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以靠行为得救?
<->经文:罗2:7、10
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
保罗指出神以公义审判世人(罗2:2、4、5),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2:6),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罗马书2:7、10里保罗竟说:“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及“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这两节经文似凡行善的必得永生,岂不是与圣经所强调“因信称义”背道而驰?
查“行善”乃是善良生活的表示,但此种生活的难处在乎恒久,故保罗便说“恒心行善”,可以如此生活的人真是稀少。此外,他们亦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罗2:7“之福”二字是原文没有的,和合本旁有加点,表示是补字,可换“之神”二字,表示若诚恳恒切追求天地的真神,神必以永生为礼物赏赐他们(本节的“报应”二字原文也没有,可补上“赏赐”二字)。而罗2:10的“行善的人”则包括行善和寻求不能朽坏之神之意。
再且,罗2:7是指一个“应该如此”的事,3:23却是一个“事实如此”的事,而罗5:12的“死”证实众人皆有罪性,从“可以”(罗2:7)但“没有”(罗3:23)这话,便道破世人的经历,故此唯有“因信”才可“称义”!
<-->2. 外邦人是“无法之徒”?
<->经文:罗2:14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外邦人不是承受律法的对象,故他们是“无法之徒”,这非说神不审判他们,这只说神是按另一种法度标准审判他们(罗2:12)。外邦人虽然没有律法,但他们若顺着天性“行律法上的事”,按律法背后的精神、宗旨、原则去行(如爱神爱人、生活正直、秉公行义),他们便如同“行律法”,这就是“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也是律法的功用显在他们的心里(天性问题)使他们能如此行(罗2:15),这也显出神已将行律法的功能写在(罗2:15的“刻”字原文是grapton,意“写在”)心里了。
<-->3. 人的不义用来显出神的公义?
<->经文:罗3:5
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他不义么?
保罗在此处是引用世人(尤是犹太人)反驳“神的审判是公义的”这话,来作更进一步的解释(称“照着人的常话说”)。若人的不义是用来显出神的公义,那么神降怒审判人反是神不公道了。显然这种说法是歪曲了神的公义,故保罗接着便说断乎不是,因为若此是真,神便丧失审判世界之权(罗3:6),因祂是不公道的神了。
查这些话是不信神之犹太人发明出来的诡辩,旨在说神是不公义的,何必要信祂,这些人甚至说“作恶以成善”(罗3:8上),保罗说,他们毁谤神的公义,该受神的审判(罗3:8下)。
<-->4. 神的义如何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
<->经文:罗3:21
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神的义在律法上显明出来(义是神对人的一种生活要求上的标准,如学校对学生的要求在学校的学生守则里说明),而律法的义是靠行为而来的(参罗9:31~32)。但是神的义也可藉着别的方法显明,称“律法以外”,那是因信而来的义(罗3:22,参罗9:30)。
<-->5. 律法如何惹动忿怒?
<->经文:罗4:15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译:叫人受刑的);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保罗一直强调因信称义的道理(罗3:22、24、28、30,4:3、5、9、11、13),不是因行律法称义(罗3:28,4:2、13),如此便显出律法不是叫人称义的方法。然而律法的功用在那里?保罗在此处清楚指出,原来律法中一个意义是惹动忿怒(罗4:15),但律法如何惹动忿怒,及什么是忿怒?
“惹动”(katergazetai,意“用力使出”)一词是拟人法的运用,表示律法启动神对罪行的忿怒。如社会中的律法是维持公众安全及秩序,犯法者便如同惹动执法者的“怒气”,必须以伏刑为收场。
再且,假如没有律法的存在,便没有逾越律法的行为,但这并非说罪不存在,只是没有构成违反律法的罪行(过犯)(参罗5:13)。
<-->6. 没有律法,罪不算为罪。
<->经文:罗5:13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保罗指出,在没有律法之前(这是指时间上言,即摩西还未从神那里领受律法前),罪已存在了,但在此时所犯的罪则“不算为罪”。乍听起来,似乎在有律法之前,人的罪行神似不算数。
查“算”(ellogeitai)字乃会计词汇,是计算之意,换言之,“罪帐”已登记在册上,只是不将之“结算”。因那“结算法”(喻律法)还没有订定,故那罪行不算为犯“法”。不算为罪的“罪”字原文是harmartis,在广义下看,与“过犯”(parabasis)为同义词(参4:15)【注1】。
<-->7. 因一件义行,罪人都能成为义?
