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别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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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加1:6(全段1:6~9)
我希奇你们这么快离开那藉着基督之恩召你们的,去从别的福音。

保罗着成加拉太书原因之一,乃是因为加拉太教会深受“别的福音”影响,使他们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加1:7),故此保罗“气愤愤地”为捍卫“基督的福音”而作争辩。

保罗在犹太人当中,或在外邦人世界里,一直传讲一种福音,那是因信称义的福音,是说人在神面前获得“称义”(意“正确”、“对”、“正常”)的地位,是因信之故,与行为绝无关系。当时有一群犹太信徒,他们虽然不反对因信称义之道,却仍坚持要守律法才能使人得救的道理,这些人称为“律法主义信徒”,在加2:4里,保罗称他们为“假弟兄”,是没有获得“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的人,他们的教导可归纳为“信心加行为”才是福音,才能叫人得救。这样的教导不能称为福音,应是祸音,凡不能叫人得救的信息应统称“伪福音”。

就此,保罗称呼那是“别的福音”。“别的”原文heteros,是指不同品质的“别”(圣经中另有一字allos,亦意“别”,那是指同品质的“别”),此字特别强调那些“假师傅”所传的福音与保罗的大有差别,把原来纯正的福音“更改”了(加1:7)。“更改”(metasptreph)意“反方向的改变”,即俗说“180度改变”(徒2:20,说日“变”黑,月“变”血的“变”即这字),在加1:8,保罗再用“不同”一字指出假师傅的福音与原先加拉太信徒所接受的不同。“不同”(par ho)原文意“之外”(NASB 译“相反”),指“更在福音之外”,表示是福音没有包括的。这件事使得保罗气愤异常,二次宣称谁传此福音(包括天使在内)都是被咒诅的(加1:8、9),可见事态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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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罗信主后即往阿拉伯住上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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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加1:18(全段1:17~18)
过了三年,才上耶路撒冷去见矶法,和他同住了十五天”。

传统之见说保罗信主后随即往阿拉伯去“静修”,三年后才回来安提阿或耶路撒冷,这是将加1:17的末句与1:18的首句连接起来所造成的误解。

据加1:16~17的提示,保罗信主后直接从神那里获得启示往外邦人传福音,他没与任何人商讨这启示,亦没往耶路撒冷去见教会的使徒要求他们的认可与接纳,惟独往阿拉伯去之后转回大马色。保罗没有交代他往阿拉伯哪儿,目的何在,逗留多久等问题,但林后11:32~33所记,那时正是拿巴提阿朝代(Nabetean)亚哩达王(A.D. 37~40)辖管大马色以外一带的地区(不必想到西乃半岛那么遥远),这事可置在徒9:22~23之中。换言之,保罗在往大马色路上信主后,旋即在大马色各会堂里为主作工,证明主是基督(徒9:22),然后便往阿拉伯去(加1:17上),“过了好些日子”(徒9:23上),“后又回到大马色”(加1:17下),“过了三年”(加1:18上),“犹太人商议要杀保罗”(徒9:23下),保罗得门徒助脱险( 徒9:24~25),便往耶路撒冷去(徒9:26;加1:18下)。全段过程没说保罗曾在阿拉伯住上三年,这是俗传错解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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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十四年应从何时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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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加2:1(全段2:1~10)
过了十四年,我同巴拿巴又上耶路撒冷去,并带着提多同去。

保罗在本段(加2:1~10)接续上文的辩证,他欲指出自己作为福音使者的权柄,非来自耶路撒冷教会的使徒,故此列出自他信主后,曾有几次到访耶路撒冷。首次在信主三年后(加1:18上),那次的造访只有十五天之短(加1:18下),另一次是信主十四年后的事了。加2:1的“过了”(epeitadia)是从信主后算起,不是从加1:24后计算【注1】

新约学者对这十四年后的再访耶路撒冷,是指使徒行传内的哪件事迹,意见有二:

(1)此次访问耶路撒冷是与徒15章记载那次耶路撒冷大会相同,原因是神学内容及辩论性质等均环绕割礼不能叫人得救这问题,因此加2:1~10的事件是徒15章大会前的“领袖小组秘谈会议”(如E. F. Harrison、E. Hiebert、E. D. Burton、J. G. Machen、A. T. Roberson、R. B. Rackham、H. Ridderbos、J. B. Lightfoot、H. Alford、C. Vaughan、J. F. MacArthur、W. W. Wiersbe)。

