Goodspeed; C. Vaughan, p.12.
【注7】Z. C. Hodges, "III John", BKC, p.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