<->经文:罗5:18~19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不少拥戴普世得救主义的人(如K. Barth)视这两节经文为他们理论的金科玉律,是表面看来所得的结论。但是罗5:18全节没有一个动词,意说因“一次过犯”(“一件过犯”),使(eis)众人达至(eis)被定罪的下场;照样,因一次义行(“一件义行”),使(eis)众人达至(eis)称义生命的收场。在罗5:19有二个动词,和合本同译“成为”,但这二个动词的时态绝不相同,首个“成为”是“过去式”,另一个是“将来式”,故此,全节可意为“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能(加“能”字)成为义了”【注2】。
<-->8. 律法是“外添的”?
<->经文:罗5: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律法是“外添的”(pareiselthen,意“在旁进入”),表示是神计划中的一段插曲,先前没有(也暗示目的达到后,将来也不需有),目的是为了使过犯显多(更加显著),使人觉察罪的存在,同时也显出恩典的显著(罪愈多,赦罪之恩愈多)。
<-->9. 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经文:罗7:8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没有律法,罪是死的”一言,是指律法是衡量“罪之本色”的标准,表示在律法还没颁布给世人前,罪的“本色”是“隐晦不明的”。这不是说罪不存在,或说罪的力量薄弱(参创6:5可知罪是如何猖獗),乃是说罪的“样式”不以律法的定义来评估,罪便如同“死”般(指与律法的关系言)。
<-->10. 这是保罗信主前或信主后的经历?
<->经文:罗7:14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有关本段经文所指是保罗信主前或信主后的经历,学者意见分二大阵营,有认为是信主后的(多是传统之见,如:J. Wesley, F. Godet, L. C. Allen, L. Goppelt),有说是信主前的(较近代学者之见),双方据理力争,亦有不少专论可供参考。
赞成本段经文是形容保罗信主后之经历者,主要认为本段是采现在式动词,表示这是保罗现今的挣扎,与上文(7:7~13)所论的不同。前者(7:7~13)是论信主前的经历,而今(7:14~25)是论信主后的挣扎。
至于赞成本段是形容保罗信主前的挣扎,则说本段的现在式动词为“历史现在式”(historical present)的用法,表示“过去如是,现在也如是”的意义【注3】,目的是引起犹太人的同感,使他们有亲切的体会,让他们知道不能凭律法称义。
以“历史现在式”来表示过去的事,是新约希腊文中一个特色,福音书不少地方以“历史现在式”描写主耶稣的事迹(如太3:13,4:5、8、10、11,23:37,及约5:2;各5:1;启12:4等不赘)。而保罗自述过去身世背景时,也用现在式动词表示之(参腓3:3~6)。保罗曾是拉比,像其他法利赛人般,他试图用行为来追求律法的义,却不成功,且苦不堪言。他发现原来生命中有犯罪的律,大加拦阻,至终他发现有另一方法可胜过,那就是“体贴圣灵”(罗8:6)之法。他遂以自身“先前失败,后来得胜”的经验,力劝犹太同胞不要学他以前的方法,故本段是“布道性”,而非“培灵性”的用途。若本段是说他信主后的经历,别人对他所说的恩典生命不予采信,也怀疑其能力,且在罗8:1~2所说的得胜生命也将受人质疑,更遑论他为使徒的权威了。其实本段(7:7~25)是一个“在基督里的人”的描述,如M.T. Brauch 言,罗7:7~25是罗7:5的注解,而罗8章正是罗7:6的注释;前者(罗7:7~25)描述“死”是终局,后者(罗8章)却以“生”为终局【注4】。
<-->11. 律法有所不能行之处?