(2)本次访问是与徒11:28~30的“赈灾事件”有关,原因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中数算信主后曾到访耶路撒冷多少次,他不会漏掉这次。再且这次是“奉启示上去”的(加2:2,指徒11章之亚迦布的启示),而使徒行传15章的则不是。(赞成此说的学者有F.F.Bruce、W. Ramsay、G. E. Ladd、S. D. Toussaint、H. A. Kent、D. K. Campbell、H. W. Hoehner、R. N. Longenecker等)。H. A. Kent说:“保罗在安提阿及在第一次旅行布道的事奉,重点在外邦人不用守律法便可得救,因此引起耶路撒冷教会极端保守派领袖的不安,正如彼得与哥尼流的事件也引起“母会”的不安(参徒11:1~18)。故此保罗趁着“赈灾行动”之时机,带着提多前往,为要作个“活见证”【注2】

“提多个案”是个“救恩神学”的举例,保罗与他在耶路撒冷教会时公开性(“陈说”)与私下性(“背地里”)力证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加2:2~4),教会的领袖完全赞许,更与他行“相交之礼”(加2:9)。此礼是新约时代签妥商业合同后所行之礼,表示互相接纳【注3】,传说约瑟夫也受罗马给他行“右手之礼”,委任他替罗马服务(参Josephus,《Jewish War》, 3:344)。

教会认可保罗的权柄,亦接受其“因信称义”的信息,并欢悦他赈灾的热心,这本是保罗的负担(加2:10),若此言发生在徒15章的事件里,便有点突兀了,可是若与徒11:28~30的事件有关,那便是一个甚大的嘉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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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彼得做了何事受保罗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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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加2:14
但我一看见他们行的不正,与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众人面前对矶法说:你既是犹太人,若随外邦人行事,不随犹太人行事,怎么还勉强外邦人随犹太人呢?

本段事件(加2:14~20)发生在何时,使徒行传没有明说,学者们作二个推测:

(1)发生在徒15章事件之后(这多是将加2:1~10等于徒15章事件者的意见),但此说与彼得既明知徒15章的议决却旋即“反悔”似不太相符。

(2)发生在徒15章事件之前,因徒15章的议决重大,彼得绝不会再犯割礼派人士人前诬告他的事(参徒11:1~18),也不会“明知故犯”徒15章大会的议决(这多是赞成加2:1~10即徒11:28~30者的意见)。

既然保罗在加1~2章中试图列出一些按年代发生的事件(参加1:18,2:1),而加2:14的“后来”必定表示发生在加2:1~10之后,那必定发生在徒12~14章之时。此时彼得、巴拿巴、保罗三人均在安提阿,而使徒行传从未提及彼得曾到访安提阿,只是提及保罗与巴拿巴常在安提阿一起事奉,是在第一次旅行布道前(徒13:1),及在第一次旅行布道后(徒14:26~28)。故此,彼得造访安提阿必发生在徒13章前,或14章后、15章前,尤以后者(徒14~15章之中间时段)可能性居多【注4】

一次彼得在安提阿时,与外邦信徒相处甚欢(加2:12“一同吃饭”表示在外邦信徒家中【注5】),恰巧耶路撒冷教会的割礼派人士亦在此时到访安提阿,彼得一见,便慌张地与外邦人“隔开了”(aphorizen,意“分开”,加1:15同字译“分别出来”,2:12)),因他害怕割礼派人士认为他转去“新派”,甚多安提阿教会之犹太信徒随同彼得的行为,连巴拿巴也在内(加2:13)。保罗视为“装假”(hupokrisei,意“虚伪”,英文字hypocrite,“虚伪”由此而出),意行动与信仰不符,及与福音真理不合(福音真理是犹太、外邦没有分别,大家都是因信称义同是一家人),便当面指责他(加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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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这430年从何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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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加3:17(全段3:15~18)
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在指出律法不能废除应许时(加3:15~18),保罗提及应许是在律法颁布前430年给予的。究竟这430年如何计算,学者意见有三:

(1)从亚伯拉罕入迦南算起至住满埃及地止,共约430多年,主要根据七十士译本的计算法(查此译本在出12:40后附加一句,谓包括列祖住在迦南之时),不少学者也附和(如M. Anstey、C. Vaughan、NSRB),可是此计算法与出12:40不和谐,因出12:40清楚述及,以色人住在埃及共430年,并没有将亚伯拉罕逗留在迦南地的时间计算在内。

(2)保罗故意将时间缩短,为了强调律法之颁布在应许之后。本来的时间是从亚伯拉罕到住满埃及地共645年(215年是从亚伯拉罕至雅各全家下埃及,430年是住埃及的时日,支持者如R. C. H. Lenski),但保罗明说是430年,此法的解释太牵强。

(3)从雅各下埃及,在路上神向他坚定亚伯拉罕之约那时计起(参创46:1~6;出12:40),那时是1875B. C.。由1875B. C.至律法颁布是430年,即在1445B. C.(此算法将创15:13及徒7:6的400年作约数办,支持者如W. Hendriksen、J. R. Riggs、H. A.Kent、H.W. Hoehner、D. K. Campbell、J. F. MacArth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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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为何受割礼便与基督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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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加5:2
我保罗告诉你们,若受割礼,基督就与你们无益了。