<->经文:罗8:3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
律法本是叫人活的(罗7:10),即使人知道如何活得好,可是肉体的软弱(非指健康方面,而是指性情方面、本性方面、罪性方面,参罗7:11),使人不能得神的义;人虽有喜悦神律之心,但本性上(肉体上)却顺从罪之律(罗7:25下),这便是律法“有所不能行之处”(罗8:3),不能达到神要求人行义的标准。
<-->12. 圣灵“为”我们祷告。
<->经文:罗8:26~27
况且,我们的软弱有圣灵帮助;我们本不晓得当怎样祷告,只是圣灵亲自用说不出来的叹息替我们祷告。鉴察人心的,晓得圣灵的意思,因为圣灵照着神的旨意替圣徒祈求。
信徒因人性软弱之故,常不晓得当祷告“什么”(togar,中译“怎样”不太合适),这非说人不晓得如何作祷告,而是指出信徒常妄求,故此得不着所当求的(参各4:3),所以圣灵便用说不出来的叹息替信徒祷告(罗8:26)。此处之“替”(huper)字意“为”,非“代替”指自己可不用插手;“为”是协助、扶助,自己也要尽一番努力。故此保罗说圣灵“参与协助”(sunantilambanetai,由sun“共同”,anti“为”,lambans“助”或“给”三字组成)信徒行之,也是罗8:26的“祷告”(huperentugxanei,即huper +罗8:27的“祈求”,意“替祷告”)一字所表达的意义。
至于圣灵为何要为信徒代求,是因为只有祂才晓得神的旨意,所以“那真正坦诚”(ho“他”,ereunon“搜索”,tas 为冠词,kardias 人心;中译“鉴察人心的”)亲近主的人,便晓得圣灵的心意,他求圣灵引导及代他祈求。
<-->13. 神如何呼召世人?
<->经文:罗8:28~30
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因为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使他儿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
此段指出一个事实,乃是万事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
益处,接着保罗便介绍这些爱神的人,就是神按其旨意呼召
他们并接受神呼召的人(罗8:28)。“被召的人”(kletois ousin)乃被动词,表示向呼召作出回应的人,神不会凶霸的强人所难,凡不愿意接受呼召的(祂呼召全地人,因祂爱全世界的人),祂不能勉强,否则传福音成为多此一举的事了。
至于神如何呼召世人,保罗娓娓道来,他说: 神预先知道谁会回应呼召,谁不会,对会呼应呼召的人,神预先定下效法祂儿子的“模样”(eikonos,意“肖像”),使(eis)祂的儿子能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如同将信徒归在同一家庭里)(罗8:29)。对这些预先定下效法祂儿子模样的人(即指愿意效法祂儿子的人),神便呼召他们,称他们为义人(指接纳他们)(罗8:30上)。对这些被称为义的人,至终必得着荣耀(指救恩的终局)(8:30下)。
此处所强调的,乃是信徒在神的预知旨意里,神已为他们设计了一套救恩大计划,先是以神的儿子为长子,完成救恩,再呼召世人,称他们为义(根据他们的信),使他们成为神之大家庭里的一份子(参来2:10~11),至终他们可分享神的荣耀(即与神在一起)。
<-->14. 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
<->经文:罗9:18
如此看来,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
本段强调神作万事有绝对的主权,如拣选以撒为“应许之子”,而非亚伯拉罕的其他子裔(罗9:7~11),及拣选雅各非以扫(罗9:12~13)。在摩西与法老的对抗事件中,神的主权也甚为昭彰(罗9:15、17),神确有处事的绝对主权(罗9:18),这是无可置疑的,只是神绝非独权的神,否则祂不会宣布“因信称义”的道理(罗9:30),也不会在万人中呼召人(罗9:24)。
在神拣选谁是应许之子或是谁成为世人蒙福之器皿这事上,人没有抗拒的权利(罗9:19),因为无论神如何彰显祂的主权,至终也是为了彰显祂的权能,使祂的名传遍天下(罗9:17)。传福音正是宣告神的权能(救赎世人的权能),使神的名传遍天下,人得不着神的救赎,非因神蛮横霸道地不给人,而是“因为他们不凭信心求”之故(罗9:32)。
<-->15. 得救方法在哪里?
<->经文:罗10:5
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
保罗指出,犹太人向神有热心,却非按真知识,表示他们确有宗教的热诚,却不晓得耶稣基督是道路、真理、生命(罗10:2)。而保罗本身是个活见证,他在迦玛列门下受教,热衷律法主义,却没有神的生命,满以为可靠行为获得神的义,轻忽了神因信而赐给的义(罗10:3),错过了律法的“总结”(telos,意目标、目的、结果、终局),就是藉着基督得着神的义(罗10:4)。
本来靠律法而活直至永远是神的心意(罗10:5;利18:5;申6:25),可惜人永不能成功地遵守律法(参雅2:10),故此行律法得称义这路是不通的,惟有靠信称义这条路了(罗10:6上)。接著作者用拟人法说,信心的义呼叫“你不用升到天上找基督下来,也不用到阴间领祂上来”(指上天下地到处寻找),其实信心之义并不难找,正是咫尺天涯,就在人的心里,也是保罗一直以来所传之“信主之道”(罗10:6下~8)。
<-->16. 插枝之喻
<->经文:罗11:17
若有几根枝子被折下来,你这野橄榄得接在其中,一同得着橄榄根的肥汁。
在解释外邦人现今因以色列人暂被神丢弃而得与神和好时(罗11:15上),保罗以一园艺学插枝之喻,进一步指出外邦人能分享神的恩典。他称外邦人为“野橄榄”(罗11:17),称以色列为“好橄榄”(罗11:24)或“原来的枝子”(罗11:21)、“旧枝子”(罗11:18)。以色列因“顽梗不化”(罗11:7),硬着心肠(罗11:25),被神给与昏迷的心(罗11:8),使他们失脚跌倒(罗11:11),从枝子上被折下来(罗11:17上),同时外邦人这野橄榄的枝子便得接在其中,“一同得着”(sugkoinonos,意“共享”)树根的肥汁(罗11:17下)。
这树因是“原来的树”、“好橄榄”(喻以色列),故此树根是指以色列的祖先,而肥汁则指以色列祖先从神那里所接受的“恩许”(恩约的应许),亦即神与他们所立的恩约,其中如亚伯拉罕之约的“地上万族在他那里得福”一言(参创12:3),这样,外邦人便像用插枝法插入神应许给以色列人的恩福里。
<-->17. 以色列复兴的奥秘。
<->经文:罗11:25~26
弟兄们,我不愿意你们不知道这奥秘(恐怕你们自以为聪明),就是以色列人有几分是硬心的,等到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于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如经上所记:必有一位救主从锡安出来,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恶。
罗11:25的首字“因为”(gar,和合本漏译)指出,以色列迟迟未能享受神恩及将来如何享受之,原是一个奥秘,此奥秘不能早说,恐怕外邦信徒自以为比神的选民更优越(罗11:25上),遂产生骄傲与自负。
“奥秘”在此关及三件事:
(1)以色列人有几份是硬心的──是指“量”方面,不是全部
或全然性的硬心,因仍有“余数”。
(2)以色列的硬心是暂时的──是指“时”方面,不是永久性的,他们硬心的光景是现今的,等到外邦人数目添满之时。
“等到外邦人数目添满时”一言,有不少学者解作“待最后一人信主”,那么以色列便全家得救,而以色列全家得救便是主再来之时,故此要努力传福音,使最后一人进入神国,主便回来(如国际本)。此解释虽有勖勉信徒努力传福音之作用,但却与原意不太相符。
查“数目”一字原文没有,是补字,而“添满”(罗9:29)意“丰富”、“丰满”、“满溢”、“完满”。全句可译“外邦人的添满”,这是指人数方面言(如和合本),但亦可补上“日期”二字,这是指时间方面言【注5】。据路21:24“他们要倒在刀下,又被掳到各国去。耶路撒冷要被外邦人践踏,直到外邦人的日期满了”,补“日期”这字是可确立的,换言之,在外邦人的日期满足时,神便使以色列的硬心软化下来,使他们向神悔改蒙恩。
(3)以色列必全家得救──“于是”(houtos 是指时式的介系词)以色列便全家得救,如赛(罗11:26下)及耶利31:33~34(罗11:27)所言(另参亚12:10~13:1)。
M. T. Brauch说得好,正如不是每一个外邦人都会得救,所以以色列人也不会每一个人蒙恩,故此“全家”是在“整体”、“全体”的意义下看(即绝大多数),不是指每一个人(参罗11:7)【注6】。
<-->18. 神为何将众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
<->经文:罗11:32
因为神将众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特意要怜恤众人。
在结束讨论以色列将来必大大蒙恩时(罗11:26~27),保罗说神的拯救要从两方面看(men...de),一面从福音的角度下看,以色列人(“他们”)拒绝神恩之故,便与神为仇,神却“藉此”(dia,中译“为”罗11:28)使外邦人(“你们”)蒙恩(参罗11:11~24;11:28上)。
另一面从拣选的角度下看,以色列人因神与列祖立约之故,是蒙爱的(罗11:28下),对以色列人的蒙恩蒙召,神绝无后悔(罗11:29)。而外邦人也因犹太人不顺服神之故反而蒙恩(罗11:30),而那本来不顺服神的以色列人也因外邦人蒙恩便得刺激(“激愤”,罗11:11)现今也蒙怜恤了(罗11:31)。
为了要显出神给人的怜恤,神容让人犯罪,把人“圈在”(sunkleisen,意“关在一起”,参加3:22的“圈”是同字)不顺服的光景里,好叫人除了求怜恤外,别无他途(罗11:32)。
<-->19. 什么是“把炭火堆在头上”?