在加拉太书里,保罗一直强调“因信称义”的道理,人的得救不是因有割礼,或因遵守律法(加2:21),而是因信基督为人代死的功劳。故此,他在加5:2直截了当地宣告,“我保罗告诉你们”(加5:2上),这是一个权威性的宣称,是以自己作为神的仆人而作的宣示,不是朋友对朋友的劝言,正如林后10:1的用途。

接着他指出,“若受割礼,基督就与你们无益”(加5:2上)。查“若”字(ean)与“受割礼”(peritemest,假设式语态字subjunctivse)在一起,这组合在文法上构成“第三类别条件句子”(third condition),表示还未发生的事。此处保罗不是对犹太人说话,而是针对外邦信徒,倘若他们认为割礼能建立、增加或促成他们与神的正确关系,这样基督在十架上为世人代死的功效便全然无作用了,因为人的得救全是主基督的工作,人一点也不用参与(如守律法、受割礼),这全是神的恩典,藉着人的信,便赐予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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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何谓“人若无有,还自以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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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加6:3(全段6:2~3)
人若无有,自己还以为有,就是自欺了。

保罗劝告加拉太信徒要互相担代各人的重担,这是爱心大行动,如此便完全了律法(加6:2)。但在互相担代的过程中,难免有欺骗的成份在其中,保罗说这种人自以为什么都有,但他本来是没有的,这样就是自欺欺人了。保罗虽未说没有什么,但按上文所论,是没有担代。你本来是没有的,但你说有,那是自欺没有担代别人重担。和合本译的“若”字与“无有”连在一起,但按原文应是与“自欺”连合,表示“他若以为有”、“自以为有”喻“自以为了不起”,或“自以为作了”,指担代了。全句意说:那个人自己若以为“是有”的人(einai ti),但他原是“没有”(meden on)的,这样他便是自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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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为何这些人怕为基督的十架受逼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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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加6:12~13
凡希图外貌体面的人都勉强你们受割礼,无非是怕自己为基督的十字架受逼迫。

在结束全书前,保罗仍念念不忘给予加拉太教会有关防备假师傅的劝告,其中说他们是希图“外貌体面”(euphrosopesai,由“美好”与“脸面”二字组成,意“美貌”,喻名誉)的人,他们的工作只是为了个人的名声,而非为领人到主基督面前,因此他们便强迫教会受割礼(“割礼”代表外面的宗教礼仪等各项活动,加6:12上)。但他们正是怕为十架受苦的人(加6:12下),他们是懦夫,怕传十架福音便受到其他犹太人逼迫,所以传割礼便进入“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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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什么是“就我而论,就世界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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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加6:14(全段6:13~15)
但我断不以别的夸口,只夸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因这十字架,就我而论,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论,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

保罗谓割礼派的人大力吹嘘守律法的重要,然而他们自己能说不能行(加6:13上),又以赢取人加入割礼派为荣(加6:13下)。此全非保罗事奉的心态,他一生只以十架夸口,没有其他的宗旨(加6:14上),旋即他给予二个原因:

(1)“就我而论”(从我的人生观而论),指有关我对人生的看法,世界已经钉在十架上(加6:14中),世界已经死了。对保罗来说,世界完全没有吸引力,保罗一生只有向主尽心尽意。

(2)“就世界而论”(从世界的观点而论保罗),保罗已钉在十架上(加6:14下),保罗已死了,世界哪能向已死的人发出诱惑的声音?世界对保罗已无能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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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为何身上有耶稣的印记就不受搅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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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加6:17
从今以后,人都不要搅扰我,因为我身上带着耶稣的印记。

“印记”(sigmata)是古代的戳印记号,古人烙印记在奴仆、罪犯、兵士、战俘等人身上,以示拥有权(非像有人说为义受逼迫的记号)【注6】。保罗说他身上有基督的印记,表示他是属基督的,这不是说他身上有为主而来的疤痕,(如JBL、ICC、H. Ridderbos),不然,没有疤痕的就没有印记了。这是信仰的记号,是得救的宣言,是蒙恩的确据。就此保罗愿无人搅扰他,这里的搅扰,是指加拉太教会仍有割礼派人士到处“招摇撞骗”,使他忧忡不已,若没有“搅扰”,表示这些割礼派人士已绝了迹,不再“侵蚀”教会,这样保罗便不再终日受烦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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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目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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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冯荫坤,真理与自由,证道,1982,p.134;F. F. Bruce NT History, Oliphants, 1971, p.254.

【注2】H. A. Kent, The Freedom of God's Son, Baker, 1976, p.55.
【注3】W. Grundmann, "dexios," TDNT, 2:38.
【注4】F. F. Bruce, "Acts",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Eerdmans, 1969, p.304.
【注5】C. Vaughan, "Galatians," Study Guide Commentary, Zondervan, 1977, p.48.
【注6】启导本,p.1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