<->经文:罗12:20
所以,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
保罗劝诫信徒勿以恶报恶,在生活里一切不公平的遭遇,当由主处理,主是公道的,祂必伸张正义,为你辩屈,若能以善胜恶,便如用“炭火堆在仇敌的头上”。把“炭火堆在头上”一言,有三个不同解释:
(1)炭火代表审判,以“炭火堆在仇敌头上”是指神的审判必临到仇敌身上,因为他们拒绝基督徒的爱心(代表人:初期教父之见,如屈梭多模,近代学人有R. Haldane、C. Hotge 等)。
(2)炭火象征羞辱,全句指仇敌向信徒所作的逼迫是一件公开性的侮辱信徒,但神必为信徒报应他们(代表人:后期教父之见,如奥古斯丁,近代学人有E. H. Gifford、J. Moffatt、A. J. McClain、A. T. Robertson、F. Godet、W. Wiersbe、E. F. Harrison、Sanday & A. Headlam等)。
(3)此言原是埃及人的一种宗教风俗,当有人为自己的罪懊悔时,便将炭火堆在自己头上,表示忏悔。故此基督徒用爱心对待仇敌时,便如同用炭火堆在他的头上,使他受感而产生懊悔的心来(代表人:J. F. MacArthur、B. K. C.)。
查“堆在”(箴25:22)原文hoteh 意“拿走”、“拔出”,动作是〝take away″“取去”,非〝put on″“放在”(如诗52:5同字译“拿去”;赛30:14译“取去”)。全句原意是从仇敌头“上”(al)拿去炭火,这是善举,使他自觉羞愧而后悔。阿拉伯(包括埃及)俚语谓:“人在盛怒时,头上如有炭火焚烧”。今为仇敌行善而解怨,是神爱充满敬畏神者才能行出来【注7】。
最后一说似较合理,一则此言引自箴25:22,那是所罗门的忠告,他与埃及文化有莫大的接触;二则此言在初期教会中颇盛行(由于箴言被普遍采纳之故),保罗用之,亦符合历史背景。保罗此言亦如有人说:“天下没有一项更有力量的武器能使仇敌改变过来,除非是对仇敌的爱”【注8】。
<-->20. 顺服政权的原因。
<->经文:罗13:1~2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保罗认为所有政权都要顺服,原因有四(以四个“gar”,表“因为”表达):
(1)因为权柄的源头乃是神(罗13:1),抗拒政权便如抗拒神(罗13:2)。
(2)因为(gar,罗13:3首字,中漏译)政权原是为社稷安宁而设。
(3)因为政权是“神的用人”,代替神在地上秉公行义(罗13:4)。
(4)因为良心使人理所当然之(罗13:5)。
无论地上何种样式的政权,基本上乃为人民幸福而设想,虽有些政权不容许福音在其国家内自由地传扬,但那是国家的“宗教政策”,与整个政权本身的设定无关。而信徒应是好公民,故当向政权负上作为“公民”的责任(如纳粮,罗13:6),信徒公民不能因为某政权的“宗教政策”不够自由而不纳粮,这有损神设立政权之目的,也不合情理(不合良心)。彼得也言:“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因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们行善,可以堵住那糊涂无知人的口(彼前2:13~15)。
<-->21. 现今就是睡醒的时候?
<->经文:罗13:11
再者,你们晓得,现今就是该趁早睡醒的时候;因为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
乍看此言,本节似说信徒的救恩有遥远及接近之分。原来在保罗的思想中,“得救”这事有现今及末世的意义,通常在上下文中多透露其意。在此节里,保罗劝勉信徒生活要像睡醒的时候(和合本译文“该趁早”三字可免掉),因为现今快接近得救之终局,即是末世主再来的时候(初期教会相信主在他们的时代回来),每过一天就接近主的再来。
<-->22. 谁是“信心软弱的人”?
<->经文:罗14:1~2
信心软弱的,你们要接纳,但不要辩论所疑惑的事。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软弱的,只吃蔬菜。
在初期教会里,犹太信徒与外邦信徒生活在一起,犹太信徒虽然已信主,摆脱犹太教,但有些生活习惯仍根深柢固的紧缠着他们的起居生活,故虽然是信徒,仍持守一些“文化余剩品”,诸如守节日或一些食物律,而外邦人在这些事上则“百无禁忌”。故此在教会里形成二派信徒,彼此对立互不迁让,保罗遂劝告他们当彼此接纳,不要论断对方。
在罗14:1与罗15:1两节里,保罗说教会里有称为“信心软弱的人”,这些人并非对神缺乏信心,而是他们还未晓得在耶稣基督里完全的自由,故此在一些犹太条文上采取保守的态度,仍旧遵守不渝;例如有人信百物可吃,有人则谨守食物律(罗14:2)。在此,那些信百物皆可吃的似是描述外邦信徒,软弱的是描述犹太信徒。这软弱与非软弱(指坚固,如罗15:1)非指信心方面,而是指在生活上,有人坚称仍需守某些宗教规条、食物律等,有人却没有此顾忌。
<-->23. 不出于信心而吃都是罪?
<->经文:罗14:23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
此节需接上下文而作解释,不能断章取义,上文的讨论(参罗14:1~2,罗15:1的解释)涉及“吃与不吃”的问题,是一个“信心立场”的问题。有人信心软弱是因未明在基督里的“新自由”之故,若他仍有疑心而吃(不是出于信神已给他自由)“就必有罪”(自身式动词),指自定己罪,即自己的良心控告他【注9】。
就此,保罗总结,凡不是出于信心而吃的都是罪,在这里,罪并不是普遍所论道德性的罪行,而是按基本意义说,凡罪都是离开神的心意的行为,此处乃是指这个信心软弱的,在吃的时候因不是按照神给他的自由而放胆去吃,他便离开了神的心意。
<-->24. 保罗为何不在基督的名被称过的地方传福音?
<->经文:罗15:20
我立了志向,不在基督的名被称过的地方传福音,免得建造在别人的根基上。
保罗在此处表明一个传福音的心愿,不在基督之名被传开的地方传福音,免得在别人的根基上建造。这非说保罗的骄傲,而是使未听闻福音的地方有机会听到福音,如赛52:12所言(罗15:21)。然而保罗曾在别人的根基上建造过,如安提阿教会(参徒11:25)及哥林多教会(参徒18:2),但他此处所言非指以前的工作,而是日后的“布道计划”,是往更远的外邦地方去,配合赛52:12的预言。
<-->25. 什么是“在善上聪明,在恶上愚拙”?
<->经文:罗16:19
你们的顺服已经传于众人,所以我为你们欢喜;但我愿意你们在善上聪明,在恶上愚拙。
表面看来,此节经文似显出保罗同意信徒在恶上有份,只是愚拙与聪明之分而已。
原来“愚拙”(akeraious)含括“无邪”、“不混杂”、“无知识”等意义,表示信徒在善上要聪明伶俐,在恶上则“毫无知识”(不知如何行恶)或“没有混合任何恶事”,亦表示“毫不参与”恶事之意。
<-->书目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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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Heikki Raisanen, Paul and the Law, Fortress, 1986, p.146.
【注2】有些学者视第二个“众人”非指“所有的人”,因他们不加“能”字进去,也不相信众人成为义,故被“迫”解说“众人”非“所有的人”。
【注3】R. Gundry, "The Moral Frustration of Paul Before his Conversion," Pauline Studies, ed. A. Hagner & M. J. Harris, Eerdmans, 1990, p.228.
【注4】M. T. Brauch, Hard Sayings of Paul, IVP, 1989, p.45.
【注5】Herclrick Berkhof, Christ the Meaning of History, Knox, 1966, p.144; A. F. Johnson, "Romans," Everyman's Bible Study, II, Moody, p.58.
【注6】M. T. Brauch上引书页70.
【注7】T. H. Gaster, Myth, Legend and Custom in the Old Testament, Harper, 1969, pp805-867.
【注8】Charles,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Eerdmans, 1976, p.404.
【注9】C. Vaughan $ B. Corley, "Romans," Study Guide Commentary, Zondervan, 1976, p.155.